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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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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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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民事訴訟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以及輯錄至民國110年最新修正之法規,對於民事訴訟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作者簡介

林家祺

現職:
․ 臺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所)專任教授
․ 真理大學工程法研究中心主任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 律師學院營建工程法律學程召集人
․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監事會主席

學歷: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 臺灣法學基金會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主任
․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學系主任兼法研所所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 國立清華大學科法所兼任教授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委員
․ 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 法官學院講座
․ 律師學院講座
․ 考試院典試委員
․ 得耀法律事務所律師


劉俊麟

現職:
․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公司獨立董事

學歷:
․ 東吳大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B.V.I.SUN-OVERSEAS COMMERCIAL INC.首席顧問
․ 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生物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林序

本書自初版迄今已歷二十六年,仍持續有白話六法之需求,足見法律文獻之普及化於現今社會有其需求與必要性,近年來甚至部分法院亦在鼓勵司法判決書體例採用白話語體。過去這二十餘年來,民事訴訟法經過多次修正,修正條文經過二十餘年累積已達數百條之多,與當年本書出版時之舊法相比,實質上現行法已相當於一部新的民事訴訟法,本書此次改版修訂之內容已將2021年之修法納入,今年修法較重要之部分乃是關於濫訴之罰責予以加重,並將處罰對象擴大適用,以避免司法資源遭濫用。此外,現今視訊系統於民間業已成熟發達,因此新修法亦增訂關於視訊審理之規定,原先之舊法僅就法院使用傳送聲音及影像之科技設備訊問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設有規定(第324條、第367條之3準用第305條第5項),此後視訊審理取得法源基礎,未來可予期將於訴訟中應用更加廣泛,但就正當法律程序仍應兼顧,因此法院須進行該程序之前予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向來被認為艱澀難懂之科目,本書二十餘年來以白話式之闡述對於初習者或法律推廣具有重要意義,乃將本書隨法律之修正而修訂改版,並期各界不吝惠賜卓見,也感謝書泉出版社長期對本書之大力支持。

林家祺
2021年3月序於理學堂大書院


劉序

轉眼間已進入耳順之年,還記得二十八年前書泉出版社王翠華經理提議,撰寫法律白話的可行性,並與我討論有關白話六法系列出版時,仿佛還是昨天的事,誰知本書一晃眼也歷經快二十多個年頭,這些年來王經理也一路爬升到五南總編輯,並在前兩年退休,最近接到編輯通知本書將進行十一版的修訂,回想著這些年來法律的變革及更替的速度,似乎讓許多人感到有些措手不及與無法適應,畢竟時代變遷總會有所改變,然而就像這些年教改一樣,是好是壞均見仁見智,很難妄下定論,但是有一點就是當一些裁定由法官變成司法事務官時,竟然將一些如債務人有隱匿逃亡之虞,卻要求債權人舉證的論點時讓人困惑,難道債務人有這些欠債不還的行為而無法聯繫時,必須債權人像偵探或徵信社般去調查舉證嗎?凡此種種現行奇怪的法律實務論點,究竟是保障人權隱私,還是製造無法解決的紛爭呢?我只是一介學法的凡夫俗子,只能略盡法律人少許振聾發聵的舉措,希望能夠集思廣益地讓問題能夠藉由法律簡單易懂化,並真正解決問題,於願足以。

劉俊麟
2021年2月16日序於五峰草堂


初版序

在現今法治社會中,由於人民自主意識抬頭,對於個人權利之保護均有相當的認識與了解,此一現象反映在訴訟上即是各級法院訴訟案件呈現大幅成長,其中尤以民事訴訟案件為最。惟筆者執業律師多年發現,由於民事訴訟係採辯論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又不採律師強制主義,當事人如無律師代理訴訟時,往往因不諳訴訟程序,不知如何正確地在訴訟上主張自己之權利,因而產生諸多違背一般人正義情感之判決,造成當事人誤認審判不公,影響司法之公信力甚鉅。
因此,筆者認為推廣法律知識之平民化、普及化實有其必要性,坊間雖有諸多法律參考書籍,惟或為內容過於深奧專供法律系學生研讀,或者僅屬重點性之敘述,缺乏對民事訴訟法全文之章節作系統性說明,一般國民往往難以理解,書泉出版社有鑑於此,擬推出一系列適於一般國民閱讀之「白話六法」叢書,是以該社王翠華經理邀筆者參與本書之出版計畫時,筆者即欣然應允,惟筆者平日業務繁忙,撰寫本書純係利用下班餘暇,撰寫之際甚為匆促,疏漏之處,所在多有,尚祈各方賢達不吝指正。

得耀法律事務所所長
林家祺

目次

導言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書摘/試閱

第64條(參加人之承當訴訟及其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解說
本條所指之「承當訴訟」,性質上屬於「訴訟擔當」之一種,就是參加人從參加人的地位經由承當訴訟程序,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而原來被他所輔助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則脫離訴訟,變成不是當事人,這就叫作承當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參加人接替原來之當事人自為當事人。承當訴訟後,被輔助之原當事人曾為之訴訟行為,對於承當訴訟之參加人繼續有效。關於本條所稱之「承當訴訟」係指實體法上「非權利主體」,但卻因承當訴訟而取得訴訟當事人地位,而具有訴訟實施權。至於民事訴訟法254條亦有「承當訴訟」之用語,但在254條之承當訴訟則是指繼受實體法上權利之主體,讓由真正權利主體者,回歸正軌成為訴訟之當事人。就此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承當訴訟」並非必然是絕對的「訴訟擔當」,也就是同一用語並未賦予單一之意涵,只能說「承當訴訟」是一種訴訟法上訴訟進行中之「當事人的轉換、脫離」的方式。
依據本條的規定,參加人必須經過訴訟兩造的同意,也就 是原告和被告同時要同意,他才可以代替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地位,而承當訴訟。
但是如果參加人是依據本法第254條的受移轉人時,他的承當訴訟可以不用經過讓與之當事人的同意;換句話說,如果有本法第254條情形的時候,依該條情形辦理,不須依本條的規定經兩造的同意。至於第254條所謂的「承擔訴訟」,請讀者參照該條的解說。
如果參加人依據本條的規定而承擔訴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當然就脫離訴訟,不須等待法院的裁判。被輔助的該當事人雖然已經脫離訴訟,但是日後的本案判決,對於脫離訴訟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民訴§64)。而所謂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發生效力,包括既判力及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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