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03405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張民安
出版日:2010/03/01
裝訂/頁數:平裝/764頁
規格:26cm*19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本書分為八編共計十六章,內容包括: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總論、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侵權法的救助義務、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以及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等。
作者簡介
張民安,男,1965年12月29日生,湖北黃岡市人。1994年7月畢業于吉林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7月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理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先后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等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60多篇;先后出版專著《現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以及《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先后主編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3)》。自2005年起分別在中山大學出版社和中信出版社主編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學家》和《侵權法報告》。
目次
第一編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總論
第一章 作為義務在侵權法上的地位
一、侵權法上作為義務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一般原則
三、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原則的歷史
四、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例外
五、合同規定的作為義務
六、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
七、非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
第二編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
第二章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一)
一、侵權法上保護義務的歷史
二、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三、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范圍
四、 第三人身份明確時行為人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五、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或者限制
第三章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二)
一、出租人承擔的保護義務
二、公共服務者承擔的保護義務
二、雇主承擔的保護義務
四、體育比賽組織者承擔的保護義務
五、主人承擔的保護義務
六、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保護義務
第三編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
第四章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性質
三、物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四、占有權人的具體確定
第五章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二)
一、普通法上的身份區分原則的確立
二、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應邀來訪者
三、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被許可進入者
四、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侵入者
五、普通法上三分法身份區分原則的廢除與維持
六、二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在我國侵權法上的確立
第四編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
第六章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一)
——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和責任構成
一、一般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
二、特殊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
三、我國法律應當採取的立法模式
四、行為人違反救助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第七章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二)
——救助義務產生的原因
一、因為特殊關係產生的救助義務
二、因為行為人的過錯或者無辜行為產生的救助義務
三、因為職責的自愿承擔而產生的救助義務
四、因為契約產生的救助義務
五、因為對 第三人提供救助的拒絕而產生的侵權責任
六、基於制定法的強制性規定產生的救助義務
第五編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
第八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一)
——不動產權人承擔的警告義務
一、不動產權人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總論
二、不動產權人對危險地面、臺階、樓梯和通道承擔的警告義務
三、危險體育休閑活動經營者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四、不動產權人對危險水體承擔的警告義務
五、鐵路公司對往來道口的行人或者車輛承擔的警告義務
六、施工方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第九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二)
——生產商對其產品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一、生產商就產品危險承擔的警告義務
二、生產商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范圍:售前警告義務和售后警告義務
三、生產商違反危險警告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
四、生產商侵權責任的抗辯
第十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三)
——性病或者艾滋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
一、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承擔侵權責任
二、性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
三、艾滋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
第六編 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
第十一章 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
一、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權人對樹木、林木或者其他植物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二、市政當局、公路管理者對人行道和公路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三、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建築設施和擱置物、懸掛物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四、城市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五、電梯使用者或者養護者對電梯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第七編 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
第十二章 中小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導論
二、中小學校和中小學教師在侵權法上的地位
三、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的過失侵權責任
四、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的各種作為義務
五、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作為義務的理論根據
六、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的侵權責任
七、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的免責事由
第十三章 大學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歷史
二、大學承擔的主要作為義務
三、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理論根據
四、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淵源
五、大學就其危險物件或者環境引起的損害承擔的侵權責任
六、大學就其教師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七、大學因為沒有控制好身份確定的人的行為而承擔的侵權責任
第八編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
第十四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一)
一、專業人士侵權責任的特殊性
二、專業人士過失的判斷標準
三、專業人士對其委托人承擔的侵權責任
四、專業人士對委托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
五、專業人士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
第十五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二)
一、律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會計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三、建築師或者工程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四、評估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第十六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三)
——醫師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醫師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
二、醫師違反作為義務的過失行為
三、醫師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四、精神病醫師對精神病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五、傳染病醫師對傳染病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六、醫師就艾滋病或HIV病毒承擔的警告義務
七、醫師就遺傳基因疾病承擔的作為義務
後記
第一章 作為義務在侵權法上的地位
一、侵權法上作為義務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一般原則
三、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原則的歷史
四、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例外
五、合同規定的作為義務
六、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
七、非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
第二編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
第二章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一)
一、侵權法上保護義務的歷史
二、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三、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范圍
四、 第三人身份明確時行為人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五、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或者限制
第三章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二)
一、出租人承擔的保護義務
二、公共服務者承擔的保護義務
二、雇主承擔的保護義務
四、體育比賽組織者承擔的保護義務
五、主人承擔的保護義務
六、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保護義務
第三編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
第四章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性質
三、物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四、占有權人的具體確定
第五章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二)
一、普通法上的身份區分原則的確立
二、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應邀來訪者
三、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被許可進入者
四、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侵入者
五、普通法上三分法身份區分原則的廢除與維持
六、二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在我國侵權法上的確立
第四編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
第六章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一)
——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和責任構成
一、一般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
二、特殊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
三、我國法律應當採取的立法模式
四、行為人違反救助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
第七章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二)
——救助義務產生的原因
一、因為特殊關係產生的救助義務
二、因為行為人的過錯或者無辜行為產生的救助義務
三、因為職責的自愿承擔而產生的救助義務
四、因為契約產生的救助義務
五、因為對 第三人提供救助的拒絕而產生的侵權責任
六、基於制定法的強制性規定產生的救助義務
第五編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
第八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一)
——不動產權人承擔的警告義務
一、不動產權人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總論
二、不動產權人對危險地面、臺階、樓梯和通道承擔的警告義務
三、危險體育休閑活動經營者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四、不動產權人對危險水體承擔的警告義務
五、鐵路公司對往來道口的行人或者車輛承擔的警告義務
六、施工方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第九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二)
——生產商對其產品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一、生產商就產品危險承擔的警告義務
二、生產商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范圍:售前警告義務和售后警告義務
三、生產商違反危險警告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
四、生產商侵權責任的抗辯
第十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三)
——性病或者艾滋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
一、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承擔侵權責任
二、性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
三、艾滋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
第六編 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
第十一章 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
一、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權人對樹木、林木或者其他植物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二、市政當局、公路管理者對人行道和公路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三、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建築設施和擱置物、懸掛物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四、城市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五、電梯使用者或者養護者對電梯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
第七編 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
第十二章 中小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導論
二、中小學校和中小學教師在侵權法上的地位
三、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的過失侵權責任
四、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的各種作為義務
五、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作為義務的理論根據
六、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承擔的侵權責任
七、中小學校或者中小學教師的免責事由
第十三章 大學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歷史
二、大學承擔的主要作為義務
三、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理論根據
四、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淵源
五、大學就其危險物件或者環境引起的損害承擔的侵權責任
六、大學就其教師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七、大學因為沒有控制好身份確定的人的行為而承擔的侵權責任
第八編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
第十四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一)
一、專業人士侵權責任的特殊性
二、專業人士過失的判斷標準
三、專業人士對其委托人承擔的侵權責任
四、專業人士對委托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
五、專業人士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
第十五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二)
一、律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會計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三、建築師或者工程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四、評估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
第十六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三)
——醫師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醫師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
二、醫師違反作為義務的過失行為
三、醫師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四、精神病醫師對精神病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五、傳染病醫師對傳染病人之外的 第三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六、醫師就艾滋病或HIV病毒承擔的警告義務
七、醫師就遺傳基因疾病承擔的作為義務
後記
主題書展
更多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今日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