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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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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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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法令,除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尚包含許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多達50餘項。再者,我國促參法制係採通案立法,故公共建設之種類繁多,大從數百億元之交通建設,小至公園委外案,均屬促參法令之規制範圍。因此,即便促參法令諸多,仍無法全面涵蓋實務運作所面臨之各種問題。是以,藉由主管機關行政函釋之發布,以補充法令之不足,乃屬必然。
本書除將促參法之立法理由及相關子法編著於各條文中外,並蒐集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函釋,逐一研析後編著於各條文內。此外,著者更將實際參與實務運作時所面臨之問題、心得及看法,加註於相關條文中,提供讀者在辦理實務或研究時,作一參考。

作者簡介

洪國欽

學 歷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屏東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碩士
現 職
兆全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 歷
中華民國工程法律學會常務理事
高雄律師公會工程法律委員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解委員
18年工程發包監造實務經驗
行政院公共工程品質管制工程師
民國81年公務人員暨技術人員乙等考試

2 版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從89年2月9日制定公布至今,施行已逾20年。實務運作一段時間,經歷風風雨雨,有成功也有失敗案例。簽約案件累計達一定之數量後,履約爭議也逐漸浮上檯面。早期促參案件之爭議,大抵集中於甄審程序之合法性及公平性(例如:ETC甄選爭議案);現今之爭議,則為履約障礙發生之可歸責性及除外情事發生之爭議,諸如:規劃之初財務評估過於樂觀,導致實際營運收益未如預期(主張民法上之情事變更或契約內之除外情事,請求酌減負擔);議約時逾越促參法之規定,導致條款不公平(例如:台北大巨蛋、三創數位生活園區等案件)等等。大巨蛋爭議更讓促參法再度受到矚目,媒體及電視台爭相報導及討論。惟相關論者是否真了解促參法之規定?報導及論述內容是否與促參法之規定相符?仍有極大之商榷空間。
本書第2版除修正及更新促參法規外,同時新增近年來實務運作之見解,透過解釋函令之頒布,得以掌握最新之促參法令,為實際參與實務運作之工作者,提供一參考資料,得以了解法規之真意及實務動態,便於辦理實務或研究時,作一參考。
哲學家柏拉圖有云:「智者說話,是因為他們有話要說;愚者說話,則是因為他們想說」(Wise men talk because they have something to say; fools, becasue they have to say something.-Plato)。本書付梓之目的,僅是陳述一個愚者想說的話,管窺筐舉,疏漏謬誤勢所難免,尚祈實務及學界達者不吝斧正,則吾人是幸。

洪國欽 2020年10月
兆全法律事務所

目次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4
第 2 條 (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5
第 3 條 (公共建設之範圍及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8
第 4 條 (民間機構之定義與政府、公營事業、外國人投資股比例及限制)/ 31
第 5 條 (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授權、委託)/33
第 6 條 (主管機關之執掌)/ 37
第 7 條 (民間得規劃公共建設)/38
第 8 條 (公共建設之投資方式及法令限制之排除) / 39
第 9 條 (得就公共建設之全部或一部為興建或營運)/P47
第 10 條 (主辦機關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之程序及工程估驗效果)/48
第 11 條 (投資契約之內容)/ 49
第 12 條 (投資契約之性質、訂定原則及履行方法)/58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開發
第 13 條 (公共建設用地之範圍及區段徵收委託辦理方式)/62
第 14 條 (土地利用之變更程序)/64
第 15 條 (公有土地撥用及提供方式、租金優惠辦法及出售零星公有土地)/66
第 16 條 (私有土地取得之程序與要件以及法令限制之排除)/74
第 17 條 (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機構土地應領補償費折算土地、建築物)/77
第 18 條 (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之地上權設定及徵收補償)/80
第 19 條 (需用土地區段徵收之特別規定)/83
第 20 條 (徵收土地之收回)/87
第 21 條 (土地徵收前用地處分之限制及期間) /88
第 22 條 (公共建設毗鄰地之禁、限建)/90
第 23 條 (鄰地之進入或使用)/92
第 24 條 (鄰地建築物或其他公作物之拆除及補償)/94
第 25 條 (民間機構施工得使用公有土地)/95
第 26 條 (公共建設共架共構之協調)/96
第 27 條 (附屬事業之土地使用限制放寬與經營)/97
第 28 條 (民間捐獻公共建設用地之獎勵)/101

第三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
第 29 條 (未具完全自償能力之補貼)/102
第 30 條 (中長期資金對公共建設之融資) /106
第 31 條 (放寬重大交通建設貸款融資之限制)/108
第 32 條 (外國金融機構參加聯合貸款之權利義務及權利能力)/110
第 33 條 (民間機構公開發行新股之限制排除)/111
第 34 條 (民間機構發行公司債之限制排除)/113
第 35 條 (興建營運期間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115
第 36 條 (重大公共建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及免納期間) /116
第 37 條 (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及抵減期間)/121
第 38 條 (重大公共建設免徵關稅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適用範圍)/126
第 39 條 (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規定)/130
第 40 條 (投資重大公共建設發行之股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範圍及期間)/132
第 41 條 (附屬事業不適用融資及租稅優惠之獎勵措施)/134

第四章 申請及審核
第 42 條 (政府規劃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公共建設)/135
第 43 條 (申請人參與公共建設應提出之文件)/139
第 44 條 (甄審委員會之設置及甄審原則)/140
第 45 條 (最優申請案件之通知及投資契約之簽訂)/157
第 46 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程序)/159
第 47 條 (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之異議及申訴) /181
第 48 條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90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 49 條 (公共事業營運費率之訂定及調整)/193
第 50 條 (公共建設減價優惠之禁止及補貼)/197
第 51 條 (投資契約之權利及營運資產轉讓、出租及設定負擔之禁止)/199
第 52 條 (發生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時之處理方式及關係人之介入權)/203
第 5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緊急處分權及主辦機關之強制措施)/207
第 54 條 (營運期限屆滿之移轉歸還、營運績效評估及優先定約權)/211

第六章 附 則
第 55 條 (法令適用之從優原則)/214
第 56 條 (本法施行細則之擬定及核定機關)/217
第 57 條 (本法之公布施行) /220

附 圖
附圖1、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作業流程
附圖2、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之作業流程
附圖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政府提供土地設施之作業流程

附 錄
A.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B.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C.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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