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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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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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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繼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書之後,對清代衙門吏役專門加以研究的所有作品中最*研究方法啟發性的一本專著。
“超級教授”黃宗智主編的“實踐社會科學系列”003號圖書。

書差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無,一事不能少。然欲如指臂應使, 非嚴以馭之不可。蓋此輩止知為利,不知感恩。官寬則縱慾而行,官嚴則畏威而止。

——[清]何耿繩(清代道光年間任直隸大名府知府)

朝廷有輕賦之名,州縣有重斂之實,良法美意壞於姦胥蠹役而莫之省憂。

——[清]屠仁守

長期以來,幾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學術著作,皆漫畫式地將衙門吏役普遍描述為貪腐成性、一心只為追求自身私利之輩,認為這些“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蝕著帝國統治的根基。

本書利用清代巴縣檔案中的豐富素材,向我們展示了與上述刻板印像大為不同的另一幅歷史圖景。清代巴縣衙門的書吏和差役們,自己創制出了並奉行著一些非常精細的慣例、規矩與程序,以用來將諸如招募吏役新人、內部晉升和分派承辦各種有利可圖的任務等事項加以規範化和標準化,同時通過對某些吏役濫用權力的極端個案進行內部懲戒的方式,來避免因此招致長官的追究。這些被吏役們稱為“房規”“班規”的慣例、規矩與程序,往往也為巴縣知縣們所實際認可。後者在解決吏役們內部發生的爭端時,常常會對這些慣例、規則與程序加以實際維護。

但是,這些事實上發揮著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慣例、規則與程序,卻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認,其中一些做法甚至歷來被朝廷視為非法的並下令禁止(例如陋規的收取) 。不過即便如此,上述這些慣例、規矩與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實際上在彌補著由於缺乏正式規則所造成的空隙。因此,吏役們憑藉自身對於辦理縣衙公務而言的那種不可或缺性以及此類行為的慣例化特點,獲得了一種“非正式的正當性”(informal legitimacy)。

本書超越了那些將衙門吏役簡單視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從而更為全面深刻地理解這些人物在清代縣衙當中所實際扮演的角色,並思考其活動是如何可能影響到清代的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關係。它不僅在瞿同祖等前輩們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礎上做出了創新性的學術推進,而且揭示了迥異於馬克斯•韋伯所描畫的現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種行政行為模式。

 

書吏和差役,帝國之“爪牙”,基層社會運行和帝國統治不可或缺之人。本書利用清代巴縣檔案中的豐富素材,向我們刻畫了清代巴縣衙門的差役和書吏們生動形象。通過辨析史料提供的豐富信息,作者挑戰了人們對衙門吏役的刻板印象,探討吏役在維繫帝國統治與基層社會運行中的“合理性”(不可或缺性),從而更為全面深刻地理解這些人物在清代縣衙當中所實際扮演的角色,並思考其活動是如何可能影響到清代的國家與地方社會之關係。

在構建以“爪牙”為中心的清代基層社會運行的大敘事中,作者表現了一種更為宏大的學術視野,將地方史、社會史、政治史,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相結合,展現了更為豐富的學術樣貌,對我們深入理解官僚制、國家與社會之關係、話語分析等社會科學所關心的重要問題皆富有學術啟發性。

作者簡介

白德瑞(Bradly W. Reed)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歷史學博士,師從著名華人歷史學家黃宗智教授,現為弗吉尼亞大學歷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清代的法律史和地方政府。出版有專著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斯坦福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American History Review、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書評多篇。

 

尤陳俊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社會學、法律文化、中國法律史、法學學術史、比較法和法學研究方法論。在《法學研究》、Modern China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50餘篇,出版有專著《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以及《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等多部編著。


賴駿楠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複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在《法學研究》、《清史研究》、Modern China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20餘篇,出版有專著《國際法與晚清中國:文本、事件與政治》以及譯著《戰爭之諭:勝利之法與現代戰爭形態的形成》。

