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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張圖讀懂法律通識課:不花錢找律師,職場、租屋、消費……等50個疑難雜症都能自己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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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張圖讀懂法律通識課:不花錢找律師,職場、租屋、消費……等50個疑難雜症都能自己搞定!

定  價:NT$ 2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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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 2021最強法律防身術 ★
江湖走跳你早晚相堵ㄟ丟,
你需要這本超簡單,
蒐集各種有趣案例的工具書。

◎別說你用不到!這年頭職場、買賣、人情上的陷阱無所不在
 本書將最常見的生活糾紛,分為5大面向,以有趣的故事及圖表介紹相關法條。不管你是被告還是告人,越早懂就越能防身自保。
? 工作職場面:老闆的規定不是聖旨,不懂法律就等著被「拗」很大。
? 消費糾紛面:懂得消費法條,才能買得安心、不當冤大頭。
? 租屋房事面:自己的家自己罩,就算遇到惡房東、惡鄰居也不怕。
? 交通車禍面:不管誰撞誰,掌握證據最重要。
? 親友財務面:不論多麻吉都要寫借據,免得翻臉不認人。

◎ 66張圖表和插畫& 50則一問一答,清楚好記
? 加班費、資遣費應該怎麼算?勞基法的請假扣薪是怎麼規定?
? 網路購物退貨的4原則是什麼?買禮劵該注意哪些事?
? 遇到旅遊糾紛該怎麼蒐證?購買的商品真的「售出概不退還」嗎?
? 遇到惡房東該如何反擊?新家裝潢完工,發現建材有瑕疵怎麼辦?
? 朋友借錢不還,要怎麼追討?借錢給朋友要怎麼算利息?
這些糾紛就在你我身邊,要遇到很容易,要解決卻不太容易。好好利用本書的66張圖和50個Q&A,就能輕鬆看懂看滿,並且case by case學到解決之道。保證不用花錢請律師,不用鑽研法典來「苦毒」自己,就能搞懂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這是一本超好懂得法律工具書,讓你少花一點律師費!
雖然新聞上常報導恐龍法官、黑心律師,台灣其實有很多暢通的調解管道、公益法律單位。先有基本認識,真的遇到事情才不會求助無門,甚至被人坑。律師費也是依照案件複雜程度而定,不用先做最壞打算。
? 有糾紛一定要花錢、花時間跑法院打官司嗎?
可優先考慮和解及調解,省事、省時更省錢,真的解決不了再打官司。
? 不懂法條,又沒錢請律師,就只能等死嗎?
台灣政府和民間,有許多免費的法律資源供民眾利用,許多規模較大的法律事務所,甚至設有免費的律師諮詢服務。
? 請律師打官司,至少得花多少錢?
律師費並沒有公定的標準,依案件的複雜程度,會有不同的收費。

作者簡介

優渥客

由優渥誌編輯群,集結近期暢銷優渥誌雜誌及特刊,以十多年專業編採經驗,嚴選出焦點議題,擷取最新、最切合讀者的內容,統整編輯一系列必備的常識書。

這年頭懂一點法律知識,你就不用吃悶虧
這年頭,懂一點法律知識你就不用吃悶虧!
知名主播蘇逸洪除了是節目主持人,還有另一個較不為人知的身分,就是靠著投資中古屋成為包租公。
早在2009年,他手上就已經累積了5間房子,除了一間自住、一間給父母住,其餘三間全部出租,每月光是收租就超過10萬元。他的投資哲學是「買好地段的爛房子」,重新裝修後再出租或出售。不過,他也曾經因為這項進帳頗豐的投資,被一狀告進法院。

花大錢做裝潢卻搞到上法院
根據報導,蘇逸洪買下台北市內湖區的一戶房屋後,因為房屋嚴重漏水而找來工人整修,結果造成鄰居浴室、廚房的磁磚龜裂,牆壁受到損害,庭院也因此積水,使得鄰居憤而提告。所幸檢察官認為他只是沒做好相關安全措施,並非蓄意破壞,不構成刑法的毀損罪,所以沒有將他起訴。
其實,幾乎每戶家庭都會遇到需要修繕、裝潢的時候,除非是透天厝,否則現在都市人大部分都住在公寓大廈裡,難免會遇到這種裝潢糾紛。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全台房地產糾紛案件數量最多的,就是房屋漏水,網路上也有許多苦主求救。例如曾有案例為:剛裝潢好的全新廚房,卻被樓下鄰居說是天花板漏水的元凶,要求整個打掉抓漏修理。
沒人會故意害樓下鄰居漏水,何況就這樣打掉剛精心做好的裝潢,更是捨不得,與其此時再來想該怎麼辦,還不如事先做好功課,不讓自己陷入這種兩難局面,避免遭到檢舉、甚至被告上法院。

