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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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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直接參與起草的官員、專家、學者編寫。即時:第一時間推出,竭誠服務于讀者。到位:準確詮釋立法原意,指導法律實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表決通過的,這部法律將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通過施行對于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義務教育法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第三條 〔義務教育方針〕
 第四條 〔義務教育平等權〕
 第五條 〔社會各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第七條 〔義務教育管理體制〕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
 第九條
 〔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兒童入學年齡及延緩入學、休學〕
 第十二條
 〔就近免試入學、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以及對現役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政府在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方面的義務〕
 第十四條
 〔禁止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及保證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規劃〕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要求〕
 第十七條 〔設置寄宿制學校〕
 第十八條 〔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設置接收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
 第二十條 〔設置接收具有不良行為少年的專門學校〕
 第二十一條 〔對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進行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 〔促進學校均衡發展和不得改變公辦學校性質〕
 第二十三條 〔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和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錄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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