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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然法則(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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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然法則(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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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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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洛克的自然法學說是法學思想史上的里程碑式作品,他把自然狀態、自然法同資產階級的理想和利益聯系在一起,并加以系統論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獨特創見。
《論自然法則》是洛克早年在牛津大學任道德學監時的拉丁文作品,洛克生前未公開出版,直到1954年,劍橋大學萊登教授才將之整理翻譯為英文并附長篇導言一并出版。現選編萊登整理的《論自然法則》一文,連同其他學者極具代表性的洛克研究論文五篇,迻譯為中文版《論自然法則》。此書必將對研究洛克自然法、自然權利思想以及西方現代早期政治思想之學者大有裨益。

作者簡介

作者洛克(1632-1704),英國哲學家,與貝克萊、休謨三人并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洛克被譽為現代政治之父,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價值的理論之父。洛克的思想對于后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譯者徐健,浙江大學政治學博士,研究領域為西方古代和近現代政治哲學,擔任“經典與解釋?廊下派集”主編;
蘇光恩,西安科技大學人文與外國語學院講師,學術專長為蘇格蘭啟蒙思想研究;
楊順,上海交通大學法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法理、國際法研究;
黃銳,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后研究人員,從事社會理論、城市建設研究;
劉敏,北京大學法理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1.《論自然法則》系“西方傳統:經典與解釋?洛克集”之一。“洛克集”旨在改變我國學界洛克研究的現狀,通過研究洛克而思考與中國百年政制變革有關的問題。
2.洛克有現代政治之父的美譽,也是如今“自由民主”普世價值的理論之父。本書選編洛克的《論自然法則》一文,連同其他學者極具代表性的洛克研究論文五篇,合為一書,迻譯為中文版《論自然法則》。

目次

選編者前言(徐健)
萊登 導言
洛克 論自然法則
約爾頓 洛克論自然法則
施特勞斯 洛克的自然法學說
塞利格 洛克的自然法與政治的基礎
扎科特 洛克《政府論》(上篇)導言
阿什克拉夫特 洛克的自然狀態