名人/編輯推薦

《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一書以巴縣檔案為基本史料,通過辨析史料提供的豐富信息,挑戰了人們對衙門吏役的刻板印象。此書的一個耀眼亮點,是以“慣例”為分析工具,考察巴縣衙門書吏和差役的人員構成,評估他們的人數與行為,推翻了以往那些印象式的誇張描述。特別是,基於廉潔奉公的高調職業倫理及維護這一倫理準則的律例規定,書吏和差役的定額薪資極低甚至一度被剋扣殆盡,辦公經費更是嚴重短缺,從而產生了名目繁多的規費。在清人看來,如果“規費”之外一錢不要,那麼就不能算腐敗。此書作者認為,吏役並非如人們想像的那麼腐敗。律例對吏役的規制極為粗略,其所留下的空白,往往由“慣例”來填補。關於書吏和差役的利益分配、內部晉升諸問題,便是由慣例和合約來調整的。這一亮點的啟示意義在於,若要理解清代中國的官場運作與民間秩序,則必須關注慣例。此書對吏役之“家族、朋黨和派系”的分析,對“權力網絡”概念的運用,亦有學術啟發意義。

——徐忠明(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雖然中國學者自瞿同祖、繆全吉諸先生以來對明清時期的胥吏有一些開創性的研究,但《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一書利用清代中晚期巴縣檔案為主要材料所做相同主題的研究,將這一群體置於具體的地方情境和日常行政運作的實況之中,使我們對其的認識更為深入。隨著近年來清代縣級檔案的整理出版和各地大量地方文書的蒐集與利用,對這一群體的認識將會更為豐滿、多樣和細緻。因此,此書無論在具體分析還是在理論討論上,都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

——趙世瑜(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

 

“國家設官,以為民也。故凡官與民親則治,與胥隸親則否”(光緒《澎湖廳誌稿》卷3“職官”),清官與好官必定要“嚴打”胥吏嗎?針對這類指責書吏與差役的傳統中國主流政治論述,《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一書運用詳實的巴縣檔案,矯正了我們習見常聞的慣性思維,並就胥吏如何作為清代政治系統有效運作的重要“非正式製度”,借助邁克爾.曼(Michael Mann)的歷史社會學理論視野,進行了極有學術意義的對話與發展。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學歷史系特聘教授)

 

《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一書是西方學者研究中國史的典範之作,自其出版以來,一直廣為學界稱譽。該書著眼於清代地方治理的製度結構與社會生態,生動且精準地描述了政府強權與社群自治的互動、交融乃至相互依賴,兼具實證厚度與理論深度。此外,在對縣級檔案的運用上,該書也是先驅者之一,引領了重大的方法論變革。如今它的中譯版面世,對於國內學者來說,是又一次了解、剖析、學習“他山之石”的良機。

——張泰蘇(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文版序

 

如同我在本書英文版自序中所言,我對此一主題進行研究的學術意圖之一,乃是嘗試超越那種將清代縣衙吏役描述為皆腐敗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達。與刑罰殘忍和州縣官所作的裁判具有不可預測性這兩種表達一道,上述這種清代衙門吏役皆是貪腐之輩的刻板印象,長期以來也被用以支持如下預設,那就是認為清代普通百姓竭力避免與縣衙公堂發生任何接觸。不過,黃宗智在他20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所做的研究中已經揭示,實際上有相當數量的清代普通百姓前往縣衙打官司。如果清代的書吏和差役們真的像通常說的那樣皆極為貪腐,那麼普通人如何可能前往縣衙打官司?如果縣衙這一帝國官僚機構的最低層級被貪得無厭的吏役所充斥,那麼整個清帝國的眾多縣級政府何以實現持續性運轉?此外,上述這一切,又能對我們理解清朝統治的基本特徵提供何種啟發?

