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l 為什麼不能為了救五個小孩而殺害一個小孩?
為什麼母親和女朋友同時掉進河裡,應該先救母親?
為什麼11歲的人殺人、13歲的人搶劫不用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偶然殺死正在行兇的犯罪分子,不成立正當防衛?
為什麼參與共同犯罪後又退出的,仍然可能對既遂結果負責?
為什麼偷走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依然成立盜竊罪?
……
本書以100個具體且極具現實意義的問題為引,帶你進入刑法學的領域。
l 通過這本書,你會看到,刑法學不是一個智力遊戲,而是肩負著沉甸甸的社會責任,它不僅關乎個體的命運,更關乎這個世界運行的法則;刑法學也不僅僅是一個學科,更是對正義的追求,是人類智能的高峰,而學習刑法學就是在進行一場思維風暴。
l 當然,法律的生命不僅在於邏輯,而且在於生活。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於刑法規範和生活事實之間,用嚴謹的論證推理過程為正義尋求一個合適的答案。現在,不妨打開這本書,以此作為你用智能尋求正義的起點。
作者簡介
張明楷
l 他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執教近40年,曾被司法部評為“部級優秀教師”。他所著的《刑法學》教材共1680頁,近250萬字,引領無數法學學子進入刑法這個學科。
l 他是中國當代極具影響力的刑法學家,出版個人專著20余部,發表學術論文400余篇。
l 他還身兼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會副會長等職。
名人/編輯推薦
清華大學教授、國內知名刑法學家張明楷全新力作。
兼具專業性和趣味性,讓你像看偵探懸疑小說一樣看刑法。
沒學過法律,但對刑法感興趣?來感受一下高能案例的衝擊和刑法的思維方式。
要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系統學習這本書,大大提高你對相關內容的掌握度。
即將成為一名法學生?這本書就是極合適的刑法學入門書。
已經是一名法學生?這本書看一遍,頂你花幾倍時間去復習。
職業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將本書當工具書,哪裡有疑問看哪裡。
序
刑法學,一場給所有人的思維風暴
在法律界流傳著這麼一種說法——不管你是做非訴業務還是訴訟業務,不管你是刑辯律師還是民商律師,通過法律資格考試都不算什麼,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讓人刮目相看。這種說法確實有道理,因為刑法學可以說是所有法學學科中最考驗事實歸納能力、邏輯能力、語言能力和數學能力的學科之一,也是最考驗正義感的學科之一。
如果不是法律從業者,你可能會問,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嗎?刑事案件怎麼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後文簡稱“《刑法》”)裡不是規定得很清楚嗎?比如故意殺人罪,我拿本《刑法》,按照規定去分析案件、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嗎?這難在哪兒呢?
當然沒這麼簡單。比如,看一個最簡單的問題:你怎麼知道一個案件一定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呢?要知道,這兩者不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別。
事實上,生活中發生的案件遠比你想象得復雜。比如,拐賣婦女罪是指拐賣 14 周歲以上的女性,那麼,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拐賣的是 15 歲的男性,但實際上拐賣的是 15 歲的女性,該怎麼處理?或者,行為人以為自己拐賣的是 15 歲的女性,但實際上拐賣的是 15歲的男性,又該怎麼處理?這都能成立拐賣婦女罪嗎?如果不成立拐賣婦女罪,那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刑法》確實明確規定了拐賣婦女罪這個罪名,但實際發生的案件要比法條規定復雜得多。有沒有法條可以適用、適用哪個法條、是不是照搬法條就能解決,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去分析、推理。所以,要想做出準確的判斷,當然要熟悉法條,但只熟悉法條還不夠。要想得出一個正義的結論,你首先要做一個預判,找到一個方向。
比如上面的例子,行為人以為拐賣的是 15 歲的男性,實際上拐賣的是 15 歲的女性。你可能會預判,這應該成立拐賣婦女罪,因為行為人確實拐賣了一位婦女。然後,你就要按照這個預判去尋找可能適用的法律規範,即分析能不能適用拐賣婦女罪的規定。接下來,你要歸納案件事實,判斷事實能不能和拐賣婦女罪的法律規範相對應。
在這個例子中,如果把事實歸納為拐賣婦女,那問題就來了——行為人本意是要拐賣一個 15 歲的男性,並沒有拐賣婦女罪的故意,而沒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賣婦女罪。這等於推翻了你原先的預判,你就得接著想這種行為能不能成立別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再看看案件事實。如果行為人的拐賣行為確實侵害了他人的身體活動自由,他主觀上也有侵害他人身體活動自由的故意,那就可以把案件事實歸納為侵害他人的身體活動自由。這樣,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對應了。
