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66310453
出版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朋
出版日:2014/06/01
裝訂/頁數:平裝/290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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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精神損害賠償因其固有的抽象性成為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構建中的難點,而學術界對于“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的探討尚處于起步階段。《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以《侵權責任法》搭建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總體框架為基礎,以公民受法律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犯引起“純粹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歐美各主要國家以及亞洲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與司法實踐開展比較研究,探討與此類救濟相關的法學理論問題。
《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由六章組成,第一章對“純粹精神損害”的概念加以界定,分析其法律特征和典型產生途徑;第二章主要關注給予“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時的若干考量因素,力圖提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索賠控制機制;第三章研究了“精神打擊”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回答了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恐懼致命疾病而遭受“精神打擊”的救濟等疑難問題;第四章從三類特殊的“既存關系”人手,對違反具有特殊性質的合同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加以探討;第五章圍繞“人格物”理論的提出與運用,就特定有形財產毀損引起“純粹精神損害”的賠償展開論述;第六章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實踐的回顧與展望。
《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研究》由六章組成,第一章對“純粹精神損害”的概念加以界定,分析其法律特征和典型產生途徑;第二章主要關注給予“純粹精神損害”賠償時的若干考量因素,力圖提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索賠控制機制;第三章研究了“精神打擊”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回答了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恐懼致命疾病而遭受“精神打擊”的救濟等疑難問題;第四章從三類特殊的“既存關系”人手,對違反具有特殊性質的合同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加以探討;第五章圍繞“人格物”理論的提出與運用,就特定有形財產毀損引起“純粹精神損害”的賠償展開論述;第六章是對我國相關法律實踐的回顧與展望。
作者簡介
劉朋,漢族,1985年生,北京市人。2003年起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學習,先后獲得法學學士及國際法學專業博士學位。碩博連讀期間,曾參與“我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CISG在各國裁判機構的統一適用”以及“與新能源有關的貿易救濟措施”等課題研究。近年來,在《當代法學》、《河北法學》、《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國際商法論叢》、Journal of WTO and China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獲得商務部學術獎勵一次。在校期間,曾擔任校小提琴協會首席,展現出較為突出的文體特長,并先后獲得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光華獎學金、美邁斯(北京)法學獎學金、學習特優獎學金、新旭獎學金以及綠色動力體育獎學金等獎勵。現為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部高級經理、團總支副書記,北京市選拔選調生。
目次
第一章 “純粹精神損害”的界定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二、對多樣化表述的梳理
第二節 對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評
一、以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屬于人身傷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三、以損害后果是否嚴重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四、小結
第三節 “純粹精神損害”的法律特征
一、致害行為未直接侵犯受侵權法絕對保護的人格權
二、不屬于人身傷害直接引起的疼痛與痛苦
三、滿足特定條件時具有可獲賠償性
第四節 類型化考察方法的運用
一、類型化考察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第一章 “純粹精神損害”的界定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二、對多樣化表述的梳理
第二節 對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評
一、以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屬于人身傷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三、以損害后果是否嚴重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四、小結
第三節 “純粹精神損害”的法律特征
一、致害行為未直接侵犯受侵權法絕對保護的人格權
二、不屬于人身傷害直接引起的疼痛與痛苦
三、滿足特定條件時具有可獲賠償性
第四節 類型化考察方法的運用
一、類型化考察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類型化的考量因素
三、引起“純粹精神損害”的三類典型途徑
四、三種形態之間的內在關聯
第五節 “純粹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發展的驅動因素
一、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傳統
二、判例法的推動與制定法的完善
三、公序良俗的指引
第二章 給予“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因素
第一節 考察憲法上的相關性
一、私法貫徹憲法原則的方式
二、早期改革的代表——德國的憲法私法化
三、以憲法為導向確定非財產損害賠償——意大利的判例法發展
四、遵循憲法理念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最新國際實踐
第二節 判斷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一、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合理的可預見性
三、公共政策
第三節 評價加害方的過錯
一、故意或以極端惡劣方式行事
二、過失或疏忽
三、嚴格責任
第四節 其他考量因素
一、損害后果的嚴重性
二、對訴訟泛濫的防范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精神打擊”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第一節 “精神打擊”案件的特征
一、侵權法對身份權保護的不確定性
二、對密切情感關聯的個案分析
第二節 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二、對“非核心”家庭成員的賠償
一、對同居(生活)伴侶的賠償
三、對其他密切關系人的賠償
四、對“單純旁觀者”的賠償
第三節 非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一、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非財產損害賠償概述
二、示范性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
……
第四章 違約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第五章 有形財產毀損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第六章 我國法律實踐對“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探索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二、對多樣化表述的梳理
第二節 對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評
一、以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屬于人身傷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三、以損害后果是否嚴重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四、小結
第三節 “純粹精神損害”的法律特征
一、致害行為未直接侵犯受侵權法絕對保護的人格權
二、不屬于人身傷害直接引起的疼痛與痛苦
三、滿足特定條件時具有可獲賠償性
第四節 類型化考察方法的運用
一、類型化考察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第一章 “純粹精神損害”的界定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性
二、對多樣化表述的梳理
第二節 對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評
一、以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屬于人身傷害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三、以損害后果是否嚴重為著眼點的界定方法
四、小結
第三節 “純粹精神損害”的法律特征
一、致害行為未直接侵犯受侵權法絕對保護的人格權
二、不屬于人身傷害直接引起的疼痛與痛苦
三、滿足特定條件時具有可獲賠償性
第四節 類型化考察方法的運用
一、類型化考察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二、類型化的考量因素
三、引起“純粹精神損害”的三類典型途徑
四、三種形態之間的內在關聯
第五節 “純粹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發展的驅動因素
一、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傳統
二、判例法的推動與制定法的完善
三、公序良俗的指引
第二章 給予“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因素
第一節 考察憲法上的相關性
一、私法貫徹憲法原則的方式
二、早期改革的代表——德國的憲法私法化
三、以憲法為導向確定非財產損害賠償——意大利的判例法發展
四、遵循憲法理念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最新國際實踐
第二節 判斷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一、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合理的可預見性
三、公共政策
第三節 評價加害方的過錯
一、故意或以極端惡劣方式行事
二、過失或疏忽
三、嚴格責任
第四節 其他考量因素
一、損害后果的嚴重性
二、對訴訟泛濫的防范
第五節 本章小結
第三章 “精神打擊”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第一節 “精神打擊”案件的特征
一、侵權法對身份權保護的不確定性
二、對密切情感關聯的個案分析
第二節 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二、對“非核心”家庭成員的賠償
一、對同居(生活)伴侶的賠償
三、對其他密切關系人的賠償
四、對“單純旁觀者”的賠償
第三節 非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擊”損害賠償
一、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非財產損害賠償概述
二、示范性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
……
第四章 違約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第五章 有形財產毀損引起的“純粹精神損害”及其賠償
第六章 我國法律實踐對“純粹精神損害”賠償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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