起初正是帶著諸如此類的疑問,我開始了對清代巴縣檔案的探索。這批檔案目前被保存在位於成都的四川省檔案館。經過對巴縣檔案中相關資料長達18個月的研究,我開始建構出一幅與人們先前的設想相當不同的歷史圖景。我的發現(而且我至今仍相信這是本書最主要的學術貢獻)是,在那些支配著清代縣級政府行政的成文法規的一旁,還存在著另一種因正式製度無力滿足地方政府運作之實際需求而產生的非正式製度。由於這種非正式製度存在於正式法律的界限之外,在定義層面上它就是“非法”的,因而也是腐敗的。不過,就算它是一種腐敗,它也是一旦消失就會令清代地方政府無法運轉的一種腐敗形式。

若干曾閱讀過本書英文版的中國讀者向我表示,我對清代衙門吏役過於友好了。前述那些中國讀者認為,由於沒有充分關注書吏和(尤其是)差役擾害地方民眾的各種方式,我實際上忽視了普通百姓在清朝統治下所遭受的諸般苦楚。我對這種批評的回答可分為如下兩方面:我並不否認某些清代衙門吏役存在濫用手中權力的腐敗行為。實際上,我的看法是,正是許多清代縣衙運作方式的上述非正式性特點,通過將縣衙的日常運作置於按照成文法律規定開展行政實踐的各種界限之外,使得這類腐敗行為成為可能。不過,我同時也認為,清代吏役的行政實踐儘管是非正式的,但仍然是製度化和為規則所驅動的。我進而主張,清代縣衙當中那些非正式實踐的這種規則驅動型特徵,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約束腐敗的作用。正如我在本書中所展示的,由於一些吏役違反清代巴縣衙門各種內部規矩(房規、班規)之舉威脅到其他衙門僱員的生計和安全,吏役們極為關注此類內部規則的落實。當此類內部規則的遵循受到威脅時,由此導致的那些衝突經常會被提交給知縣裁決,正如其他形式的訴訟被呈請知縣處置那樣。這就導致清代地方行政的正式領域和非正式領域被關聯在同一個制度當中。

自從本書英文版於2000年出版以來,有關此主題的新研究尚不多見。不過在過去幾年中,不少更為年輕的中國學者,開始從巴縣檔案中爬梳清代地方行政所展示的理論面向與實踐面向。我希望本書中譯本的出版將有助於他們的學術探索。

最後,我要感謝本書的兩位譯者尤陳俊和賴駿楠,他們為本書的中譯耗費了大量的心力。我也要表達對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及該社編輯劉隆進的感激之情,正是他們使得本書中譯本的出版成為可能。

目次

☆實踐社會科學系列總序
☆中文版序
☆英文版序
☆本書徵引的巴縣檔案史料來源及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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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非法的“官僚”們
※第一節學術界以往的研究成果
一行政機構與官僚制度
二國家與社會
三腐敗
※第二節19世紀的巴縣
————————————— —————
★第二章書吏
※第一節內部組織情況
一組織架構
二功能與職責
※第二節人員
一典吏
二經書
三卯冊無名的書吏
四代書
※第三節人數
※第四節出身背景與經濟狀況
※第五節房規
一內部懲戒與爭端解決
二保舉與任用
三排名與晉升
※第六節非法行為的正當化
———————————— ——————
★第三章家人、朋黨和派系
※第一節親族關係
一在巴縣衙門中承充書吏的金氏族人
二吏房:兄弟與賄賂
※第二節庇護人、派系與朋黨
一庇護關係
二拉幫結派
※第三節工房
一前奏:地盤爭奪戰
二衝突:盧禮卿對伍秉忠
三復充書吏
四尾聲
※第四節結論
———————————————— ——
★第四章差役
※第一節內部組織與人員管理
一分工與排名
二職責
※第二節服役期限、內部晉升與糾紛解決
一服役期限
二新人徵募與內部晉升
三懲戒手段與糾紛解決
※第三節“瞞上”
※第四節“豈盡無良?”
※第五節品行端正的公人與道德敗壞的差役
——————————————————
★第五章不當的聯盟與知縣的手下
※第一節責任關係網
一派系
二庇護人與被庇護人
※第二節重思“爪牙”
一國家的代理人/當地民眾的敵人
二19世紀巴縣的田賦與各種附加稅
三收稅人
四包稅人
※第三節社會基層的朋友們
——————————————————
★第六章司法中的經濟因素
※第一節案費與收入
※第二節焦點:圍繞案件管轄分工與案費分配而發生的爭執
一書吏們內部的糾紛
二差役們之間的衝突
三小結
※第三節控制與權威
一抑制吏役們的擾害:對案費收取數額加以限制
二三費局
三盡量不讓糾紛進入縣衙:非正式糾紛解決渠道的正式化
四巴縣知縣下轄的佐雜衙門
※第四節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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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不可或缺之人的正當性
※第一節非正式的正當性
※第二節腐敗
※第三節權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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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一巴縣衙門各房的差務分工
附錄二巴縣衙門書吏當中的金氏族人
附錄三巴縣衙門工房書吏們就互助及待承辦案件分派所訂立的合約(光緒二十年,1894)
附錄四案費章程與三費章程(光緒三十二年,1906)
附錄五巴縣衙門各房差役關於案件管轄的分工(光緒三十一年,1905)
附錄六巴縣衙門糧役們就案件分派訂立的合約(光緒二十八年,1902)
☆參考文獻
☆譯後記

