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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0~2021 (8)
2016~2017 (1)
2016年以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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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裝 (9)

作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8)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8)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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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出版社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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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筆商品,1/1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79折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15 裝訂:平裝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21日公佈,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與國務院2001年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原拆遷條例)相比,本條例突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與宗旨:一是規定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並且強調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2條)。二是明確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原則,用於指導整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這是新增的內容,原拆遷條例對此未作規定(第3條)。三是規定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政府,改變了原來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作為拆遷主體實施拆遷的做法。主體的變化導致法律關係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根據原拆遷條例的規定,拆遷法律關係產生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可以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行政裁決;而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徵收法律關係產生於政府和被徵收人之間,政府作為當事人一方,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也不具有行政裁決權(第4條)。四是規定了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接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原拆遷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從近幾年的實踐看,由於拆遷進度與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為此,本條例改變了以前由建設單位拆遷的做法,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補償的具體工作,並且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5條)。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
簡體曬書節-單79五70
定價:138 元, 優惠價:79 109
庫存: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簡體書)
滿額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3/07/01 裝訂:平裝
《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定價:138 元, 優惠價:87 120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簡體書)
滿額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3/07/01 裝訂:平裝
《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特點:專業導引: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權威注解: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配套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定價:288 元, 優惠價:87 251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20(簡體書)
滿額折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20(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2/01/01 裝訂: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內容簡介: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法律圖書。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後,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已有61種之多,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
定價:108 元, 優惠價:87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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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滿額折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1/04/01 裝訂: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特點:專業導引: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權威注解: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配套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定價:150 元, 優惠價:87 131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滿額折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1/04/01 裝訂: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特點:專業導引: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權威注解: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配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婚姻登記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定價:132 元, 優惠價:87 115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滿額折

7.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1/04/01 裝訂:平裝
《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特點:專業導引: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權威注解: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實務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配套規定:擔保法、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定價:150 元, 優惠價:87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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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滿額折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1/04/01 裝訂: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主要內容簡介:目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地運用法律法規,對于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如何面對汗牛充棟的法律、法規文件,如何把分散各處的相關配套規定集中起來,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法規中的重點、難點,始終
定價:174 元, 優惠價:87 151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二版)(簡體書)
滿額折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二版)(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3/09/01 裝訂: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解與配套(第2版)》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定價:192 元, 優惠價:87 167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含代表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簡體書)
滿額折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含代表法)注解與配套(第四版)(簡體書)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17/05/01 裝訂:平裝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於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後,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第四版為51種,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本分冊為選舉法分冊。
定價:132 元, 優惠價:87 115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滿額折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22 裝訂:平裝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員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互助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制定《社會保險法》,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併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併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一、《社會保險法》的適用範圍為了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3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2條)同時,考慮到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的實際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20、24條)此外,還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被征地農民以及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的社會保險制度適用作了規定。(第95、96、97條)二、社會保險費的
定價:180 元, 優惠價:87 157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滿額折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24 裝訂:平裝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建設社會主義的長期實踐經驗,於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已經過五次部分修改,通過了52條憲法修正案。分別是:(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兩條憲法修正案;(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3條至第11條憲法修正案;(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12條至第17條憲法修正案;(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18條至第31條憲法修正案;(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32條至第52條憲法修正案。這五個憲法修正案,及時確認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經驗,增強了憲法的適應性和生命力,從而使憲法更加符合發展變化了的社會關係和改革開放的新需要。1982年《憲法》既保持了穩定,又在實踐中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為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憲法》共四章,規定了我國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憲法》第一章“總綱”規定了我國的國體、政體、基本政治經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
定價:168 元, 優惠價:87 146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滿額折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注解與配套(第5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23 裝訂:平裝
