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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三大部分:不完全給付、買賣承攬物之瑕疵擔保及此二者之法律適用關係,法律繼受及學說繼受觀點貫穿全書。本書認為我國不完全給付制度,特別是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二分體系之形成為二次戰前日本學說之繼受,並非德國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之忠實繼受,而物之瑕疵須在契約成立後發生始構成不完全給付,更是日本學說的盲目繼受。買賣物之瑕疵擔保雖為歐陸繼受羅馬法之結果,但法定責任說既非羅馬法之傳統,亦非現今國際契約法之共識。承攬瑕疵採法定責任說從法律史或比較法觀點亦無可採。本書嘗試透過法律解釋方法將物之瑕疵救濟整合在債務不履行之體系,釜底抽薪解決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複雜的競合關係,期使我國現行法與國際間發展的大勢所趨不至於南轅北轍。
本書三大部分:不完全給付、買賣承攬物之瑕疵擔保及此二者之法律適用關係,法律繼受及學說繼受觀點貫穿全書。本書認為我國不完全給付制度,特別是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二分體系之形成為二次戰前日本學說之繼受,並非德國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之忠實繼受,而物之瑕疵須在契約成立後發生始構成不完全給付,更是日本學說的盲目繼受。買賣物之瑕疵擔保雖為歐陸繼受羅馬法之結果,但法定責任說既非羅馬法之傳統,亦非現今國際契約法之共識。承攬瑕疵採法定責任說從法律史或比較法觀點亦無可採。本書嘗試透過法律解釋方法將物之瑕疵救濟整合在債務不履行之體系,釜底抽薪解決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複雜的競合關係,期使我國現行法與國際間發展的大勢所趨不至於南轅北轍。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北海道大學、東北大學法學部客員研究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北海道大學、東北大學法學部客員研究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目次
第一章 從繼受觀點看不完全給付之生成發展5
一 問題之說明5
二 德國瑞士與日本之積極侵害債權9
三 我國不完全給付40
四 結論70
第二章 不完全給付與不完全履行73
一 前言73
二 孫森焱的不完全給付理論75
三 不完全履行在中國85
四 結語100
第三章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羅馬法之繼受105
一 前言105
二 羅馬法108
三 羅馬法之繼受120
四 結語132
第四章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之法律性質135
一 前言135
二 學說及實務見解137
三 瑕疵擔保責任乃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一部分151
四 第360條損害賠償及第364條另交請求權159
五 結論169
第五章 買賣物之瑕疵債務不履行一般規定之適用171
一 前言171
二 瑕疵存在時點174
三 瑕疵修補請求權186
四 契約解除189
五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192
六 結論207
第六章 從法律繼受觀點看承攬瑕疵規定211
一 前言211
二 歐陸法律發展213
三 日本242
四 我國承攬瑕疵規定之構成253
五 結論265
第七章 承攬瑕疵救濟學說實務見解之分析267
一 前言267
二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 責任268
三 瑕疵擔保責任效力說276
四 第495條1項為不完全給付責任說286
五 結語294
第八章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297
一 前言297
二 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298
三 以瑕疵修補為中心的瑕疵救濟307
四 因瑕疵所生損害之賠償324
五 結論339
事項索引341
參考文獻349
一 問題之說明5
二 德國瑞士與日本之積極侵害債權9
三 我國不完全給付40
四 結論70
第二章 不完全給付與不完全履行73
一 前言73
二 孫森焱的不完全給付理論75
三 不完全履行在中國85
四 結語100
第三章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羅馬法之繼受105
一 前言105
二 羅馬法108
三 羅馬法之繼受120
四 結語132
第四章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之法律性質135
一 前言135
二 學說及實務見解137
三 瑕疵擔保責任乃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一部分151
四 第360條損害賠償及第364條另交請求權159
五 結論169
第五章 買賣物之瑕疵債務不履行一般規定之適用171
一 前言171
二 瑕疵存在時點174
三 瑕疵修補請求權186
四 契約解除189
五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192
六 結論207
第六章 從法律繼受觀點看承攬瑕疵規定211
一 前言211
二 歐陸法律發展213
三 日本242
四 我國承攬瑕疵規定之構成253
五 結論265
第七章 承攬瑕疵救濟學說實務見解之分析267
一 前言267
二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無過失 責任268
三 瑕疵擔保責任效力說276
四 第495條1項為不完全給付責任說286
五 結語294
第八章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297
一 前言297
二 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298
三 以瑕疵修補為中心的瑕疵救濟307
四 因瑕疵所生損害之賠償324
五 結論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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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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