書摘/試閱

清代地方衙門吏役的“腐敗”

 

 

在傳統認知裡,清代地方衙門吏役常以“惡棍”的形象示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是編制外的非正式人員,卻避開官府對他們的管束,利用權力肆意敲詐勒索當地百姓。但作者顛覆了這一認識,他以巴縣檔案資料為依據,既探討了清代地方衙門吏役一系列行為的“非正當性”,也研究了其“合理性”。 ——編者按

 

 

在我們關於中國帝制晚期縣級行政的所有印象當中,流傳最廣且歷久不衰的便是認為地方衙門吏役普遍貪腐成性。地方衙門的吏役們據說都會利用其手中的權力肆意敲詐勒索當地百姓,同時又能夠避開官府各種旨在對他們加以管束的措施,而這使得這些邪惡的書吏與差役們成為人們在地方政府之施政舞台上經常遭遇到的惡棍。但是,此種印象主要源自精英與官方編纂的著述中所提供的那些歷史證言。直到非常晚近,我們都還無法獲得足夠的文獻資料來超越此類單一維度的人物形象刻畫。不過隨著諸如巴縣檔案之類的清代地方衙門檔案逐漸開放供研究者們利用,我們終於可以針對人們長期以來所抱持的某些假定進行修正。

首先,我們顯然需要將歷史上關於地方衙門吏役貪腐行為的表述,與地方衙門內部由各種日常做法與慣例性程序所構成的現實區分開來。如同我們在本書前面幾章當中已經看到的,那套關於腐敗與行政倫理的話語,經常被不同的當事人策略性地利用來達到各種特定的目的。例如,巴縣知縣們頻繁地對這套話語加以利用,以作為警告吏役們切勿貪得無厭和督促吏役們遵照其所下命令行事的一種行政手段,而地方士紳們則使用與此相類似的策略,來強調他們自己在各種社區事務處理中所具有的那種權威在道德上和社會253上皆被人們認可。不僅如此,我們也已經看到,地方衙門吏役們自身也會經常利用此類修辭,來將他們當中的貪腐之輩與正直之人區分開來。

地方衙門吏役們對這些話語形構的運用,尤其值得我們注意。他們所做的此種運用強調,應當將各種嚴格來說並不合法卻屬於慣例的做法,與那些甚至連各種非正式的行政行為規範也違反了的做法區分開來。而在絕大多數精英和官員們的筆下,這種區分即便沒有被全然抹殺,也是變得模糊不清。但這種區分對任何試圖超越那套關於吏役皆是腐敗之輩的修辭,進而達到一種對於吏役們實際做法的有效理解而言,無疑是至關重要的。這種區分也表明,關於腐敗的表述並不是一元化的,而是可以被創造性地加以改造與選用,以滿足不同的個體在各種特定情形當中的需要。

首先從吏役們在地方衙門當中的存在本身來看,有時他們當中的幾乎所有人都參與了各種違反官方法令規定的行為,因此可以被定性為腐敗。但是,這些行為當中的絕大多數都是由於正式行政制度的缺陷而不得不然,故而它們儘管表現為一種腐敗的形式,卻是一種內生於正式行政制度本身之中的腐敗,若無這些行為,則清代的各個地方政府將無法運轉。因此,那種從法律角度嚴格加以界定的腐敗標準,無法幫助我們深入理解清代地方衙門的吏役們許多從法律角度來看屬於非法的行為之慣例性特徵與功能性價值。

