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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書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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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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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600 元
優惠價
9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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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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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可得紅利積點:45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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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書狀既然如此重要,其撰寫的方式及其內容的決定,當須加以研求。本書共分五篇,除民事、刑事、行政法等書狀分別於第二、三、四篇蒐遍各類狀例詳述外,於第一篇闡述法院有關知識及書狀的種類、構成、內容、遞送等,並對撰狀的要領,列舉實例,分析甚詳。更為可貴的是另闢第五篇,就日常涉訟最多的十種事例,按訴訟的流程,列舉各階段所需之狀例,不但簡明實用,而且可使讀者明悉各種涉訟事例的處理流程。

作者簡介

王國棟
現職 鴻翔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學歷 台灣大學EMBA商學碩士
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
經歷 最高法院辦事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周家寅
現職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經歷 87年公證人高考及格
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人
台北地區公證人公會第5屆、第6屆理事長

孫慧敏
現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特別助理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經歷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執行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特別助理

許啟龍
現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分所合夥律師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桃園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講座、桃園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講座

鄧又輔
現職 鴻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士、東吳大學中國大陸法律碩士班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弘鼎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主編簡介
主編
李永然
現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創辦人
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
臺北市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
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華人權協會第13屆、第14屆、第16屆理事長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


副主編
吳光陸
現職 精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 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 台灣彰化、台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南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台中分院法官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召集人
台中律師公會第26屆第2任理事長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授級)

八版序
「訴訟書狀」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用來表達自身意見、行使訴訟權利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關涉當事人權益甚鉅,稍有不慎,甚至可能影響訴訟的結果,因此一份簡明扼要、邏輯清晰的訴狀內容,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是十分重要。
為了讓民眾及法律從業人士在撰寫訴訟書狀時能有所參考依據,余於民國74年間主編了「訴訟書狀範例」一書,並自第六版起,由吳光陸大律師擔任副主編,又增加邀集法律界知名律師、公證人及法務人員共同撰寫。本書發行至今將近40年,是一本非常實用且暢銷的工具書籍,深得各界的支持與好評。由於國內法令隨著時代進步、社會變遷,會做一些修訂、增訂及廢止;因此,本書也依據法令更改而做過多次的修訂,並於民國109年9月間發行第七版。如今已銷售一空,收到許多讀者的反饋,希望本書能儘快再版,於是應五南出版社改版請求,余再度邀集本書作者們進行內容之修訂,以符合現今最新的法律規定。
本書此次再版修正的部分涵蓋:吳光陸大律師針對民事書狀一篇中更新了「民事訴訟規則」內容,增加「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狀」、「聲請承當訴訟狀」、「訴訟繫屬登記」、「對聲明異議裁定抗告」及「確認調解無效之起訴狀」……等狀例;周家寅公證人則對公認證部分做修改;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孫慧敏特助對於提存書狀及非訟事件書狀做更新及補充;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許啟龍對於「行政訴訟」及「國家損害賠償」更新修正;王國棟大律師及鄧又輔大律師則針對「刑事訴訟法相關書狀」一篇做增修及更新法律條文,包括了:「聲請撤銷通緝被告狀(由配偶聲請)」、「聲請法院變更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狀」、「聲請交付光碟狀」、「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等,並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狀例。藉由此次的修訂作業,讓全書內容更趨完整及實用。
本書此次再版,特別感謝各位作者百忙之中撥冗完成修訂,也感謝五南出版社編輯同仁們協助聯繫及彙整各方的稿件修訂內容,完成校對事宜,在大家的努力之下,讓本書得以順利付梓,由於修訂時間倉促,難免疏漏及訛誤,敬祈各界惠予指正。

李永然 序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永然法律基金會
民國113年6月26日

目次

第一篇 緒 論
第一章 法院之組織
第二章 法院之人員
第三章 刑事之按鈴申告
第四章 書狀之種類
第五章 狀紙之內容
第六章 訴狀之遞送
第七章 卷宗之整理
第八章 撰狀之準備
第九章 撰狀之要領

第二篇 民事書狀
第一章 民事訴訟法相關書狀
第二章 強制執行法相關書狀
第三章 破產法相關書狀
第四章 公證與提存之相關書狀
第五章 非訟事件法相關書狀
第六章 鄉鎮市調解條例相關書狀
第七章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
第八章 民法相關書狀
第九章 土地法相關書狀
第十章 商事法相關書狀

第三篇 刑事訴訟法相關書狀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相關書狀
第二章 刑事補償相關書狀

第四篇 行政法書狀
第一章 訴願法相關書狀
第二章 行政訴訟法相關書狀
第三章 國家賠償法相關書狀

第五篇 訴狀活用

書摘/試閱

為被告林丁、王丙涉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依法提出告訴事:
被告林丁前於民國○○年○月○日書立借款契約書(證物一)向告訴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以坐落○○縣○○市○○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號建物(原為○○縣○市○○街○○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七百五十萬元(證物二)。後因被告林丁無力清償積欠告訴人之借款,詎被告林丁竟與被告王丙欲使上開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後,成為不點交狀態,明知彼此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於○○年○○月○○日簽訂之虛偽不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共同前往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登記,使辨理公證業務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公證書正本上,足以生損害於該法院公證處對公證書內容真實性之管理;嗣告訴人聲請台灣○○地方法院查封拍賣被告林丁上開房地,待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年○月○日派員就上開房地執行查封程序時,被告林丁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並提出前揭已辨竣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主張上開房屋已有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且經公證之事實,而行使該公證書,致使辨理強制執行之書記官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該日之「查封筆錄」(當場並無法官在場,證物三),嗣並登載於○○年○月○日○○年度民事執○字第○○○號「拍賣公告」,該「拍賣公告」並載明「拍定後不點交」,足以生損害於法院民事執行查封、拍賣程序之正確性及買受人點交拍定房地之權益。被告林丁、王丙所為,即屬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此依法提出告訴,狀請
鈞署明察,賜傳喚被告到案,偵查起訴,以儆不法。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物一:借款契約書。
證物二、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證物三、查封筆錄。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蔡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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