在這個過程中,你要不斷把事實向法律規範拉近,也要不斷把法律規範向事實拉近,只有這樣,最終才能得出正義的結論。而在這個過程中,最困難的,是法律規範的含義和事實的性質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斷變化的。
刑法學研究的都是真實的社會問題,而我們的社會變化太快,總是不斷出現新問題。比如,1997 年《刑法》就規定了盜竊罪,當時法律界一般認為,盜竊罪的物件是有體物,比如貨幣、汽車、金銀首飾等。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物的形式慢慢發生了變化,一些虛擬的財物也具有了跟普通財物一樣的價值。於是問題就來了,比如,盜竊比特幣的行為能成立盜竊罪嗎?如果認為成立,那盜竊罪的物件,即對“財物”的解釋,就不能再局限於有體物了。
作為刑事司法工作者,我們必須不斷地重新挖掘並再次解釋《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當下的問題。而解釋《刑法》條文的含義,是刑法學中最考驗人的正義感和邏輯的部分。
刑法的鐵律是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必須是《刑法》有明文規定的才算犯罪,我們在解釋《刑法》條文時必須遵守這一點。但有時候,如果嚴格按照法條來辦,好像沒有辦法得出理想的正義結論。
比如,《刑法》規定,一般搶劫罪的量刑幅度是 3~10 年有期徒刑,而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量刑幅度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其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就屬於搶劫罪的情節加重犯。也就是說,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定罪量刑要比一般的搶劫犯更重。但如果是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該怎麼處理呢?目前司法解釋的觀點是,真正軍警人員搶劫的,只能按一般搶劫罪從重處罰,即在3~10 年有期徒刑這個幅度內從重量刑。
但是,真正的軍警人員受過特殊訓練,制服他人的能力肯定是高於一般人的。而且,真正的軍警人員實施搶劫,更難挽回國家機關的形象。如果對他們的量刑比假的軍警人員輕,顯然會導致量刑不均衡。
對於這種情形,你可能會跟我有一樣的預判,就是對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也應該適用加重的法定刑。但是,法條不能隨便修改,又要實現正義,怎麼辦呢?我覺得可以從解釋上下功夫——把“冒充”這個詞拆分為“假冒”和“充任”。既然有“充任”這層含義,那自然就可以包含真正的軍警人員了。這樣,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也就可以適用加重的法定刑了。當然,這只是我的解釋,或許等看完這本書,你會有更好的解釋方法。
我想強調的是,刑法學並不是一個智力遊戲,它背後是沉甸甸的社會責任。經常有人說,司法人員辦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別人的人生,刑事司法尤其如此。更重要的是,刑法學不僅關乎個別人的命運,更關乎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最緊要的問題。因為刑法劃定了這個社會關於自由的邊界,也劃定了每個人行為的邊界。
所以我相信,一個人只要開始試圖了解刑法學,他就一定會樂於思考刑法學提出的問題。我也相信,我們身邊那些真正善於思考的人,一定也在生活中踐行著刑法學的這套思維模式,用嚴謹的邏輯去解決復雜的問題,用智能去追求正義。
我們要為了正義去尋求最優解,而這個過程又是極其嚴謹和復雜的。這是刑法學的艱難之處,也是刑法學的魅力所在,更是學習刑法學的樂趣所在。可以說,刑法學就是人類智能的高峰,也是每個人都應該攀登的高峰。為了和你一起攀登刑法學這座高峰,我在本書設計了 100 個具體的問題,它們既具有普遍意義,也具有現實價值,並且我會盡可能通過案件來拆解刑法的思考過程,希望本書能帶你體驗深度思考的快樂。
最後,我想重申一下,學習刑法學的過程,就是追求正義的過程。法不正解心不朽,這是我一直堅守的情懷。我相信,公平正義也一定是你內心的追求。而學習刑法學,就是我們用智能追求正義的開始。
目次
序 刑法學,一場給所有人的思維風暴
前言 我們該如何學習刑法
總 論
第1章 刑法的基本問題
01 刑法的機能:保護自由,還是限制自由?
02 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死刑、無期徒刑真的有用嗎?
03 刑法解釋: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是兇器嗎?
04 罪刑法定主義:虛擬財產屬於刑法上的財物嗎?
05 法益保護主義:成人之間秘密實施群體淫亂行為,構成犯罪嗎?
06 責任主義:為什麼11歲的人殺人、13歲的人搶劫不負刑事責任?
07 刑法的溯及力:對一個案件能否同時適用新法和舊法?
第2章 犯罪的成立條件
01 犯罪的構造Ⅰ:一個行為有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就構成犯罪嗎?