為了闡明這一點,我們或許可以再次回到經常被認為是吏役貪腐之淵藪的某些行為上來進行觀察,亦即各種規費的收取。在精英和官員們認為構成腐敗的各種行為當中,沒有其他哪種行為遭到的口誅筆伐,會比吏役們向到當地縣衙打官司的民眾收取案費的做法所受到的抨擊更加眾口一詞或言辭激烈。實際上,衙門吏役向當地民眾收取規費的行為,被普遍認為是其他腐敗形式的根源,無論後者是具體表現為超過朝廷規定的經制吏役額數招募了大量的編外人手,還是那些非經制吏役久踞其位而不從縣衙告退。相較於吏役們其他任何做法,他們在承辦案件過程中向當地民眾收取案費之舉,更是被描述為一種違反清帝國政府所奉行的那些道德倫理準則的行為,因為此種做法被認為導致個人私利侵入了公共事務的領域當中。清代雍正朝創設的“養廉銀”制度,正是朝廷為了在其正式任命的那些官員當中防止此類將個人私利侵入公共事務領域之做法而出台的措施。清廷對於個人私利侵入公共事務領域進而導致腐敗的擔憂,也反映在《欽定六部處分則例》當中針對“公罪”與“私罪”所做的區分上面,其中前者是指官員在執行官方職責的過程中犯下的那些雖屬瀆職、但並非為了從中謀取私利的行為,而後者則指官員完全出於假公濟私、謀取私利之動機而犯下的違法行為。根據潛藏在不同行為背後的不同動機,官員們的瀆職行為要么被歸為公罪,要么被歸為私罪,而那些被歸為私罪的違法行為所受到的懲罰,將比犯公罪者更加嚴厲。

但是,鑑於清廷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財政收入來源存在著各種缺陷,通過非正式方式收取的規費便成了一種不可或缺的行政運作經費來源。在地方層面,某些形式的規費收取及數額被認為構成了腐敗,甚至連吏役們本身也對其予以禁止,但是也有其他一些收取規費的行為則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甚至被視作縣衙司法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到了19世紀中葉,收取各種案費的做法是如此常見,以至於吏役們被允許收取的案費種類及數額有時還被刻在石碑之上,以供打官司的民眾參考。而當衙門吏役們宣稱其所從事的這份營生具有正當性及他們自己也有個人榮譽感時,這些人所訴諸的正是上述那一層面的做法。

與清代官員和精英們所言的不同,地方衙門的吏役們沒有必要誘騙當地民眾到縣衙打官司,以期從那些不幸的受害者那裡勒索錢財。那種認為地方衙門吏役收取案費的行為導致19世紀訟案增多的說法,長期以來令人感到困惑,因為從其表面上看,這種觀點似乎完全違反直覺。恰恰相反,吏役們向當地民眾勒索各種案費或者其他類似的東西,應當會阻止民眾將細故糾紛告到知縣那裡,而不是像官員與精英們經常說的那樣將會助長民眾去縣衙打官司。為了理解官員與精英們上述那種說法的背後邏輯,我們必須意識到,此說法乃是植根於一種認為普羅大眾皆是被動行事並且彼此之間基本無甚區別的觀念,而儒家關於道德型政府的理念也正是建立在這一觀念之上。

根據孔子在《論語》中對道德型政府所做的經典闡述,在德政的氛圍熏陶之下,平民百姓的行為將會更少為關於自身私利的算計所驅使,而是更多地受到當地官員及那些有教養的地方精英們的引導,就像風過之處草會彎腰那樣。 (譯者註:原書此處係依據理雅各對《論語》之“顏淵”篇當中“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一句的英文解說。)在此類正面的影響下,普通百姓(良民)就會自我約束,不將那些雞毛蒜皮的糾紛告上公堂,而是通過調解這種社會性矯正制度來加以解決。事實上,地方民眾將此類細故糾紛告到衙門的那種舉動,只能被按照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解釋,亦即要么當地的官員與社區領袖們未能做到以其身體力行的道德教化來影響與引導民眾,要么他們的此類影響與引導作用正在被那些為害地方且貪腐成性的衙門吏役與訟棍們所顛覆。

