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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裁判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種獨特的法的形式。這反映了我國司法運行的某些特點,更反映了我國法治發展的階段性特點。本書對新中國成立60年間(特別是1997年以來)民商事類司法解釋進行了實證研究:不僅對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間的互動進行了詳細考證、對司法解釋方法的類型及遵循的原則進行了細致歸納,對解釋方法的位序問題作了別開生面的探究,而且對司法解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如作為裁判依據的性質認識、時間效力、司法解釋與法律及各種規範性文件之間的沖突等,進行了富有啟示的分析。此外,對備受關注與爭議的某些司法解釋進行了深度剖析,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提出了構想。
目次
引言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制度的中國情境解讀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歷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含義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功能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困境
(一)司法解釋與法律解釋
(二)司法解釋與國家立法
第二章 民商事類司法解釋(1997—2008)基本狀況研究
一、民商事類司法解釋總體 情況統計
二、大型民商事類司法解釋情況統計
三、民商事類司法解釋的作用
(一)對法律適用的作用
(二)對黨和國家政策貫徹的作用
(三)對立法不足進行彌補的作用
(四)對法律制定的作用
四、備受關注與爭議的民商事類司法解釋剖析
(一)“齊玉苓案批復”之死
(二)“同命不同價”之爭
五、民商事類司法解釋工作總體評價
第三章 民商事類司法解釋方法研究
一、法律解釋方法與司法解釋方法辨析
二、解釋方法類型之一:純粹解釋
三、解釋方法類型之二:漏洞補充
四、解釋方法類型之三:司法造法
(一)形式上符合漏洞補充、實質上屬于造法
(二)根據黨和國家政策或法律原則創設新的裁判規則
(三)根據法理或基於社會效果考量,直接修改法律的 具體規定
(四)為了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將以往的司法解釋 作為依據
(五)立法本身對是否存在溯及力問題沒有特別規定,為了解決審判需要作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規定
五、民商事類司法解釋方法的位序問題探討
(一)三種類型解釋方法的評析
(二)解釋方法之排序規律探討
六、刑事類司法解釋方法之比較研究
第四章 民商事類司法解釋適用問題研究
一、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二、民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
(一)生效時間
(二)溯及力
(三)失效時間
三、民商事類司法解釋適用中的沖突問題
(一)司法解釋與法律間的沖突
(二)行政法規 (規章)與司法解釋間的沖突
(三)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
(四)司法文件與司法解釋間的沖突
四、地方人民法院指導性意見與司法解釋的關係問題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制度的完善
一、司法解釋應有的品格
二、地方人民法院指導性意見的改造
三、司法解釋工作本身的完善
(一)設立司法解釋專門工作機構
(二)解釋理由與解釋主文同時公布
(三)廢除“批復”、保留“答復”
四、反思與改善法律解釋與司法解釋的關係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制度的中國情境解讀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歷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含義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功能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 獨特困境
(一)司法解釋與法律解釋
(二)司法解釋與國家立法
第二章 民商事類司法解釋(1997—2008)基本狀況研究
一、民商事類司法解釋總體 情況統計
二、大型民商事類司法解釋情況統計
三、民商事類司法解釋的作用
(一)對法律適用的作用
(二)對黨和國家政策貫徹的作用
(三)對立法不足進行彌補的作用
(四)對法律制定的作用
四、備受關注與爭議的民商事類司法解釋剖析
(一)“齊玉苓案批復”之死
(二)“同命不同價”之爭
五、民商事類司法解釋工作總體評價
第三章 民商事類司法解釋方法研究
一、法律解釋方法與司法解釋方法辨析
二、解釋方法類型之一:純粹解釋
三、解釋方法類型之二:漏洞補充
四、解釋方法類型之三:司法造法
(一)形式上符合漏洞補充、實質上屬于造法
(二)根據黨和國家政策或法律原則創設新的裁判規則
(三)根據法理或基於社會效果考量,直接修改法律的 具體規定
(四)為了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將以往的司法解釋 作為依據
(五)立法本身對是否存在溯及力問題沒有特別規定,為了解決審判需要作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規定
五、民商事類司法解釋方法的位序問題探討
(一)三種類型解釋方法的評析
(二)解釋方法之排序規律探討
六、刑事類司法解釋方法之比較研究
第四章 民商事類司法解釋適用問題研究
一、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問題
二、民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
(一)生效時間
(二)溯及力
(三)失效時間
三、民商事類司法解釋適用中的沖突問題
(一)司法解釋與法律間的沖突
(二)行政法規 (規章)與司法解釋間的沖突
(三)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
(四)司法文件與司法解釋間的沖突
四、地方人民法院指導性意見與司法解釋的關係問題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制度的完善
一、司法解釋應有的品格
二、地方人民法院指導性意見的改造
三、司法解釋工作本身的完善
(一)設立司法解釋專門工作機構
(二)解釋理由與解釋主文同時公布
(三)廢除“批復”、保留“答復”
四、反思與改善法律解釋與司法解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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