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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和法社會學論叢(第2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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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和法社會學論叢(2013年卷)(總第18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德國法專題
德國法哲學討論之現狀/[德]烏爾弗里德·諾伊曼/l
人類學決策十字陣視野中的尊嚴、權利與法哲學/[德]溫弗雷德·布魯格/19
社會人權/[德]約格·諾伊納/47
非人類的權利?——在政治和法律中作為新行動者的虛擬行動者和動物/[德]貢塔·托依布納/69
肖像權的起源:法學建構與早期圖片
科學法/[德]法比安·施丹豪爾/106
國際憲政主義的功能性進路/[德]安妮·范·阿肯/l39
《法律論證理論》后記(1991):對若干批評者的回應/[德]羅伯特·阿列克西/166
個案所有情況之權衡——一個不為人知的現象/[德]托馬斯·里姆/191
原則理論的洞見、錯誤和自我誤解/[德]拉爾夫·波舍/226
卡爾·拉倫茨(1903—1993年)——一位偉大的德國法學家的生平和作品/[德]米夏埃爾·馬丁內克/271
論文
法律原則的歷史、方法論視角及其法理學——民法基本原則重述/唐曉睛/303
譯稿
對批評的一個回應——《認真對待權利》附錄(下)/[美]羅納德·德沃金/360
訪談
道德領域及法律領域中的規范性與客觀性/[以色列]戴維·恩諾克/405
本卷作者名錄/414
引證體例/416

書摘/試閱



前文已經表明,只有依據法院的確信才能確定權衡的結論。正如對權衡視角作具體衡量時一樣,在評價性地比較被衡量的視角時缺少客觀的、在主體間可領會的標準,該標準應會使對權衡結論的決定(以及內容控制)成為可能。在缺少這種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僅存的可能是,參照法官的個人判斷。需再次強調的是,這里并不是法官決斷主義(Dezisionismus)的擴張,相反正是對法官缺乏客觀內容標準之決定步驟的限定——以此作為對策,從而根據以上闡明的權衡規則使其余決定步驟的客觀證偽成為可能。
(四)評價負擔
證據評估的相似領域不僅僅局限于實踐意義相對不高的評價程度這一范疇。其實還涉及實質上更重要的證明責任(Beweislast)這一范疇。相應地,在法律的個案權衡中應當建立評價負擔(Wertungslast)的范疇。在法院對于個案所有情況的法律評估無法達成充分確信時,,也即個案權衡元結論時(案情不明,non liquet),評價負擔相應地決定了應作出何種裁判。
a)案情不明的可能性
但是完全占優勢的觀點卻質疑,在法律問題(Rechtsfrage)一從而也是在個案所有情況的法律權衡中——中可能案情不明。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必須在法律問題中“給出確定的決斷”;法律問題是“不能通過訴諸證明責任而得到解決的”。
然而,這一觀點忽略了與評估個案時一樣的存在于權衡決定的實際決定心理:若評估個案所有情況的目的是得出裁判者(或者一個審判機構如一個合議庭成員的多數)的主觀確信,那么可能發生的情況是,裁判者不能因為支持某方面的理由占優勢就達至充分無疑的確信。這可能是因為評價個別視角時存在(主觀)不確定性,或是由于并未達到被提高的評價程度,也可能是由于委員會的決定最終陷入表決僵局。每個從事過實踐工作的法律人都會了解這樣一種情況,他需要對兩個同樣具有說服力(或者同樣欠缺說服力)的抉擇作出評價,而今天也許傾向其中一種,明天又發生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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