但是正如本書第六章所描述的那樣,在晚清社會那種伴隨著人口增長、社會分化與商業活動擴張性發展而不斷加速的社會經濟分化過程當中,地方上的民眾完全有各種自己的充分理由到衙門打官司,而不是由於受到那些詭計多端的衙門吏役之誘騙才如此行事。而且,儘管當地的許多民眾毫無疑問地會遭到衙門吏役需索案費的掠奪性行為之擾害,但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地方衙門吏役收取案費的通常水平,要比清代官員與精英們筆下誇張描述的那些所收錢財數額少很多。清代官員與精英們針對吏役收取案費的行為加以誇張描述,其本身應當被視作一種試圖以此來阻嚇百姓不要再動輒到衙門打官司的努力。

雖然地方精英們所做的各種旨在對衙門吏役收取規費的行為加以約束的努力在此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更根本的因素則在於地方衙門吏役們自身的各種生計利益。大部分的吏役並不是想通過敲詐勒索來讓自己一夜暴富,而是想維持一種穩定的生活來源,以讓自己能夠過上像樣的生活。在那些慣例所允許的限度之內,規費的收取被吏役們辯稱說是必要、正當且公平的;只有超出這些限度而不合理地進行規費收取,而並非收取規費這種做法本身,才被吏役們認為構成了腐敗。再一次地,那種通過在所准許的行為與不當的行為之間努力地重劃界限而獲得的非正式的正當性,既表現為案費收取數額之慣例性標准在地方上的成文化,又在知縣們願意就吏役們內部圍繞待承辦案件之分派而發生的各種爭端進行裁決這一事實上得到了展示。

將那些允許吏役收取的案費種類及數額予以成文化,這種做法即便只是建立在某個非正式的基礎之上,也會對當地百姓利用衙門公堂的方式造成影響。由於所收取的案費數額相對而言並非高不可攀,且收取的案費數額正在逐漸被加以標準化,於是縣衙公堂便為當地百姓提供了一種不受民間調解過程中所積欠的那些人情債影響的糾紛解決手段。而且,到了19世紀,許多社區逐漸在經濟上發生兩極分化,而士紳領袖們傳統上所擁有的那種權威也正在逐漸受到侵蝕,故而縣衙公堂的相對公正,便使得它成為一個更受地方民眾歡迎的糾紛解決場所。

在這裡,或許有人會建議說,應當將地方衙門吏役向當地民眾收取案費的做法看作一種功能性或權宜性的腐敗方式。考慮到並不是誰都可以隨意出入清代的縣衙公堂,不妨將收取案費的行為看作是為民眾利用一種稀缺性資源提供了渠道。案費收取行為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則是,它為清代縣衙提供了一種非常重要的收入來源,進而有助於為衙門的司法活動,以及其他政務事項提供財力支持。在上述這兩層意義上,收取規費的做法乃是愛德華·範·羅伊(Edward van Roy)所說的“間隙性”(interstitial)制度的一個絕佳例證。所謂“間隙性制度”,是指從社會的各種間隙當中發展出來的、能夠發揮其他方式都無法實現的各種功能的製度。按照愛德華·範·羅伊的說法,此類製度之所以被一些人認為在本質上屬於腐敗,256是因為在經濟適應性組織行為與那些相對靜止不變的價值觀之間存在著差距,而在那些正經歷著各種無處不在的變化的社會當中,經濟適應性組織行為是被按照那些相對靜止不變的價值觀加以認知的。在他看來,通過凸顯實踐與主流價值觀之間的分裂,腐敗行為有助於我們對社會經濟變遷的軌跡及那些後來出現的新規範加以識別。