砸千萬風光開店 只賺到官司一件
藝人孫耀威的情況比蘇逸洪更慘,他在台灣投資的夜店才風光開幕一天,就被勒令停業。
原來他在2013年底時與藝人包小柏合夥,一起斥資3500萬元在微風廣場二樓的露台,開了一家號稱好萊塢級的夜景酒吧。但才開幕一天,台北市建管處就接獲檢舉,說這個在露台上方搭建的30坪建物,不屬於1994年以前可列緩拆的既存違建,於是勒令他必須立刻拆除,並禁止營業。建管處擔心夜店會私下偷偷營業,還派員監工,確定違建已經拆完才離開,讓他付出的心血一夜之間就化為烏有。
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他並沒有合法的室內營業空間,而是在露台完全沒有建築物情況下,蓋了一個違建物起來營業。」並指出此餐廳未通過安檢。但孫耀威的說法是:「當初遭到檢舉,原以為只是違建問題,我們積極改善,卻被通知該區屬於『住三用地』,根本就不能做餐廳。」
他還表示,和微風簽約時,就已清楚告知用途,微風還是租給他,害他白白浪費了3000多萬元的投資金,若再加上2個多月來的租金、人事開銷及員工遣散費,總損失將近4000萬元。花了大筆金錢和心力開店,卻因為沒搞清楚營業的相關法令,不但店面無法營業,還必須花錢請律師控告房東,雙方至今仍在纏訟當中。
除了藝人開夜店,也有許多人選擇自己開間小餐廳、咖啡店,或是租個小店面,在日韓跑單幫販賣自己進貨的服飾。不管是大明星還是一般民眾,誰都不想讓自己努力存到或好不容易借到的創業資金,因為法規問題而丟進水溝裡,如果能事先預防問題,就能避免花冤枉錢、花時間又打令人精神耗弱的官司。

為公司付出20年 一條法律就把人踢走?
知名律師、也是暢銷書《噬罪人》的作者呂秋遠,在臉書上分享了一則故事:有一位婦女因為跟老公討家用不成,老公惱羞成怒把一桌碗盤全掃在地上,她認定這是家暴,於是找上呂秋遠,要委託他辦理離婚。但呂秋遠在聯絡男方的過程中,意外發現對方早就被公司開除,男方才坦承他已經離開公司3個月,因為不敢讓老婆知道,這3個月來天天假裝出門上班,卻又拿不出家用錢來,才會一時情緒失控。
但為什麼會被開除?原來他在同一家公司已經服務超過20年,滿心以為能在公司做到退休。但是公司不斷有新進員工,使用電腦或網路的能力都比他強多了,雖然有心想學,卻還是拚不過年輕人。他無奈地說:「我只是過時的經理,什麼都不懂。公司業務緊縮,第一個就是拿我開刀。」
不過,公司當然不會用這種理由去開除員工,而是說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開除員工,而且不需要給遣散費。
呂秋遠問他究竟犯了什麼情節重大的疏失,他也說不出個所以然,最後才說,他以為公司要他走,他就得走。最後他向公司主管問清楚的開除理由,竟然是曾經違反公司的規定,穿著制服在外面抽菸被總經理撞見。
深諳法律的呂秋遠馬上幫他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確認雙方雇傭關係,最後公司讓步,願意讓他以優退的方式離職,這位先生拿到了一筆退休金,可以重新展開第二人生。

懂職場法律 才不會吃悶虧
呂秋遠之所以能幫上忙,是因為他知道穿制服抽菸並不屬於「情節重大」的業務過失,這樣就把員工開除,百分之百是公司理虧。但這位先生也就是因為不懂法律,才會讓20年的退休金就這樣飛了,只能獨自陷入中年失業的困境,還差點引發家暴事件。
不過,可別以為只有忍耐力較強的中年族群才會吃這種悶虧。曾有一家公司的主管,一個下午就無預警裁掉一個大約6~7人的團隊,要求他們當天下午就必須走人,而且強勢地表示這個團隊都是約聘人員,所以不必給資遣費和離職證明。
當天辦公室的氣氛非常凝重,沒有人敢出言安慰他們,也沒有人敢出面質疑公司做法是否合理。這個團隊都是20幾歲、剛出社會不到3年的年輕人,沒有社會經驗也不懂法律,他們真的默默收拾完私人用品,沒有拿到離職證明就離開了。頓時沒了工作,還可能連失業補助都無法申請。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勞工局在2012年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共計兩萬多件,其中以「工資爭議」最多,占44%左右;其次是「給付資遣費爭議」占24%左右;「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占7%左右。
想想看,如果是你碰到薪水爭議、老闆不發資遣費、或上班時間發生事故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時,是否知道自己應有的權益、發生糾紛該怎麼處理?

