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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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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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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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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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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從風險社會的背景出發,深入探究了風險刑法及其典型代表——危險犯的理論內涵。作者主要討論了以下幾方面問題:風險社會是否需要一種新的刑法范式即風險刑法;傳統刑法是否缺乏適應風險社會管控風險需求的內部理論資源;風險刑法與傳統刑法的實質差異;風險刑法的具體表現形式;風險刑法視閾中的危險犯與傳統危險犯理論的區別;風險刑法理論對危險犯理論可能產生的影響,等等。

作者簡介

郝艷兵,男,1983年出生,河南濟源人。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就讀于北京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刑法學碩士學位;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獲刑法學博士學位。期間于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應德國曼海姆大學庫倫教授邀請,到曼海姆大學做訪問學者。現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曾在《中國刑事法雜志》、《法制日報》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數篇,主持或參與多項省部級課題。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

名人/編輯推薦

《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0.1 問題的提出
0.2 風險刑法的源流
0.3 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對立與消解
第1章 風險社會的圖景展開
1.1 風險社會的基本理論
1.1.1 風險社會理論概述
1.1.2 風險社會的風險特征
1.1.3 風險社會的風險成因
1.1.4 風險社會的風險處置策略
1.2 當代中國社會的風險圖景
1.3 風險社會的價值定位:自由與安全的角力
1.3.1 自由價值
1.3.2 安全價值
1.3.3 風險社會中的正義價值:自由與安全的二律背反
1.3.4 風險社會的責任倫理觀
1.4 與刑法相關聯的風險
1.4.1 風險概念的界定
1.4.2 風險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1.4.3 作為刑法調整對象的風險
第2章 風險刑法的基本理論圖式
2.1 風險社會對傳統刑法的影響
2.1.1 法益理論的嬗變
2.1.2 刑法機能的轉換
2.1.3 歸責原則的重構
2.2 風險刑法的基本范式
2.2.1 風險概念的規范化
2.2.2 風險刑法的不法本質:不法的主觀化
2.2.3 風險刑法的罪責基礎:罪責的功能化和客觀化
2.2.4 風險刑法的刑罰論根據:積極的一般預防
2.3 風險刑法的基本立場選擇
2.3.1 犯罪本質之爭:法益侵害or規范違反
2.3.2 法益論的困境及消解
2.3.3 風險刑法的立場定位
2.4 風險刑法的基市載體
2.4.1 風險刑法典范之一:危險犯
2.4.2 風險刑法典范之二:風險犯
第3章 危險犯的教義學研究
3.1 刑法中的危險概念
3.1.1 危險概念的意義
3.1.2 危險概念的內涵
3.1.3 危險類型的劃分
3.2 危險犯及其與相關概念的界分
3.2.1 危險犯的概念
3.2.2 危險犯與形式犯、實質犯
3.2.3 危險犯?侵害犯與行為犯?結果犯
3.3 具體危險犯的構造及其危險判斷
3.3.1 具體危險犯的構造
3.3.2 具體危險的判斷
3.4 抽象危險犯的構造及其危險判斷標準
3.4.1 抽象危險犯的構造
3.4.2 抽象危險的判斷
3.5 現代社會危險犯的新類型
3.5.1 適格犯
3.5.2 累積犯
3.5.3 預備犯
第4章 風險社會下危險犯的擴張
4.1 危險犯擴張的必要性
4.2 危險犯擴張的熱點領域探討
4.2.1 環境犯罪領域危險犯罪構成的適用
4.2.2 交通犯罪領域危險犯罪構成的適用
4.2.3 產品責任領域危險犯罪構成的適用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4.2.1.1 法益定位失當
從我國《刑法》將環境犯罪主要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這一章中可以看出,立法的意旨顯然側重于保護國家對環境資源的管理制度。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為例,學界普遍認為本罪的法益是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度,具體是指由《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所形成的環境保護制度。同時由于污染環境的行為往往會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因而本罪的客體尚包括公私財產與公民健康、生命安全等傳統的個人法益。顯而易見,這仍然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的人本主義法益觀,如果實施了污染行為,但并未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安全損害的嚴重后果的,亦不構成犯罪。從這種人本主義的法益觀出發,對環境的保護,目的在于保護人本身的利益,如果人本身利益沒有受到損害或威脅,就沒有刑事制裁可言。在人本主義的法益思想之下,不存在處罰單純破壞環境媒介,如水、空氣、土壤等行為的規定,只有在透過環境媒介的破壞,而侵害到人本身的生命、身體、財產等利益的時候,才會動用刑事制裁。然而,人本主義法益觀忽視了環境資源和生態系統本身的獨立價值,更沒有看到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最終仍然是為了人類的存在本身。同時,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很多情況下將是不可逆轉的,即使能夠修復,人類也將付出慘痛的代價。國外發達國家在走過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之后,已經充分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將生態環境視為獨立的法益。德國政府在提請德國聯邦議會審議反環境犯罪法的草案說明中指出:“人類的生存空間和自然生存基礎是需要刑法保護與重視的,長期以來,它們一直處在為保護傳統的尤其是個人權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這是不言而喻的。環境的刑事保護不能單純地局限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保護,必須同時保護像水、空氣和土地這樣的基本生活基礎,應當將它們作為人類生活空間的組成部分加以包括,并且將這種生態學的保護利益也作為法益來加以認識。”我國作為后發國家,不應當重復發達國家已經走過的老路,而應當及早樹立生態法益的理念。在環境犯罪的問題上,應當樹立非人本的法益觀,將對環境的損害視作獨立的法益。相對于對人的利益的侵害或者威脅,對環境的損害或威脅是屬于前階段的風險,對此加以保護就是將刑法保護前置化,顯然這種前置化保護更加符合保護環境的需要,最終也能更好地保護人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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