書摘/試閱

250年間,就如我們將會發現的,洛夫萊斯作品集里的自然法論文沒有得到識別和研究,因此,它既未引起人們的興趣,也沒有發生任何影響。在洛克的一生中,只有托森與泰瑞爾知道這些論文;而通過收集的證據表明,其中一位曾在自己著作中使用過這些論文。
在1671年,也就是洛克完成自然法則論文的第12個年頭,托森發表了一本著作,名為《根據英格蘭教會答問手冊而對十條圣訓或十誡所作的釋義——通過介紹一些有關上帝的自然法和實定法的一般性論述以作為釋義的前提》(An Explication of the Decalogue or Ten Commandment,according to Catechism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 To which are premised by way of Introduction Several General Discourses concerning God’s both Natural and Positive Laws)。第1篇論文處理了“自然法”的問題,托森計劃從以下4點進行探究,即(1)“自然法是怎樣產生的”,(2)“這種法律通常的內容是什么”,(3)“這樣的義務維持的東西到底是什么”,(4)“在增加了摩西與基督的律法之后,關于自然法的知識到底有什么用處”。托森在這篇論文中引用的文獻除了《圣經》之外,唯一權威的作家就是胡克。我們從托森給洛克的信中得知,在16世紀初兩位友人對自然法則進行過長期討論,現在我們必須搞清楚的是托森在書中第1篇論文里闡發的觀點到底是他自己的,還是洛克的,或者是兩位朋友早期討論的共同成果。
作為對第一個問題的回應,托森基于兩個理由推論出自然法則的存在:(a)存在一位上帝,憑借其智慧,他已經正當地、且不可避免地為自己的造物制定了適合于它們的本性以及適合于自己的設計的法律,并且(b)所有的人都認為自己被自身的意識所限制,而這一事實只能基于如下設想才能得到解釋:每個個體詳盡地知曉有關善與惡的規則。可以說,托森此處表述的觀點幾乎與洛克在第1篇自然法則論文中所接受的一致。
根據托森寄給洛克的書信,似乎上面提到的第一個理由是托森提議之后洛克承認的,而第二個理由和來自良知的論據也是由托森提出的。托森在信中向洛克建議,除了以上的兩項原因之外,他們不應該為自然法則的存在尋找更進一步的證據,因此,在洛克的第1篇論文中發現的其他證明自然法則存在的論點似乎都應該是洛克的創造。的確,我們有很好的理由相信自然法來自意識的觀點是由托森而不是洛克引入討論并主動構建的。首先,洛克對這些觀點的表述不及托森清晰明確。其次,托森(洛克也是如此,只不過重視的程度不一樣)主張,意識并不區分善與惡,而只是憑借它認為的善的或惡的外部規則對一個行為作出評判。直到多年以后,這一點才被洛克自己在1690年的《人類理智論》中加以主張,尤其是他簡略回應伯內特在1697年對《人類理智論》的評論的過程中。
托森的論文討論的第二個問題與自然法則的內容有關。同洛克一樣,他在這一問題上的研究對一種先驗方法的喜愛勝過一種后驗的方法。像洛克一樣,他將人類對上帝、鄰人和他們自己的義務定義為對上帝的崇拜與服從、給予每人他所應有的,以及自我保存。較之洛克,托森對此的論述再次顯得更加詳盡具體、簡潔緊湊,而洛克在這個問題上的討論則有些倉促了事,并且散見于他的論文當中。我們可以設想,托森在書中對這部分論點的闡釋,如果不是他本人獨立研究的結果,那么仍然是與洛克討論的產物。因此,在這些觀點的形成上,至少要給洛克記上一功。
接著,托森討論了自然法的效力。對他來說,自然法的效力持續的時間同人類生存的時間一樣久遠,他對這種主張的肯定程度絲毫不遜于洛克。當他談到某些事例——據此似乎可以表明,依據上帝的命令,自然法的約束力能夠失效——的時候,他提到了經常被傳統作家引用的兩個例子,即以色列人攜帶著埃及人的物品到達巴勒斯坦,以及亞伯拉罕將自己無辜的兒子作為祭品獻祭給上帝。在第7篇論文中,洛克只用了其中的一個作為事例。但是,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自然法并未真正發生變化。這與托森的主張是相同的,并且這種論點事實上來源于傳統。即便自然法具有永久效力與確定性,在回答為什么人類頻繁違背或者誤解自然法時,托森十分有條理地列舉了一系列理由,其中的開頭兩個,但不包括最后一個,能夠在洛克的自然法論文中找到,只不過洛克沒有將這些理由歸類而是使其散見于論文中。托森在這一語境下引用的菲利克斯(Minucius Felix)的faxile credimus quae uolumus并未出現在洛克的自然法則論文中,但是這部分引文可以在1690年的《人類理智論》的相似語境中找到。綜上所述,我們能再次推斷出托森在兩位老友間的討論中扮演積極角色,而且,當他發表自己有關自然法的學說時,不能否認曾得益于洛克的自然法則論文。