真正的自保 是不要走到訴訟這一步
不過,當糾紛走到必須打官司的地步時,不管輸或贏,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好比轟動一時的亞力山大健身房倒閉案,當時健身房的負責人唐雅君、唐心如姊妹,試圖隱瞞公司財務窘況,在半年內以「預付型」會員方案,詐欺消費者3億多元。
儘管兩位負責人都已入監服刑、也期滿出獄了,但6年前委託消基會代為求償的12000多名受害者,他們的訴訟卷至今仍躺在台北地院。多年來有人和解、有人放棄退出,目前剩9千人改求償8億元,但官司何時才定讞,沒人敢給答案。
可見訴訟程序往往曠日廢時、遙遙無期,又未必能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因此,不管是想把房子裝潢得美輪美奐、想開店圓夢,或是在職場上遇到勞資糾紛,從以上的實例來看,只要懂得法律知識,就能達到「預防重於治療」的效果,可以少吃很多虧,也可以少付一點學費。
接下來,本書便為您整理出個最常見的糾紛狀況與相對應的法律須知,是所有在社會走跳的人,都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目次

前言 這是一本超簡單的法律工具書。

第1部 江湖走跳你早晚相堵ㄟ丟,因此你需要懂……
第1章 法律之前如何自保──慎重簽名、看好契約
一旦簽下名字,就脫不了關係
口頭與書面合約,法律效力相同
圖1看合約要注意人、事、時、地、物
第2章 有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可用和解及調解
打官司花錢又花時間 ,先尋求和解或調解
圖2有糾紛不一定要打官司
圖 3請律師打官司,費用無公定標準
好好說、自己喬,解決糾紛最簡單方式──和解
圖4有效和解書的5 大要件全圖解
請人主持公道,不上法院的判決──調解
圖5和解、調解、訴訟的比較全圖解
和解或調解必做的3件事:錄音、結伴、蒐集證據

第2部 達人用66張圖,教你用法律防身、自保五十招!
第3章 工作職場篇 老闆突然讓你的薪水變少、低報勞保……
Q1 老闆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嗎?
圖6失職狀況「情節重大」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圖7雇主解雇員工應預告的時間
Q2 到職日當天就要投保,否則萬一發生職災不賠?
圖8到職日當天加保,就算在職災範圍裡
★車禍申請補償該準備的5個正確表單
圖9警局備案紀錄及交通事故報案紀錄副本:證明自己是被害者
圖 10職災就醫門診單:醫院不會主動開立, 須額外提出要求
圖 11職業傷病門診單:證明自己是在上下班路線中發生事故
圖 12傷病給付申請:若造成殘廢,另外申請「職業災害勞工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圖 13醫師診斷証明書:需寫明就醫日期、病症、需在家休養多久
Q3 公司要我簽人事保證條款、找保人,可以拒絕嗎?
Q4 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老闆卻把我資遣,合理嗎?
圖14人事保證契約,看清楚再簽!
Q5 薪水30000元,投保後變22000元,公司有違法嗎?
Q6 只不過把幾支筆拿回家,老闆就告我侵占,合理嗎?
圖15辦公用品是公司財產,私自帶走就是侵占
Q7 職場單身條款、禁孕條款合不合法?
圖16懷有身孕的員工,可主動調任較輕鬆的工作
Q8 還沒過試用期,所以公司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圖17滿1年年資就有0.5個月資遣費
Q9 老闆可以隨便扣我的薪水嗎?
圖18要有合理原因且金額符合比例
Q10違反工作合約,真的要賠鉅額違約金?
圖19公司確實有損失才需賠償,且金額要合理
Q11競業條款規定離職後不能到同業上班?
Q12「責任制」就可以不發加班費嗎?
圖20有加班就要發加班費,責任制也不能規避。
圖21加班費的法定計算規定
Q13雇主可以任意調動工作地點嗎?
圖22調職要在合理範圍
Q14公司規定離職前3個月要提出申請,合理嗎?
圖23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違法的規定無效
圖24年資半年以上,婚假、喪假、特休等不扣工資