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推進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賠償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細化,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故意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也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不同認識。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為了完善國家賠償制度,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其中第19條第3項引用的刑事訴訟法條文作出修改。2010年修改的亮點主要有:一、對違法歸責原則的廢除原《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即只有當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了,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才能納入國家賠償範圍。但在實踐中,造成損害的並不一定是因為違法,還有過錯等其他原因。實踐證明,只提違法,就會使國家賠償的範圍過窄,這在刑事賠償方面尤其突出,所以2010年修改時將第2條規定的“違法行使職權”改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這就擴大了賠償的範圍。 二、拓寬了國家賠償的範圍哪些行為該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一直是修法時的焦點問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主要從兩個方面完善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一是完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原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於受到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而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監管人員虐待,或者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佔有相當比例,因此2010年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將虐待、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納入賠償範圍。二是完善了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權的國家賠償。1994年《國家賠償法
定價:150 元, 優惠價:87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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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含最新司法解釋)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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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含最新司法解釋)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21 裝訂:平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是我國勞動制度的基本法律規範,涵蓋了勞動法律關係的各個方面。以勞動法為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各部門制訂了包括勞動合同,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工傷、職業病,社會保障等多方面內容在內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構成了我國的勞動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制訂於1994年,分別於2009年、2018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其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的核心,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規定比較詳細,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無效、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用人單位的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單方面解除等。但是,勞動合同部分的內容,畢竟十分龐雜,僅靠勞動法的一章20條法律規範無法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07年6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涉及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勞動合同法的很多內容都對勞動法有所突破:1對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展,並對勞動合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給付進行了明確;2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了科學化的擴充,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更加嚴格,明確了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並對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確定了給付二倍工資的罰則;3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上,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增加了其適用情形,有利於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4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了細化,並且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特定情形下的終止,用人單位也需要給付給勞動者以經濟補償金;5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對經濟性裁員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化,對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經濟補償的情形進行了增加,並增加了幾種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
定價:192 元, 優惠價:87 167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滿額折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含產品質量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15 裝訂:平裝
適 用 導 引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也使各種家用電器、化學化纖製品、美容化妝品、各類飲料、食品和藥品的大量生產和銷售,在滿足消費者生活需要的同時,有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現象層出不窮,如燃氣熱水器燃氣洩漏、美容後導致毀容、電熱毯短路致人死亡、食品中毒等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專項法律,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所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以及產品質量的標準等。一、消費者、經營者的範圍消費者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和購買者,也包括接受服務者。只要社會成員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而是為了生活消費,便是消費者。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批發商、零售商等市場主體。經營者應當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維持企業的生存發展,並且賺取*大化的利益。第二,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獲得回報;消費者則因取得商品或享受服務而支付經營者報酬。這裡應當注意的是,經營者無論是否有法律規定的從業資格或者經營資格,只要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經營者的規定,承擔責任。第三,經營者是社會成員,在我國的表現形式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和其他企業等;根據生產銷售的流程,又分為生產商、銷售商、批發商、零售商等。二、消費者協會職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指導消費的公益性職責:(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定價:168 元, 優惠價:87 146
海外經銷商有庫存,到貨日平均約21天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滿額折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1/01/11 裝訂:平裝
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其間經歷1988年、1998年、2004年及2019年四次變遷。《土地管理法》共8章87條,明確了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在範圍上的劃分,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實施特殊保護,詳細規範了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的審批手續,加強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繼續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並在充分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在土地徵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作出多項重大突破,將多年來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共同建立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土地產權和交易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土地權屬制度。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其中國有土地的範圍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依法屬￿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國家已徵收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但是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國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辦理批轉手續。(1)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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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含商標法實施條例)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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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含商標法實施條例)注解與配套(第五版)(簡體書)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著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2020/12/21 裝訂:平裝
《商標法》是調整商品和服務標志因註冊使用管理和保護商標專用權等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後,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進行了第三次修正,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為了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配合外商投資法實施,2019年4月23日商標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本次修正的主要內容:一是為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增加規制惡意註冊的內容。增強註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在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商標屬￿“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的規定;將規制惡意註冊關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將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託申請商標註冊一起納入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提出商標異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事由;同時,在第六十八條中對商標代理機構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明知委託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註冊還接受委託行為,以及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二是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在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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