02 犯罪的構造Ⅱ:一個行為不法且有責,就構成犯罪嗎?
03 認定犯罪的順序:以為運輸毒品,實際運輸面粉,構成運輸毒品罪嗎?
04 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認定犯罪未遂,必須證明未得逞嗎?
05 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拐賣兩性人符合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嗎?
06 不作為:母親和女朋友同時掉進河裡,應該先救誰?
07 結果: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結果發生嗎?
08 因果關係:甲乙開槍分別打中丙的心臟和頭部,誰對死亡結果負責?
09 結果歸屬:警察解救人質時誤傷人質,綁架犯要對此負責嗎?
10 正當防衛:本欲殺人卻殺死了正在行兇的罪犯,成立正當防衛嗎?
11 緊急避險:為了救五個小孩,可以殺害一個小孩嗎?
12 被害人承諾:相互斗毆致人輕傷,構成犯罪嗎?
13 危險接受:吸毒者因吸毒過量而死,出借吸毒工具的人要負責嗎?
14 犯罪故意:自以為販賣藝術作品,實際販賣淫穢物品,構成犯罪嗎?
15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瞄準A卻打中B,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嗎?
16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以為運輸毒品,實際運輸尸體,如何處理?
17 過失論Ⅰ:行為人沒有預見法益侵害結果,能成立過失犯嗎?
18 過失論Ⅱ: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撞死人,成立過失犯嗎?
19 主觀的超過要素:為謀利而走私淫穢物品,但沒賣出就被查獲,是犯罪嗎?
20 責任年齡:15周歲的人搶劫槍支,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21 責任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病發狀態下殺人,要負責嗎?
22 違法性認識:被法官告知某行為不違法而實施該行為,構成犯罪嗎?
23 期待可能性:孩子殺人,父親做偽證說是自己殺的,構成犯罪嗎?
第3章 犯罪形態
01 犯罪預備:為了搶劫而購買胡椒粉,構成犯罪嗎?
02 犯罪未遂Ⅰ:入戶盜竊時,入戶就是盜竊罪的著手嗎?
03 犯罪未遂Ⅱ:殺人後沒來得及按計劃碎尸,是犯罪未遂嗎?
04 不能犯:以殺人目的誤將白糖當砒霜給人吃,是殺人未遂嗎?
05 犯罪中止:搶劫時發現是熟人就放棄了,是中止還是未遂?
06 共同犯罪:張三想殺人,李四想傷害人,兩人成立共同犯罪嗎?
07 過失的共同正犯:兩人射擊比賽,不知誰打中行人,要怎麼辦?
08 間接正犯:欺騙小孩從高墻上跳下致其受重傷,構成犯罪嗎?
09 教唆犯:甲讓乙給丙投毒,乙以為是藥,甲成立教唆犯嗎?
10 幫助犯:偷偷提供盜竊工具但沒被正犯使用,構成犯罪嗎?
11 承繼的共犯:甲將人打暈後,乙加入取走財物,乙成立搶劫罪嗎?
12 片面的共犯與不作為的共犯:甲幫想盜竊的乙撬門,而乙不知情,甲成立共犯嗎?
13 共犯與身份:家庭主婦收受他人財物,有可能成立受賄罪嗎?
14 共犯脫離:跟人約好一起盜竊但中途退出,還要對結果負責嗎?
15 法條競合:一行為同時觸犯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該定什麼?
16 想象競合:開槍打死人的同時毀壞了財物,該怎麼處罰?
分論
第4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01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張三想教訓李四,並導致李四死亡,該定什麼罪?
02 強奸罪Ⅰ:婦女甲強制男性奸淫婦女乙,甲成立本罪嗎?
03 強奸罪Ⅱ:騙對方與自己發生性關係才能被錄用,構成本罪嗎?
04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15周歲的少女主動與男教師發生性行為,男教師成立本罪嗎?
05 強制猥褻罪:出於報復動機脫光婦女衣褲的行為,成立本罪嗎?
06 非法拘禁罪:把熟睡的人鎖在房間,等他醒來前開鎖,構成本罪嗎?
07 法律擬制和注意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要怎麼處理?
08 綁架罪:綁架人質但未實施勒索的,成立綁架既遂嗎?
09 拐賣婦女罪:如果婦女同意被出賣,行為人也成立本罪嗎?
10 刑訊逼供罪:警察為了解救人質而對綁架犯實施暴力,構成本罪嗎?
11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他人提供電話號碼,但沒有其他信息,構成本罪嗎?
第5章 侵犯財產罪
01 非法占有目的:“你陪我玩,我就把手機還你”,這屬於非法占有目的嗎?
