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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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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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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我在《法學研究》上發表了論文《刑事和解與傳統刑事責任理論》。在這篇文章中,我對刑事和解的研究現狀予以了反思,並將和解與責任論研究之窘境貫連起來,思考其可能的發展路徑。就核心觀點而言,《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的學術思想在這篇文章中已經定型,但是,就許多旁生問題而言,卻有欲言又止、不吐不快之感。比如,文章對責任的履行對象雖有隻言片語之涉及,卻沒有深入展開。而事實上,這一問題不僅關涉到如何理解犯罪侵害的對象,更進一步與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定位、責任關係的重新架構等問題緊密相連,具有極大的理論張力。2010年7月,我的第二本學術專著:《理解“刑事和解”》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的第二章中,我對刑事和解的理論主張予以了梳理和討論,這必然同時涉及到和解的犯罪觀、責任觀及程序觀(司法觀)等不同側面。由於主題和篇幅所限,我也不可能在這一章中對和解與責任問題予以系統展開,而仍然只是在09年文章的框架內延續著上述的遺憾。這些缺憾的存在,促使我下決心以某種更為體系化、專門化的方式來重新整理自己的思考。於是,從2010年12月開始動筆,到2011年5月初稿成型,我幾乎是一氣呵成地完成了《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的寫作。.

作者簡介

杜宇,男,湖南長沙人,1976年10月生01994年至2001年在中山大學法學院學習,取得法學學士、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於北京犬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5年至2007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曾任復旦大學發展與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2010年~2011年),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07年~),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秘書長(2007年~)。先後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後期項目與青年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等6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在《法學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傳統刑事責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的展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前提下,以“刑事和解”為基點,反思刑事責任的“嚴苛化”傾向,倡導“適度輕緩”的刑事責任觀念,無疑具有重大的政治正確與觀念轉型意義。在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這一問題上,提倡以“刑事和解”充實甚至置換“非刑罰方法”,從而實現“刑罰—刑事和解—保安處分。

目次

第一章 責任論之危機與契機一、責任論的發展脈絡(一)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後期(二)20世紀90年代後期至今二、責任論的三種意涵(一)英美法:作為“犯罪構成論”的責任論(二)大陸法:作為“犯罪構成之獨立階層”的責任論(三)前蘇聯法:作為“犯罪之法律後果”的責任論(四)面向中國的思考三、責任論的問題點(一)刑事責任的體系地位(二)刑事責任的根據(三)刑事責任的實體內容(四)刑事責任論的危機四、刑事和解的復興(一)刑事和解的範疇界定(二)刑事和解的復興背景(三)刑事和解的發展簡況五、責任論的深化契機第二章 刑事和解之責任論一、責任論的原點(一)兩種犯罪觀(二)方法論之辯二、責任前提(一)道義責任與社會責任(二)和解責任之前提三、責任主體四、責任對象五、責任形式六、責任目標七、小結第三章 責任關係之反思一、責任關係的傳統敘說(一)責任關係之主體(二)責任關係之內容(三)責任關係之客體二、責任關係的主體轉換(一)被害人作為責任關係之主體(二)社區作為責任關係之主體?三、責任關係的內容反思(一)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二)犯罪人與國家之關係(三)被害人與國家之關係(四)位階關係第四章 責任方式之拓展第五章 責任目的之調整結語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二)大陸法:作為“犯罪構成之獨立階層”的責任論
在大陸刑法上,“責任”(Schuld)被視為犯罪論體系之獨立階層,從而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等階層相并立。
那么,什么是責任的實體?在這一問題上,德日刑法學者展現了他們非凡的學術想像力與創造力。“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行為責任論”與“意思責任論”、“性格責任論”、“人格責任論”,“心理責任論”與“規范責任論”等各種理論之間,顯現出復雜而微妙的對立關系。然而,仔細辨析起來,以上的理論交鋒并非在同一平臺上展開:“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之爭,乃立足于責任的本質; “行為責任論”與“意思責任論”、“性格責任論”、“人格責任論”之爭,則立足于歸責的對象;而“心理責任論”與“規范責任論”之爭,則著眼于責任的內容。可以說,只有“心理責任論”與“規范責任論”之間的爭論,才是真正在“責任實體”的層面上展開的交鋒。
眾所周知,貝林(Beling)是德國現代犯罪論體系的開創者之一。在其1906年出版的著作《犯罪論》巾,他第一次將“構成要件”作為犯罪系統的基本概念,并將構成要件該當件、違法性與責任(有責任)結合起來,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犯罪論體系。在他看來,只有法條巾表明犯罪外在客觀情況的因素才能納入構成要件的范圍;客觀發牛的事實與法規范的價值上的矛盾,屬于違法性判斷的范圍;行為人與構成要件行為之間的內在關系,則屬于有責性判斷的范疇。于是,在這一古典體系中,貝林賦予了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彼此分離的獨立地位:構成要件乃是絕對客觀、中性的范疇,從而與作為價值判斷的違法性范疇及作為主觀性范疇的責任區分開來。關于責任,貝林在其大作《構成要件理論》中這樣寫道:“責任(廣義上的責任Culpa),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要素,表明符合構成要件、違法的行為在內在(精神)方面具有可非難性,是法律上的主觀欠缺瑕疵性(Fehlerhaftig keit)。這里,林所謂的“內在(精神)方面的可非難性”,是指某種心理的邪惡與瑕疵,仍然停留在“心理責任論”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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