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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商事爭議解決法律全書:規則通解與實務指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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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商事爭議解決法律全書:規則通解與實務指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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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以涉海商事爭端解決實踐為導向,建立了其通盤模型,即四柱法律分析。其中:1、以涉海商事管轄法、程序法,解決案件管轄和程序問題;2、以法律適用法、實體法;解決案件實體規範問題;3、以特別證據規則、一般證據規則,解決案件事實問題;4、以涉海活動之法律性、涉海法之涉海活動性,解決案件規範和裁判之內在論證問題。
上列管轄法、程序法、法律適用法、實體法、特別證據規則和一般證據規則等六類不同性質法律規範,已呈體例生態,需分別梳理,本書對應編次如下:第一編“2012海商法及其司法規則和案例規則”,為涉海商事實體法;第二編“涉海商事法律適用法及准據法查明和解釋”,為涉海商事法律適用法;第三編“涉海商事仲裁管轄和程序規則”,以及第四編“涉海商事訴訟管轄和程序規則”,為涉海商事管轄和程序法;第五編“涉海商事管轄和程序法律適用法”,為管轄和程序方面之法律適用法;第六編“涉海商事證據規則”,則包括涉海商事特別證據規則釋例,及其一般證據規則。
至於涉海商事案件規範與裁判之內在論證問題,本書以“涉海法哲學:涉海活動之法律性與涉海法之涉海活動性雙向建構”解決之。
本書以純粹實務為初衷和依歸,其間搜羅整理的各類法律規範及體例、探尋的涉海法基本理論以及涉海法哲學,均脫虛向實,回歸本源。

作者簡介

任雁冰,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涉海團隊創立者,致力於海事海商和保險案件。
保險專著:《保險合同爭端解決通典》,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海事海商專著:《涉海商事爭議解決法律全書》,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理論研究:提倡“涉海法”理念,致力於涉海法理論和實務研究,包括涉海民商法、涉海行政法、涉海刑事法、涉海權益法、涉海軍事法及涉海武裝衝突法,即時公佈研究成果以供探討。
律師實務:自2006年2月開始執業,在全國各海事法院、上訴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其他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代理過大量疑難複雜海事海商和保險案件。

名人/編輯推薦

★960項實務要點指引,82個典型案例解析
自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頒佈以來,很欣慰看到中國海商法取得的成就。在此期間,除了海商法之外,中國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仲裁法、證據規則等都有長足發展,與海商法構成了一個互相支撐的整體。任雁冰律師將這些法律集中地整理出來,更加便於將我國海商法與英美發達國家進行系統的比較和追趕,促進國內的年輕人儘快提高法律思維水平,提升中國海商法的國際地位。
全職國際商事仲裁員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專家委員會委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楊良宜
任雁冰律師法律“混搭”技術越來越嫺熟,這一次把1992年海商法頒佈以來至2019年民事證據規定最新司法解釋期間的海商實體法、法律適用法、程序法和證據法完美“混搭”在一起,既是一種學術創新,也為我們展現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涉海商事法律的發展成果,更為法律實務提供“四位一體”的精准打擊。感謝任雁冰律師一直以來筆耕不輟的鑽研精神以及對中國海商法理論研究的用心良苦。正可謂“竹杖芒鞋輕勝馬,一蓑煙雨任平生(任雁冰)”。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特聘研究員郭 萍
不論航運產業週期和投融資走勢如何,爭議預防比爭議解決更加重要。在爭議發生後,解決途徑及結果的可預期性及穩定性,始終優先於不確定性。但不論是爭議預防,還是爭議解決途徑及結果的確定性,均源於航運法律規則的完備性和海事司法實踐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任雁冰律師《涉海商事爭議解決法律全書》將1990年代至今30年間中國涉海商事法的發展成果分成實體法、法律適用法、管轄和程序法以及證據法等四編系統化呈現,承前啟後,居功甚偉。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委員金 海