第4章 消費糾紛篇 店家收錢貨不到、惡意敲竹槓……
Q1 旅遊實際行程和合約上的不同,可以提告嗎?
★遇到旅遊糾紛,必需蒐證的 5 件事
圖 25 旅遊契約: 確定雙方的契約關係
圖26繳費刷卡單、收據: 任何付款的單據
圖27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 是旅行社向消費者提出的承諾物證
圖28拍照、錄影: 現在手機拍照很方便, 隨時都可拍下證據
圖29其他人證: 同團的團員就是最好的人證
Q2 簽了買賣契約,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它無效?
圖30當場簽、沒給審閱期等,就算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圖31違反定型化契約的3個條件
Q3 廠商倒閉了,為什麼我還得繼續繳費用?
圖32如果選擇分期付款,公司倒了或對商品不滿意得繼續支付
Q4 商品標示的效果與使用後差異很大,該怎麼辦?
圖33對身體產生傷害的產品,消費者可以請求賠償
Q5 業者說貨物售出概不退還,是對的嗎?
Q6 店家收了定金卻反悔,可以請求賠償嗎?
圖34用錢買回來的餐飲或百貨禮券,就等同現金
Q7 網拍買到瑕疵品,怎麼保障自身權益?
圖35網購退貨 4 大原則
Q8 團購餐券一過期,就變成廢紙了嗎?
Q9 「7天鑑賞期」的適用範圍為何?
Q10 新車已經掛牌,有瑕疵也不能退嗎?
圖36買新車盡量不要改裝,發生問題才能證明有瑕疵
圖37 6 種新車重大瑕疵可退錢換車
Q11 租的車撞壞了,賠償被敲竹槓怎麼辦?
圖38租車注意看 不當冤大頭

第5章 租屋房事篇 黑心房東不說,但你要知道的事!
Q1 天花板滲水,到底樓上樓下誰該負責修?
圖39先確認漏水原因和位置,才知道誰該維修和賠償
Q2 管委會有權力將大廳租給攤販賺租金嗎?
圖40住宅區不得違法進行商業用途。
Q3 管委會規定不能裝鐵窗,但擔心小孩墜樓怎麼辦?
Q4 如果鄰居檢舉,老違建也會被拆除嗎?
圖41只要被告上法院,新舊違建都一定會被拆除
圖42台灣最常見的違建就是鐵皮屋,只要被檢舉或提告,不論新舊都會被拆除。
圖43圖解不動產買賣的要約書
Q5 被房仲的不實話術欺騙,怎麼把錢拿回來?
Q6 新家裝潢完成後,發現建材長蛀蟲怎麼辦?
圖44若業者不負責,保固期內要提出訴訟。
Q7 搬家時,房東要求回復所有出租物的原始狀態,合理嗎?
★房子裝潢好,驗收要注意哪些事項?
圖 45確實驗收:驗收時確實丈量尺寸,並比對估價單
圖 46沒問題再付款:只要驗收有問題,就不要付尾款
圖 47 保留合約:保留各階段的合約文件,作為日後爭議處理的憑據
Q8 房東要求提高租金,合法嗎?
圖48房東可因為地價飆漲而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
★如果遇上不按時繳交租金的惡房客,房東可依以下程序來處理。
圖49步驟1:寄發存證信函
圖50步驟2:主張終止租約
圖51步驟3:申請強制執行

第6章 與親友財務篇 自己人總是以為還好,但扯到錢就糟糕!
Q1寫了借據卻沒有約定利息,事後該怎麼算?
圖52利息可以法律規定的年息5%來計算
Q2爸爸分配遺產不公平,竟然一毛錢都不給我?
圖53子女可以拿到「特留分」,但不孝順就沒有。
Q3卡債或房屋貸款,付不出來怎麼辦?
圖54更生方案全圖解
Q4合夥開店不賺錢,賠錢該誰負責?
圖55一般合夥就是所有合夥人共同分擔債務
Q5欠錢不還,怎麼把錢要回來?
圖56借錢要留下證據,才能透過提告討債。
Q6為朋友作保,真的要替人還錢嗎?
圖57借據寫法全圖解
★申請文件上,都會有「保證人」欄位,簽名就是為人作保。
圖58 範例一:房屋貸款及信用貸款申請書
圖59範例二:就學貸款申請表

