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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這一南方古老民族在歷史上出現大小不同的〔合款〕組織,這些組織訂立的法規就是款約法。漢字傳入前〔款約法〕載體是無字的埋巖,它的內容以口頭〔款詞〕傳承:以后是以漢字鐫刻的石碑法,也有少量紙制的款條。〔款約法〕是侗族地區不同層面的法規,被普遍信奉和執行,并一直影響到今天。
目次
緒論
第一章 “法巖”、“款石”與“石碑法”——黔湘桂侗族地區從不成文到成文的“立法”活動 第一節 “法巖”:聯合打擊“賊盜”的基本法律 第二節 “款石”:保境安民的民間法規 第三節 “巖規”:主要作為判例的村寨法 第四節 “石碑法”:不同渠道法律的載體
第二章 “合款”與“款約法”——侗族區域社會款組織及黔東南各地的“禁款” 第一節 “款組織”的范圍 第二節 “合款”的形式與目的 第三節 “款約法”的內容
第三章 “款碑”與“婚俗碑”——大款聯合的真實記錄與侗族婚俗改革意圖 第一節 從江高增款碑與增沖款碑 第二節 從款碑看大款聯合“立法” 第三節 從婚碑看“姑舅轉親” 第四節 從婚碑看結婚彩禮 第五節 從婚碑看“離婚”和“拐帶” 第六節 婚俗改革的推力與阻力
第四章 “款詞”與“講款”——侗族村寨社會的口頭“普法”及習慣法“內化”過程 第一節 “款詞”及其分類 第二節 “講款”與“款約法” 第三節 “款詞”體現習慣法基本特征 第四節 “講款”過程和特點 第五節 “款詞”自身的特征及講款的社會效果
第五章 鼓樓、寨老與村寨法——侗族習慣法訂立與實施的文化場域和主導者 第一節 鼓樓是村寨法運行的文化場域 第二節 鼓樓是寨老處理糾紛,裁奪斷案的場所 第三節 寨老的職能及在習慣法實施中的作用 第四節 村寨法的不同形式
第六章 林業契約與民事契約——黔東南小江契約文書的地域性研究 第一節 地域性研究的意義 第二節 買賣契約形式及要項 第三節 佃山造林契約 第四節 分合同契約 第五節 山林糾紛的審理 第六節 撥約字合同 第七節 分關合同 第八節 過繼契約 第九節 婚姻契約 第十節 清白字合同
第七章 林業規范與生育慣習——黔東南侗族林業環保習慣法與占里村的 人口生育規則 第一節 “皇木征派”與人工林業的興起 第二節 “侗款”對林界及林木所有權的確認和保護 第三節 “款規”、“鄉規”對林木保護規定及處罰措施 第四節 村規民約對林木保護的規定及其作用 第五節 占里的“遷徙史”及樸素生育觀 第六節 人口生育與生產資料協調發展 第七節 較為配套的人口生育制度控制 第八節 以重罰手段對待人口生育問題
第八章 侗歌與“倫理法”——歌唱形式下習慣法“內化控制”的倫理基礎 第一節 《樂記》與侗歌 第二節 以歌載道,樂通倫理 第三節 南部侗族的《勸世歌》 第四節 北侗地區的《勸和歌》 第五節 倫理道德與法
第九章 “斗牛”與義渡法——黔東南侗族娛樂與公益活動中的習慣法規則 第一節 侗族“斗牛”文化中的儀式與禁忌 第二節 侗族“斗牛”習慣法規范 第三節 從三門塘清代碑文看村寨義渡習慣法與公益道德
第十章 契約與法律——清水江流域“契約型社會”的形成與 民族性法秩序的建立 第一節 清水江流域“契約型社會”樣態 第二節 清水江流域民族性法秩序的建立 第三節 林業經濟環境下經濟運行與法秩序
參考文獻
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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