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性法律觀的民商法應用:民商事疑難法律問題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55671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吳曉靜
出版日:2013/10/01
裝訂/頁數:平裝/3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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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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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性法律觀的民商法應用:民商事疑難法律問題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整體性法律觀與民事法律關系網
第一節 整體性法律觀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網
一、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網
第二章 法律關系的合并與分離
第一節 法律關系的實體合并
一、我國現有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突破與不足
二、建設工程承包領域的直索責任
第二節 法律關系的程序合并
一、一案數請求
二、反訴的條件
三、準合并:分別立案合并審理
四、抵銷
五、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六、第三人訴訟
第三節 法律關系的程序分離
第四節 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一、關于連帶債務的適用范圍
二、關于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系
三、連帶債務在合并、拆分民事法律關系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法律關系網視角下的民事主體
第一節 法人本質究竟是什么
一、關于法人本質的傳統論爭
二、法律關系網視角下的法人本質
第二節 法人的法律要件
一、通說
二、我國現行法上關于法人要件的規定
三、法律關系網視角下的法人要件
第三節 關于非法人組織的主體地位
第四節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一、規定與爭議
二、本文觀點
第五節 法人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一、法條文義沖突引發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的不同做法
三、本文觀點
第四章 已婚者的財產地位
第一節 如何區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
一、現行法的規定
二、現行法的規定在實踐中的作用局限
第二節 夫妻一方對外所欠債務應當如何償還
一、相關的規定
二、學界的意見
三、法院內部的觀點
第三節 本文的意見
一、夫妻財產復合所有制應當廢棄
二、關于現行法婚內單方負債規則的解讀、評價與完善l
三、以法律關系網的視角看已婚者的財產地位
第五章 公司責任與公司背后的人
第一節 股東與公司責任
一、“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理論簡介
二、關于股東與公司責任關系的其他觀點
三、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四、本文的意見
第二節 與公司責任有關的其他人
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掛靠人
第六章 法律關系網視角下的物權與債權
第一節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一、關于物權與債權區別的一般主張
二、物權與債權區別的相對性泛論
第二節 物權是否具有相對于債權的優先效力l
一、從真實案例說起
二、現行法是否承認未取得法定公示的物權的實際存在
三、買受人能否在取得法定公示之前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四、物權優先性的具體判斷
第三節 法律關系網視角下的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一、靈動的社會生活不應受制于機械的“概念法學”
二、適當地突破和超越物權一債權概念藩籬或許已當其時
三、以新觀點解釋和解決一些疑難問題
第七章 虛假民事訴訟的防與治
第一節 “甄別預防論”與訴訟原則、制度有沖突
一、與“辯論主義”訴訟原則不相容
二、與處分原則不盡相容
三、與自認規則不盡相容
四、與認諾規則不盡相容
五、與審判推進標準步驟安排相沖突
第二節 “甄別預防論”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一、標本:浙江省高院的規定
二、標本的解剖:能否操作
三、癥結:“甄別預防論”與現代民事審判職能不吻合
第三節 虛假訴訟真的那么值得預防嗎
一、從證明標準角度再談民事訴訟的職能與虛假訴訟的危害
二、從既判力的角度再談民事訴訟的職能與虛假訴訟的危害
第四節 防止和處理虛假訴訟的應然措施
一、修訂刑法,完善刑事打擊手段
二、以受害人另行起訴作為應對虛假訴訟的常規民事手段
三、對利害關系人作訴訟告知并允許其參加訴訟
四、為事后追究保留證據
第八章 民問惜贊疑難案件處理
第一節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節 幾種疑難案型的處理
一、只有付款事實而無借款協議――是不是借款
二、只有付款事實而無借款協議――是借款還是還款
三、只有借款事實而無借款協議――被告持有的借條不在了?
四、借條的真實性由誰證明
五、借條是不是借款的充分證據
書摘/試閱
譬如,認定虛假訴訟的一個相對可靠的辦法或者標準是經鑒定,當事人原先所舉的證據是虛假的。但是,原先所舉的證據是虛假的,能不能就確定地得出結論說當事人原先主張的事實就是虛假的?這倒不一定。因為即使原先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當事人也可能曾經試圖提交虛假的證據來證實它,或者提交其以為是真實的證據來證實,這些可能性都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如何,原先所舉的證據被鑒定確認為虛假,甚至加上當事人雙方已經承認串通作假,法院所得到的調查結果無非還是“一些證據(鑒定結論)+原告與被告的一致陳述”而已。正如先前的陳述未必真一樣,法院在鑒定之后得到的陳述或結果同樣未必真。
有一個案例可以很好地說明這個問題。父子兩人合開了一家公司,公司以兒子王某曾經向公司借款為由起訴王某及其前妻要求連帶還款,并提供公司與王某往來資金明細單等證據。王某對借款事實予以承認,前妻則堅決否認。法院認定公司確曾向王某個人賬戶多次打入巨額資金,但考慮到王某與公司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指父子合開公司),法院認為虛假訴訟嫌疑大,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財務記賬憑證以及相關的年檢報告、審計報告來佐證其主張,原告未能提供”,法院認為僅憑原告提供的銀行對賬單不能證明案涉資金的性質,于是判決認定“原告公司與被告王某之間不存在民問借貸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個案例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一個典型的虛假訴訟、典型的識破虛假訴訟的案例——前提是,假如真的是虛假訴訟。但是它包含著一種巨大的危險,就是謎中謎、案中案,詳言之,假如兒子真的向公司借過款(本案顯然難以排除這種可能性),那是不是在本案訴訟之后他就不用還了?那會不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呢?這種被法院識破而被處理的虛假訴訟,其結果會不會反而正中某些人的下懷?如果法院事先考慮到這一點,那么還會不會輕易相信前妻的辯稱意見?還會不會那么堅決地打算與父子兩個的虛假訴訟斗爭下去?真不好說了。進一步的疑問還可以提出一些,不過更加不便于展開來分析了。
實際上,正如上文已經提到而且下文還將分析的,民事訴訟中不存在一種絕對化的事實認定機制,既不可能得出某個事實必定為真的絕對判斷,也當然同樣不能得出原、被告必然是惡意串通而進行了虛假訴訟的絕對判斷;民事訴訟中所有有意義的判斷,都離不開對當事人的立場的考慮,而對當事人的立場的判斷只能以當事人所申明的立場為準。因此,懷疑當事人所申明的立場的真實性,必然將訴訟導向一種訴訟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困境,導向訴訟機制本身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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