第7章 交通車禍篇 被撞切勿慌掉,你的權益得學會自保!
Q1發生車禍,警察說是我的錯,要直接賠償嗎?
圖60警方只能負責記錄,無權判斷肇事責任。
圖61圖解車禍處理4大步驟
Q2車禍被撞,一定要報警才拿得到賠償嗎?
Q3出了車禍怕影響交通,可以隨便移車嗎?
Q4好像遇到假車禍,怎麼辦?
圖62遇到假車禍要報警,並留在車上等警察到場
★移車前先採證 日後賠償有保障
圖63擺放警示裝置:車禍位置後方100公尺處放置三角反光板。
圖64拍照:包含地理環境、雙方的撞擊點和煞車痕。
圖65做記號:4個記號要放在角落或車輪旁。

第8章 訴訟相關Q&A,別讓律師唬弄你!
Q1勝訴後,真的可以要求對方負責官司費用嗎?
Q2被告但勝訴了,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Q3不懂法條又沒錢請律師,就只能等死嗎?
圖66有許多免費法扶資源可利用。
Q4被判緩刑會留下前科嗎?

結語 懂法律、講證據,誰都別想拗到你!

書摘/試閱

第2部 這年頭,不可不懂的法律防身50招
第3章 工作職場篇

Q8:還沒過試用期,所以開除我不必付資遣費?
A:進了公司就是正式員工,開除要付資遣費。
楊過的女友小龍女,在醫院當護士幾年後,覺得這個工作太血汗,決定轉行重新開始,後來找到一間上市科技公司,請她去面試業務助理的職缺。面試經理直接告訴小龍女,因為沒有經驗,所以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之後如果繼續錄用才算正式員工,否則不用理由即可開除。小龍女覺得不合理,因為聽同學說過法律沒有試用期這項規定。於是她到處向朋友問:「試用期合法嗎?」擔心要是三個月一到老闆不高興,就隨意叫她走人?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這規定刪除後,關於「試用期」就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沒有不准」就是合法。所以試用期可長可短,不管是1個月、3個月或1年,只要雙方有約定好就是合法。
但如果公司試用期間太長,明顯超過一般水準,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的試用期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聯晟法網的葉鞠萱律師說,公司和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若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無效。
雖然公司規定試用期並不違法,但相對的,因為勞基法取消試用期規定,所以員工只要開始上班的第1天,在勞基法中就算是正式員工,如果在試用期中要開除員工,除了要有法定事由,如果員工沒有犯下重大過失,還是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發給資遣費。
有一位電子工程師,在台中一間科技公司剛任職一個月就被主管無故開除,也領不到資遣費。打電話詢問時主管還口出惡言:「為什麼叫你離職要告知你?覺得很無辜嗎?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員工向媒體投訴,後來主管才向媒體喊冤,說這名員工的工作態度不佳,也無法和同事合作業務,所以才開除他。

試用期相關法條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勞基法第11、12、16、17條:雇主預告及無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資遣費之計算。

Q9:老闆可以隨便扣我的薪水嗎?
A:扣薪要有合理原因且金額符合比例,否則違反勞基法。
小龍女在新公司工作半年後,有天她朋友尹志平剛好到公司附近辦事,因為附近車位難找,老闆又剛好開車出去了,所以小龍女便拜託公司保全,讓尹志平在老闆的車位暫停一下。沒想到老闆出去沒多久就回來了,看到自己的車位被佔非常生氣。一問之下知道是小龍女闖的禍,除了把她罵了一頓,還揚言要扣她1個月薪水。小龍女雖然覺得理虧,但想到要做1個月白工,也太不合理了吧?

明理法律事務所陳金泉律師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薪資發放屬於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事項,所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整員工的薪水。
就算這家公司自訂工作規則規定,例如「員工不得使用老闆專用車位,否則扣半個月薪水。」陳金泉律師認為,工作規則雖可自訂,但扣薪規則必須合理,必須因為員工行為會造成雇主損失。而且雇主依工作規則扣薪,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的精神,雇主最多只能扣員工薪資的三分之一。
以小龍女的故事來看,她老闆停車位被佔用損失的是停車費,小龍女頂多賠償老闆損失的停車費就好,若真的扣薪水是違法的。

勞工薪資法條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屬於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在員工勞動契約裡依法約定。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對於第3人之債權,(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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