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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近代司法變革中不太引人關注的“縣長兼理軍法制度變革”為線索,考察了從晚清軍法與刑法分離,到民國時期縣長兼理軍法逐步侵占普通司法空間的歷史進程。希望借縣長兼理軍法制度演變的視角,凸顯近代中國司法制度變革的曲折性和復雜性,為研究中國近代司法改革、軍事法制改革等問題提供一個新的參考。本書的研究聚焦在1935~1949年四川省縣級軍法室,通過分析其組織機構及運作方式,探究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實質性內涵。研究縣長兼理軍法制度,可以作為窺探民國時期縣長職權演變的一個窗口。
作者簡介
劉衛,男,1990年5月出生,湖南桃源人,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史。
目次
緒論
一、選題緣起
二、研究概況
三、資料來源
四、概念界定
五、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歷史背景
第一節 清末民初軍法的“獨立”與“越界”
一、清末《奏定陸軍審判章程》的制定
二、民初縣知事兼任軍法官現象的出現
第二節 “曇花一現”的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
一、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的成立
二、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的亂象
三、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的裁撤
第二章 四川省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確立
第一節 國民政府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確立過程
一、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初步實施
二、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第二節 四川省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演進
一、防區制時期四川省的縣長兼理軍法制度
二、委員長行營任命四川省縣長兼任軍法官
三、四川省各縣軍法室的成立
第三節 縣軍法承審員的地位問題
一、縣軍法承審員的法律地位
二、縣軍法承審員的實際地位
第三章 四川省各縣軍法案件的審判
第一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案件的類型
一、全面抗戰前四川省各縣軍法案件類型
二、全面抗戰後四川省各縣新增軍法案件類型
第二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審判的亂象
一、軍法案件和普通司法案件不分
二、各方勢力幹預
三、軍法官執法犯法
第三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審判的積案問題
一、各縣軍法案件大量積壓的困境
二、清理軍法積案
三、疏通軍法人犯
第四章 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消亡
第一節 1947年四川省各縣軍法室的裁撤
一、軍法室裁撤的背景
二、處理軍法案件及人犯
三、安置軍法承審員
第二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室的短暫恢復及終結
一、各縣軍法室恢復的背景
二、各縣軍法室的短暫恢復及終結
結語
一、縣長兼理軍法制度既是“軍法之治”時期的現象
也是“軍法之治”時期的產物
二、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演變是民國時期行政權、軍
事權、司法權三權消長的表征
三、軍法權限擴張的困境
附錄
附錄一:《豫鄂皖三省總司令部加委各縣縣長兼本部軍法
官暫行條例》(1932年9月1日公布)
附錄二:《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加委各縣
縣長兼本行營軍法官暫行條例》(1933年2月公布)
附錄三:《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駐川軍法處組
織條例》(1935年5月18日公布)
附錄四:《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修正加委各省
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任本行營軍法官暫行條例》
(1935年5月14日公布)
附錄五:《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委任各省最高
軍政長官代為審核軍法案件辦法》
(1935年6月22日頒行)
附錄六:《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辦軍法事務暫行
辦法》(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錄七:《各省最高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
(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錄八:《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理軍法暫行辦法》
(1937年10月30日公布)
附錄九:《各省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
(1937年10月30日軍事委員會公布)
附錄十:《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審法暫行辦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附錄十一:《各省高級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參考資料
一、檔案文獻
二、民國文獻
三、地方志及文史資料
四、研究專著
五、期刊論文
六、碩士、博士論文
後記
一、選題緣起
二、研究概況
三、資料來源
四、概念界定
五、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歷史背景
第一節 清末民初軍法的“獨立”與“越界”
一、清末《奏定陸軍審判章程》的制定
二、民初縣知事兼任軍法官現象的出現
第二節 “曇花一現”的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
一、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的成立
二、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的亂象
三、各省市臨時軍法會審的裁撤
第二章 四川省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確立
第一節 國民政府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確立過程
一、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初步實施
二、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第二節 四川省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演進
一、防區制時期四川省的縣長兼理軍法制度
二、委員長行營任命四川省縣長兼任軍法官
三、四川省各縣軍法室的成立
第三節 縣軍法承審員的地位問題
一、縣軍法承審員的法律地位
二、縣軍法承審員的實際地位
第三章 四川省各縣軍法案件的審判
第一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案件的類型
一、全面抗戰前四川省各縣軍法案件類型
二、全面抗戰後四川省各縣新增軍法案件類型
第二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審判的亂象
一、軍法案件和普通司法案件不分
二、各方勢力幹預
三、軍法官執法犯法
第三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審判的積案問題
一、各縣軍法案件大量積壓的困境
二、清理軍法積案
三、疏通軍法人犯
第四章 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消亡
第一節 1947年四川省各縣軍法室的裁撤
一、軍法室裁撤的背景
二、處理軍法案件及人犯
三、安置軍法承審員
第二節 四川省各縣軍法室的短暫恢復及終結
一、各縣軍法室恢復的背景
二、各縣軍法室的短暫恢復及終結
結語
一、縣長兼理軍法制度既是“軍法之治”時期的現象
也是“軍法之治”時期的產物
二、縣長兼理軍法制度的演變是民國時期行政權、軍
事權、司法權三權消長的表征
三、軍法權限擴張的困境
附錄
附錄一:《豫鄂皖三省總司令部加委各縣縣長兼本部軍法
官暫行條例》(1932年9月1日公布)
附錄二:《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加委各縣
縣長兼本行營軍法官暫行條例》(1933年2月公布)
附錄三:《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駐川軍法處組
織條例》(1935年5月18日公布)
附錄四:《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修正加委各省
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任本行營軍法官暫行條例》
(1935年5月14日公布)
附錄五:《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委任各省最高
軍政長官代為審核軍法案件辦法》
(1935年6月22日頒行)
附錄六:《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辦軍法事務暫行
辦法》(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錄七:《各省最高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
(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錄八:《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及縣長兼理軍法暫行辦法》
(1937年10月30日公布)
附錄九:《各省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
(1937年10月30日軍事委員會公布)
附錄十:《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審法暫行辦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附錄十一:《各省高級軍事機關代核軍法案件暫行辦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參考資料
一、檔案文獻
二、民國文獻
三、地方志及文史資料
四、研究專著
五、期刊論文
六、碩士、博士論文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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