雖然我贊同愛德華·範·羅伊將那些間隙性制度的成長視為反映社會經濟變遷的一個指數的說法,但是他認為存在著一個一元化的主流價值觀體系(經濟適應性組織行為這種新實踐便被認為背離了此種主流價值觀體系)的觀點則有待商榷。就像所有關於腐敗的定義那樣,“功能性腐敗”這一概念暗示存在著一種關於何謂非腐敗行為的標準,並進而使得由特定人群就何謂腐敗做出的一種特殊定義被優先加以考慮。因此,愛德華·範·羅伊的上述觀點,不僅無法看到對非腐敗行為這一假定規範的“腐敗的”偏離是如何全面與普遍,以及遮蔽了那些具有規範性特徵的不當行為與肆意妄為的不當做法之間的重要區別,而且還掩蓋了那些關於腐敗的表述本身是通過何種方式服務於某個特定的社會政治目的。

相較於那種通過對所謂“權宜性腐敗(facilitative corruption)”與“墮落性腐敗(corrupting corruption)”加以區分的方式來就腐敗問題展開討論的做法,另一種看起來更有幫助的學術處理方式是,將腐敗一詞本身及在實際歷史情景當中被歷史行動者們利用這一語詞加以形容的那些行為進行相對化處理,進而重塑整個分析框架。尤其是,我們必須避免對任何規範加以優位對待,無論該規範是現下被我們自己所奉行的,還是在我們所觀察的那個社會裡面為當時佔據統治地位的階層所擁有的。儘管本書所描述的那些非正式行政措施與被制定為法律的正式規範之間存在著距離,但前者並不能被簡單視作一種偏離正式法律規定的形式加以分析。個中的道理很簡單,那就是在日常的實踐領域,那些非正式的行政措施所構成的,並非對規範的一種偏離,而正是規範本身。我們與其追求對腐敗下一個精確的分析性定義,還不如意識到正當行為與腐敗行為之間的邊界常常有著極強的滲透性,並且屬於地方慣例而非官方法令的問題。我們還應當承認,腐敗行為與正當行為之間的區別,經常被清代的人們在各種特定的情景與可利用的資源選項當中進行策略性利用。

然而,無論我們是否將清代地方衙門吏役們的那些朝廷法令沒有規定的做法視作腐敗行為,終究都不如審視此類做法與清代國家的正式行政架構之間存在的那道罅隙更為要緊。 257作為一套非正式的辦事程序,清代地方衙門吏役們的行事相對而言很少受到朝廷頒布的那些行政法的束縛,因此比正式製度更為靈活,進而能夠更好地回應19世紀縣級政府所承受的各種政務壓力。例如,在19世紀上半葉,儘管清朝中央政府官員裡面的改革派們不斷強調執行政務者本身品性正直在施政過程當中的重要作用,並主張節約地方行政開支,但各地縣衙卻不得不大量利用超出經制吏役額數招募進來的那些書吏和差役,以滿足當時各種由於人口快速增長與人口結構分化而不斷加重的政務需求。與此相類似的,規費的收取可以作為清代地方政府籌措行政運作經費的一種非正式手段,而且,這種做法並非訴諸直接向當地百姓徵收賦稅,而是從當時正在發展的商業經濟中分一杯羹。

並非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儘管正式官僚機構在清帝國基層的存在感顯然出了名的弱,但這套由各種非正式措施構成的製度,至少部分有助於清政府管理整個帝國。不過,如果說這套法外運行的行政制度通過某些方式有助於維繫大清帝國的統治的話,那麼它同時也是一套不受清朝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製度。正是由於清朝中央政府對這套制度缺乏直接控制,才使得書吏和差役們首先將其在地方衙門當中的這份工作打造成一種具有可持續性的營生方式,並在某種程度上利用儒家話語中的修辭使這種生計保持相對穩定。而且,吏役們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本身,反映出對非正式行政方式之依賴所造成的一種影響更為深遠的後果,那就是清朝中央政府對地方行政資源的壟斷正在遭到侵蝕,無論是從物質意義上還是像徵意義上來講皆是如此。相較於其他任何因素更明顯的是,這種侵蝕使得地方社區的成員們能夠獲得這些資源,並進而利用它們對清帝國最底層的製度性裝置與那些地方權力和權威之結構間的互動關係進行重新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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