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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辦案指南(2013年第2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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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辦案指南(2013年第2輯)(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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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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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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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公檢法辦案指南(2013年第2輯·總第158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和公安部法制局聯合編輯,是最高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聯合編輯的第一套法律適用方面的書籍,收集了公、檢、法機關辦案需要的最新法律、法規;最新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性文件及其理解與適用;部門規章及其理解與適用;高法、高檢、公安部有關職能部門的答復及其理解與適用;工作指導性文件及其理解與適用;辦案實務研究;專家答疑;典型疑難案例評析:法制動態等。
《公檢法辦案指南(2013年第2輯·總第158輯)》是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權威、全面的工作指導用書而編輯出版的,是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律師辦理案件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提供權威、標準、及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文本。

名人/編輯推薦

《公檢法辦案指南(2013年第2輯)》是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權威、全面的工作指導用書而編輯出版的,是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律師辦理案件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提供權威、標準、及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文本。

目次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 2012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2]21號)
正確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 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部門規章及其理解與適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7號發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談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工作指導性文件】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 2012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2]21號)
正確適用修改后刑事訴訟法 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部門規章及其理解與適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7號發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談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工作指導性文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
(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2]23號印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2年11月20日 高檢發紀字[2012]9號印發)

【辦案實務研究】
挪用公款罪司法實務問題探討

【典型疑難案例評析】
【法制動態】

書摘/試閱



第二百五十六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第二百五十七條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復雜、疑難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審核后,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百五十九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第二百六十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存放,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二百六十一條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百六十二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為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施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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