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劉連煜
【經歷】
1985年公務人員高考公證人類科及格
1985年專技人員高考律師類科及格
1987年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錄取
曾任律師、副教授、教授、證期會顧問、
上市上櫃審議委員、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委員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學歷】
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及法學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
公司監控與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二)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三)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四)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五)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現代公司法
股東會委託書之管理(合著)
當代案例商事法(合著)
股東會書面投票制度與證券集中保管(合著)
【講授科目】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銀行法
序
2012年增訂二版序
本書初版刊行於去年七月,受到實務界及學界之熱烈回響,實在感謝。因原書早已無任何庫存,書商催書孔急。我乃利用授課之餘,在本書新版添增新的判決見解及個人的評析,希望新版同樣能對我國證券法學中的內線交易規範略盡棉薄之力。
作者要特別感謝台大法學士、東吳法研所研究生王廷及台北大學法研所研究生王怡華,在炎炎夏日中協助本書校對工作,也對元照同仁給予出版協助,謹致謝意。
劉連煜 謹識
2012年9月
序
如同股神巴菲特(Warren Buffett)在「雪球」(THE SNOWBALL;Bloomsbury, 2008)一書中所說:「公司的內部人首要之務是保護公司之存在,公司的內部人如有違法行為將使
對於嚴格之內線交易規範,有謂:我國現行法內線消息包山包海,難避風險,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要賣股票,必須等到退休,亦即沒有董事等職位時賣股才不會觸犯內線交易的問題。另有謂:這項說法未必正確,退休後還要再等六個月,才算完全安全(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4款參照)。也有謂:內部人買賣證券最好先查詢一下公司有無利多或利空消息存在,藉以避免瓜田李下。更有甚者,世界級的大型半導體晶圓代工公司之法務長則謂:公司「法說會」之後的二、三星期,才是建議公司內部人買賣股票的安全時期。但假定此一說法可行,則無「法說會」之公司,將如何因應?此外,證券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雖有取締內線交易之執法決心,但也面臨挑戰,其難點在於犯罪之認定及蒐證之不易。
「風吹花影動,疑似警伯來」。本書從內線交易構成要件架構及理論出發,評釋近來新發生之約五十則案例判決,希望有助於內部人交易相關疑義的釐清,去除公司內部人杯弓蛇影的恐懼,正確認識內線交易法律規範,以便於法律之執行及避免誤觸法網。又本書之完成,要感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補助本研究之進行以及同意將本研究內容對外公開。本書係以前揭研究計畫成果為基礎,大幅增補潤飾而成。另外,作者也要特別感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吳裕群總經理及寧國輝副總經理之不嫌棄,委以本研究之重任,方有今日本書之些許成果。
應特別說明者,本書所研究之我國新近案例,只是作為研究內線交易抽象法令如何具體在我國法院被認定及解釋適用的素材,亦即僅作為純粹學術上法律問題的研究內容,不涉及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具體個案如何適用相關法令,當然應由法院依據法令及有關證據認定之,本不待言。作者希望藉由本書之出版,能讓更多資本市場參與者了解內線交易規範的意義及最新實務之見解,冀能準確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健全我國資本市場。
本書能及時出版,需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及臺北大學法研所碩士洪韻婷律師及研究生林亭妤同學之負責協助校對及排版工作,備極辛勞。另外,作者企盼海內外宏達,不吝賜正本書,使之更加完備。
最後,以恭敬的心,將本書獻給我的證券法啟蒙恩師—前司法院院長 賴英照講座教授。老師待我如家人,師恩恩重如山。謹祝福 老師榮退生活愜意,神采煥發,繼續傳播證券法學的種子,春風風人。
劉連煜 謹識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行為主體—內部人範圍
第二節 內線交易之主觀要件
第三節 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
第四節 內線交易免責之抗辯事由
第三章 內線交易法律責任的爭議議題
第一節 民事賠償責任有無必要提高三倍
第二節 刑事責任犯罪所得如何計算
第四章 2010年修法強調行為人「實際知悉」、消息應有「具體內容」及必須「明確」之可能影響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分析與建議
第六章 結論--內線交易規範保護之法益為混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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