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魅麗。花火原創小說66折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簡體書)
滿額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例注釋版(第五版)(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39 元
定  價:NT$ 234 元
優惠價:87204
領券後再享89折
無庫存,下單後進貨(採購期約45個工作天)
可得紅利積點:6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用案例解讀法條,突出以案釋法的特點。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本書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並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本書以刑法為中心,收錄了公報案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於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出版方針,秉承“夯實基礎、勵磨精品、創博雙效、服務法治”的經營理念,堅持為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務,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服務,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服務,為實現國家“五位一體”建設服務,為積累和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名人/編輯推薦

以案釋法 解讀條文 明晰實用

專業性、示範性、實用性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連接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梁。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生並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以及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人員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將法律條文與真實判例相結合,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條文,並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最大的特點是:

第一,專業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案例來源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總結編撰並發布的供本轄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案參閱、參考的典型案例。對於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專業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範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範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現、領會和把握法律規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後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叢書能夠成為廣大讀者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的得力幫手!


目次

適用提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案例1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罪入罪要符合罪行法定原則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案例2張甲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案例3郭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案例4張某科、國富公司受賄、單位行賄案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案例5韋某旺搶劫案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案例6孫某國過失致人死亡案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案例7陳某旦制造毒品案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案例8年某傳故意殺人案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案例9陳某耀、卿某逵故意殺人案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案例10於某故意傷害案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案例11孫某武故意殺人案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案例12袁某強奸案

第三節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案例13不同毒品犯罪罪名下的共同犯罪認定

第二十六條【主犯】

案例14陳某德、王某英、徐某強等詐騙案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案例15吳某黨、關某等故意傷害案

第四節單 位 犯 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禁業限制】

第二節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

案例16季某正故意殺人案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案例17故意殺人情節惡劣的累犯被判處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沒 收 財 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案例18黃某某交通肇事案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案例19出賣親生子女行為的定性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適用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案例20陳某信走私廢物案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和坦白】

案例21錢某故意傷害案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 罪 並 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案例22餘某非法拘禁案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減刑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其 他 規 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3擾亂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4焚燒自家財產被判放火罪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案例25陳某楠劫持船只、汽車案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

書摘/試閱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這次修改圍繞未成年人法益、生產作業、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識產權、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條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確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即12周歲至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個別嚴重暴力犯罪也將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管教責任,並規定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正教育。

二、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犯罪。其次,修改奸淫幼女罪。對於奸淫幼女犯罪,將刑法第236條中規定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一款,“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最後,修改猥褻兒童罪。對於猥褻兒童罪,將刑法第237條第3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高空拋物等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是近年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繼《民法典》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並針對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相關問題作出規定後,《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對此作出修改。

在第133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二,對於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犯罪,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第291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91條之二,對於高空拋物犯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強化公共衛生刑事保障

一是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於本罪調整範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二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範生物威脅,與《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相銜接,該修正案增加三類犯罪,即非法從事人類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罪和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罪。通過以上規定,進一步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進行規範。

三是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相銜接,該修正案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預防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發生。

五、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

為進一步增進人民福祉,保障改善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的治理,同時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

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範圍作出調整後,同步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以便於在部門法之間做好行刑銜接。二是增加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犯罪,將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此次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後第一次對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的條款有八條,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知識產權犯罪中除了假冒專利罪一條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還補充了一條。整體而言,此次修正較多、變化較大。

一是適當提高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5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及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6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二是立足司法實踐,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相銜接,增加商業間諜犯罪、侵犯服務商標犯罪;三是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以及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等;四是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等。

七、嚴懲金融亂象

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以“投資”之名行詐騙之實……非法集資陷阱不僅擾亂經濟金融秩序,還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作出響應。

一是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二是明確對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行為,規定為犯罪。三是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

八、增加個別罪名,完善法律體系

一是為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與《民法典》《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該修正案將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二是為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維護生產作業安全,增加了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如出現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構成犯罪。在刑法第134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134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三是為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增加“冒名頂替”犯罪。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是為推動我國反興奮劑工作法治化進程,將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204
無庫存,下單後進貨
(採購期約45個工作天)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