02 盜竊罪Ⅰ:竊取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成立本罪嗎?
03 盜竊罪Ⅱ:拿走他人遺忘在賓館房間的財物,成立本罪嗎?
04 盜竊罪Ⅲ:被他人看著公然取走他人財物,成立本罪嗎?
05 搶劫罪Ⅰ:實施暴力且取得財物就一概成立搶劫罪既遂嗎?
06 搶劫罪Ⅱ:進入學生宿舍搶劫,屬於入戶搶劫嗎?
07 搶劫罪Ⅲ: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屬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嗎?
08 搶劫罪Ⅳ:攜帶兇器搶奪,為什麼要認定為搶劫罪?
09 詐騙罪Ⅰ:有欺騙行為,且取得了財物,就一定成立本罪嗎?
10 詐騙罪Ⅱ:如果交易價格相當,還構成本罪嗎?
11 詐騙罪Ⅲ:把商戶的微信收款碼換成自己的,構成本罪嗎?
12 事後搶劫:搶奪價值低廉的手機,能成立事後搶劫嗎?
13 敲詐勒索罪:“站住!把手機交出來!”這是敲詐勒索還是搶劫?
14 侵占罪:將他人丟失的名表據為己有,構成本罪嗎?
15 職務侵占罪:欺騙單位會計虛報差旅費,構成本罪嗎?
16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低價拋售他人的股票,成立本罪嗎?
第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麼避免本罪淪為“口袋罪”?
02 涉槍犯罪:公園射擊氣球用的“槍”,是刑法上的槍支嗎?
03 交通肇事罪:將撞傷的人送到醫院後逃跑,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嗎?
04 危險駕駛罪:以為是酒後駕駛,實際是醉酒駕駛的,是犯罪嗎?
第7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01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不到法定標準,構成犯罪嗎?
02 生產、銷售假藥罪:銷售未經批準的進口藥,構成犯罪嗎?
03 走私罪:走私珍稀植物,有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嗎?
04 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必須有對應的真貨幣嗎?
05 貸款詐騙罪:欺騙他人為自己提供擔保後騙取貸款的,如何處理?
06 騙取貸款罪:騙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可以成立本罪嗎?
07 信用卡詐騙罪Ⅰ:盜刷他人綁定了銀行卡的微信錢包裡的錢,成立本罪嗎?
08 信用卡詐騙罪Ⅱ:撿到他人信用卡去ATM機取錢,成立本罪嗎?
09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如果沒有騙取財物,還成立本罪嗎?
10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沒有用於騙取稅款的,成立本罪嗎?
第8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01 妨害公務罪:阻礙貌似合法實際上違法的公務,構成本罪嗎?
02 襲警罪:誤以為對方是假警察而實施暴力,構成本罪嗎?
03 身份證件犯罪:經過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身份證,屬於盜用嗎?
04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什麼要把幫助犯正犯化?
05 聚眾斗毆罪:必須包括“聚眾”和“斗毆”這兩個行為嗎?
06 尋釁滋事罪:為了討債而辱罵、滋擾債務人,構成本罪嗎?
07 高空拋物罪:在10樓澆花時不小心撞下去一個花盆,構成本罪嗎?
08 偽證罪:本想做偽證卻說出真相,構成本罪嗎?
09 虛假訴訟罪:與法官串通後提起虛假訴訟的,如何處理?
10 窩藏、包庇罪:丈夫犯了罪,妻子包庇,構成本罪嗎?
11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精神病人盜竊的財物屬於犯罪所得嗎?
12 非法行醫罪:沒有醫生職業資格但經患者同意而治病,構成本罪嗎?
13 污染環境罪:本罪是為了保護環境還是保護人?
14 盜伐林木罪:本罪與盜竊罪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係嗎?
15 毒品犯罪:代購毒品構成販賣毒品罪嗎?
16 傳播淫穢物品罪:播放偷情視頻是傳播淫穢物品嗎?
第9章 貪污賄賂罪
01 貪污罪Ⅰ:利用職權多配保險柜鑰匙並取走財物,構成本罪嗎?
02 貪污罪Ⅱ:通過職務行為套取補償款,一定成立本罪嗎?
03 挪用公款罪:把公款拿回家放著不用,構成本罪嗎?
04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因為有巨額財產還是因為不能說明來源?
05 受賄罪Ⅰ:先辦事後收錢,且事前沒約定收錢的,構成本罪嗎?
06 受賄罪Ⅱ:因擔心事情敗露而退還了財物的,還構成本罪嗎?
07 行賄罪:想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實際謀取正當利益的,構成本罪嗎?
08 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受賄罪的幫助行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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