最后,托森的論文探究的是關于自然法則同摩西的律法、福音律法之間的聯系問題。我們必須將他視為單獨進行這項研究的人,因為在洛克的所有自然法論文中都沒有相應的內容。他試圖表明,正是因為自然法的誡命所具有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使其避免被摩西以及基督的法律所取代。此時,真實的情況是,他與洛克一樣表達了一種不拘泥于教義的態度,而兩人的這種態度都可能承襲自維奇科特(Whichcote) 和卡爾弗韋爾。然而,在討論的末尾,托森將自然法則稱作“上帝的燭光”,洛克在1690年的《人類理智論》中也用過這個比喻,而在自然法則論文中卻沒有出現過。在自然法則論文中,或許是受到卡爾弗韋爾主要作品標題的影響,洛克更喜歡使用只與理性相關聯的“自然之光”。
鑒于此,我們得到的普遍印象是,托森在論文集中表達的觀點并不必然參考了洛克的自然法論文,部分是自己的,部分來自于傳統。然而,由于與洛克自然法論文中的觀點十分相似,托森的觀點的必定能在他和朋友之間的一系列討論中尋找到根源,并且他顯然也貢獻出部分核心內容。我傾向于認為,這些討論的主題存在于比第1篇論文的篇幅大4倍的《十誡釋義》中。與此同時,第1篇論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托森參加討論的收獲,而我們也可以非常便利地從洛克的自然法論文的所有相關部分——在托森的論文集中沒有相應內容——中估量他的收獲。
現在讓我們接著考察泰瑞爾的著作,書名為《有關自然法則論文的專題論文集——根據坎伯蘭在相關主題的拉丁論文中所定下的原則與方法》(A Brief Disquisition of the Law of Nature,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 laid down in the Rev. Dr. Cumberland’s Latin Treatise on that Subjecet),出版時間為1692年。泰瑞爾跟隨坎伯蘭的問題,以反駁霍布斯作為著述的主題,并解釋自然法因其首要目的所具有的約束力,即依據上帝的命令(enjoin)迫使人們全力以赴,尋求并建立理性存在物的共同善。他曾經在1681年出版的名為《家長不是君主》的著作的第一章強調了后一項任務的緊迫性,而這部分內容同他與菲爾默之間的論戰緊密相關。
泰瑞爾與洛克早年在牛津便已結識,當時洛克尚未著手寫作自然法論文。兩人的終生友誼使泰瑞爾熟知洛克的論文。泰瑞爾與洛克每隔一段時間便會討論他們關注的主題,并反復鼓勵后者將自然法則論文發表:首先是1687年,當洛克完成《人類理智論》的手稿時;然后是1690年,在《人類理智論》發表之后;1692年,當泰瑞爾發表自己的著作《關于自然法則的專題論文》(Disquisition of the Law of Nature)之后,他再次鼓勵洛克。在該書的很多地方,泰瑞爾承認自己受益于洛克的《人類理智論》,并引用了后者的部分內容。然而,我們得到的印象是,他受益于洛克的觀點已經遠遠超出了他承認的歸于《人類理智論》里的內容。泰瑞爾書中有關自然法的一些主要論點,事實上在洛克的《人類理智論》中不存在對應內容,而是與洛克自然法論文中的闡釋如此相似,以至于我們根本不用懷疑他們之間的承接性。泰瑞爾在《關于自然法則的專題論文》中根本沒有提到自然法則論文,而在一些他效仿洛克的地方甚至暗指是自己的原創。在此處遭遇抄襲的疑問如此之強烈,使得進一步的探討成為必要。
在作為作品引言的“致讀者的序言”中,泰瑞爾解釋說該書在對自然法的探討中反對像格勞秀斯與塞爾登一樣采用后驗的方法,換言之,反對使用一種依據傳統以及人們的一致同意證明自然法的方法。像洛克和托森一樣,泰瑞爾更喜歡運用先驗(posteriori)的方法,通過探求事物的本性以及人類的本性來論證自然法的確定性。他確信,這般探討的結果將表明,自然法的約束力源自于上帝的意志與權威。而他為自己設定了一項特殊的使命,即將自然法怎樣源自于上帝這一論題準確地展示出來。與此同時,他反對如他所說的柏拉圖主義者的嘗試,即通過假設上帝在人類心靈中置放了某些天生的道德善惡的觀念來證明自然法的神圣起源。作為對這種假設的駁斥,他指示讀者參考洛克的《人類理智論》,而且,泰瑞爾主張這種論證是以他對知識來源于感覺的問題的研究為依據。毫無疑問,參考洛克的《人類理智論》足以駁斥天賦觀念,但是泰瑞爾此處真正的考慮是要表明自然法不是一種內在的法律(innate law),而對于這一問題洛克則在自己的第2和第3篇論文中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討論,而在《人類理智論》中只是簡略提及。與此類似,在序言的結尾處,當總結自己為什么主張“自然法擁有一切使其必然呈現出現在這副模樣的東西”的原因時,泰瑞爾似乎再次借用了洛克自然法則論文中的內容,而非成熟時期的作品。泰瑞爾書中的第3章似乎給了我們相同的印象,他在那里闡述了一種對自然法的信仰的異議以及他對這種異議的回應,并再次表示出對自然法能夠經由傳統得到論證的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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