目次

目錄
第一編 《1992海商法》及其司法規則
導 論
法律文件列表
第一章 《1992海商法》適用範圍及調整對象
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
第四節 船舶留置權
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 船員範圍、任用及勞動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船長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定義、形式和強制性規定
第二節 承運人責任
第三節 托運人責任
第四節 運輸單證
第五節 貨物交付
第六節 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
第七節 合同解除
第八節 海上貨運代理
第五章 多式聯運合同
第六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航次租船合同
第九章 定期租船合同
第十章 光船租賃合同
第十一章 船舶碰撞和觸碰
第一節 船舶碰撞定義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船舶觸碰責任認定及適用法
第三節 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失、費用及預期利益
第十二章 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
第一節 《1992海商法》衍生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特別規定
第二節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章 船舶污染及海洋環境損害賠償
第一節 船舶污染案件管轄、適用法及術語
第二節 船舶油污案件索賠主體
第三節 船舶油污責任承擔及舉證責任
第四節 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法律地位
第五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範圍及項目
第六節 船舶油污損害責任限制
第七節 海洋環境損害賠償
第十四章 海難救助與打撈
第一節 海難救助界定
第二節 救助合同
第三節 呼救及救助作業
第四節 “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下的救助報酬
第五節 救助款項喪失或減少
第六節 救助款項擔保及支付
第七節 雇傭救助合同和沉船沉物打撈
第十五章 共同海損
第十六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主體、船舶、債權及其例外
第二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與其他財產保全
第十七章 海上保險合同
第一節 海上保險合同定義和主要內容及其適用法
第二節 海上保險合同訂立、解除和轉讓
第三節 被保險人義務
第四節 保險人責任
第五節 保險標的損失和委付
第六節 保險賠償支付
第七節 代位求償權
第十八章 時效
第一節 海商法律關係時效
第二節 時效中止、中斷、重新保護及延長
第十九章 國內水路運輸特別規定
第二十章 《1992海商法》之外涉海商事法律規則簡述
第二十一章 航運金融法律規則
第一節 船舶融資租賃
第二節 涉海商事獨立保函
第三節 涉海商事保證
第四節 涉海商事信用證
第五節 涉海商事保理
第二編 涉海商事法律適用法及准據法查明和解釋
第一章 《1992海商法》中涉外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一節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之適用、除外與限制
第二節 涉外海商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二章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界定
第三章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我國臺灣地區民事關係法律適用
第四章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外國法及當事人選擇法之適用原則
第五章 民事主體法律適用法
第一節 自然人法律適用法
第二節 法人主體法律適用法
第三節 代理與信託法律適用法
第六章 民事行為法律適用法
第一節 合同法律適用法
第二節 物權法律適用法
第三節 侵權法律適用法
第四節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及時效法律適用法
第七章 外國法與國際慣例、國際規則查明及國際條約解釋
第一節 外國法查明
第二節 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查明
第三節 國際條約解釋
第三編 涉海商事管轄和程序法
第一章 涉海商事仲裁
第一節 海事仲裁特別規定
第二節 仲裁範圍及其優先於法院之管轄
第三節 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仲裁規則及仲裁時效
第四節 仲裁協議
第五節 仲裁程序:從申請至裁決
第六節 仲裁保全
第七節 仲裁裁決執行
第八節 仲裁司法審查範圍和通用程序
第九節 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特別規定
第十節 仲裁協議效力確認之訴
第十一節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司法審查特別規定
第十二節 我國內地仲裁裁決執行特別規定
第十三節 仲裁裁決承認、執行或者撤銷之訴通用規則
第二章 海事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法
第一節 涉外海事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法
第二節 管轄程序法律適用法
第三節 司法協助程序法律適用法
第三章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通用規則
第一節 海事訴訟適用法
第二節 海事訴訟管轄
第三節 海事訴訟送達
第四節 海事擔保及船舶檢驗或估價
第四章 海事訴訟審判程序特別規定
第一節 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
第二節 共同海損案件
第三節 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案件
第四節 海事訴訟簡易程序和海事支付令
第五節 海事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節 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第七節 海事強制令及船舶所有權確認之訴
第五章 海事請求保全通用規則
第一節 海事請求保全界定與管轄
第二節 海事請求保全程序:從申請到執行
第六章 船舶保全及貨物、燃油、物料或20總噸以下船艇扣押與拍賣
第一節 船舶保全(非船舶扣押)及20總噸以下船艇扣押與拍賣
第二節 船載貨物、留置貨物及燃油、物料扣押與拍賣
第七章 船舶扣押
第一節 船舶扣押相關管轄
第二節 海事局協助執行扣押船舶
第三節 扣押船舶法定事由
第四節 扣押船舶申請及撤回
第五節 船舶扣押擔保
第六節 船舶扣押裁定、覆議、扣押期限及實施
第七節 重複扣押
第八節 解除船舶扣押與返還擔保
第九節 船舶扣押錯誤
第八章 船舶拍賣
第一節 船舶拍賣申請、裁定和覆議
第二節 船舶拍賣終止
第三節 船舶拍賣公告和通知
第四節 拍賣船舶委員會和拍賣方案及海事局協助
第五節 船舶拍賣及變賣程序
第六節 船舶拍賣適用法
第九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
第一節 申請設立基金主體及管轄
第二節 基金設立申請及裁定程序
第三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後法律影響
第十章 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
第一節 拍賣船舶債權登記
第二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債權登記期間及逾期後果
第三節 債權登記及確權訴訟通用規則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及受償程序
第十一章 調解
第一節 調解基本原則和安排
第二節 調解方式和程序
第四編 涉海商事證據規則
第一章 涉海商事特別證據規則
第一節 《1992海商法》中明示證據規定
第二節 《1999海訴法》中明示證據規定
第三節 以《1992海商法》第十四章為例,闡明相關事項默示證據要求
第二章 中國民事證據規則
第一節 證據審查原則、證明標準及法院證據指引
第二節 證據的類型
第三節 證據的形式
第四節 新的證據
第五節 證據的要求
第六節 證據排除及例外
第七節 起訴和反訴時證據要求
第八節 舉證責任
第九節 反駁證據
第十節 證據披露
第十一節 無須舉證的事實及例外
第十二節 現場勘驗
第十三節 鑒定
第十四節 專業意見
第十五節 調查取證
第十六節 海事證據保全
第十七節 民事證據保全
第十八節 舉證期限
第十九節 證據交接和證據交換
第二十節 證據出示和質證
第二十一節 當事人陳述
第二十二節 證人出庭作證
第二十三節 證據審核認定
第二十四節 證據相關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
中國涉海商事法基石及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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