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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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為高等職業教育土建及相關專業系列教材之一。全書圍繞建設工程活動的全過程,重點闡述建設工程各個階段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以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強調基礎知識,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突出專業特色。《建設工程法規》在編寫過程中突出新穎性、實用性、科學性,除了做高職土建專業教材,還可供建設行業建造師、造價師、監理師、七大員培訓學習參考。
目次
第一章 建設工程法規概論
第一節 建設法規的概念
第二節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第三節 工程建設程序法規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筑許可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第三節 建筑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第四節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第二節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第一章 建設工程法規概論
第一節 建設法規的概念
第二節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第三節 工程建設程序法規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筑許可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第三節 建筑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第四節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第二節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第三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四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第四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節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
第四節 監理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第二節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第三節 相關合同制度
第四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七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 施工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第二節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三節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
第四節 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節 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
第六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八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 工程建設標準
第二節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節 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第五節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第六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九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第二節 民事訴訟制度
第三節 仲裁制度
第四節 調解與和解制度
第五節 行政強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第六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十章 建設工程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第二節 施工節約能源制度
第三節 施工文物保護制度
第四節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第五節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第六節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第七節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第八節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第九節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第十節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第十一節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第十二節 工程案例分析
參考文獻
第一節 建設法規的概念
第二節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第三節 工程建設程序法規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筑許可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第三節 建筑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第四節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第二節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第一章 建設工程法規概論
第一節 建設法規的概念
第二節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第三節 工程建設程序法規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筑許可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第三節 建筑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第四節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第二節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第三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四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
第三節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第四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節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
第四節 監理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第二節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第三節 相關合同制度
第四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七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 施工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第二節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三節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
第四節 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節 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
第六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八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 工程建設標準
第二節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節 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第五節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第六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九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第二節 民事訴訟制度
第三節 仲裁制度
第四節 調解與和解制度
第五節 行政強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第六節 工程案例分析
第十章 建設工程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第二節 施工節約能源制度
第三節 施工文物保護制度
第四節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第五節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第六節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第七節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第八節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第九節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第十節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第十一節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第十二節 工程案例分析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規定的國家機關事先擬定的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多年的實踐表明,如果缺乏合同示范文本,一些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漏洞較多,將給合同履行帶來很大困難,不僅影響合同履約率,還導致合同糾紛增多,解決糾紛的難度增大。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中指出,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對各類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式樣等制定出規范的、指導性的文本,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提倡、宣傳,逐步引導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采用,以實現經濟合同簽訂的規范化。
推行這一制度,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使合同的簽訂合法規范,避免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確切,防止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條款;也便于合同管理機關加強監督檢查,有利于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繼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參考作用,但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當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無直接關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但無法律強制性,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
第二節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勞動合同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由于存在著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受勞動法律的約束與規范。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一般始于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何種期限的勞動關系,都需要雙方將該期限用合同的方式確認下來,否則就不能保證勞動合同內容的實現,勞動關系將會處于一個不確定狀態。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1年、2年,也可以是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但是,超過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祭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者本人又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規定的國家機關事先擬定的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多年的實踐表明,如果缺乏合同示范文本,一些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漏洞較多,將給合同履行帶來很大困難,不僅影響合同履約率,還導致合同糾紛增多,解決糾紛的難度增大。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中指出,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對各類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式樣等制定出規范的、指導性的文本,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提倡、宣傳,逐步引導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采用,以實現經濟合同簽訂的規范化。
推行這一制度,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使合同的簽訂合法規范,避免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確切,防止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條款;也便于合同管理機關加強監督檢查,有利于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及時解決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繼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01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合同示范文本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參考作用,但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當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無直接關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但無法律強制性,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
第二節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勞動合同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所謂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由于存在著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受勞動法律的約束與規范。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一般始于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無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何種期限的勞動關系,都需要雙方將該期限用合同的方式確認下來,否則就不能保證勞動合同內容的實現,勞動關系將會處于一個不確定狀態。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1年、2年,也可以是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但是,超過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祭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者本人又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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