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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0.3.3制度創新理論
制度創新是一種變革,它指在人們在一定的生產和生活條件下,通過創設新的、更符合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的一系列關于人的行為的制度、規范體系以此來實現社會的持續發展和變革的創新。所有創新活動都有賴于制度創新的積淀和持續激勵,通過制度創新得以固化,并以制度化的方式持續發揮著自己的作用,這是制度創新的積極意義所在。制度創新的核心內容是社會政治、經濟和管理等制度的革新,是支配人們行為和相互關系的規則的變更,是組織與其外部環境相互關系的變更,其直接結果是激發人們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促使不斷創造新的知識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及社會財富源源不斷的涌現,以此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最終推動社會的進步。新制度學派對制度創新含義的認識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李文濤、蘇琳,2001):一是制度創新一般是指制度主體通過建立新的制度以獲得追加利潤的活動;二是制度創新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而對現行制度進行變革的種種措施與對策;三是制度創新是在既定的憲法秩序和規范性行為準則下制度供給主體解決制度供給不足,從而擴大制度供給的獲取潛在收益的行為;四是制度創新是由產權制度創新、組織制度創新、管理制度創新和約束制度創新四方面組成;五是制度創新既包括根本制度的變革,也包括在基本制度不變前提下具體運行的體制模式的轉換;六是制度創新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包括制度的。戴維斯和諾斯把制度創新的全過程分為五個階段:一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階段;二是“第一行動集團”提出制度創新方案的階段;三是“第一行動集團”對已提出的各種創新方案進行比較和選擇的階段;四是形成“第二行動集團”階段;五是“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協作努力,實施制度創新并將制度創新變成現實的階段替代、轉化和交易過程。
0.3.4國家創新系統理論
國家創新體系的核心內涵是實現國家對提高全社會技術創新能力和效率的有效調控和推動、扶持與激勵,以取得競爭優勢。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基礎成為企業、區域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平臺,因此國家創新體系既包括提高技術創新能力與效率,也包括提升全社會的知識基礎等重要方面。英國技術創新研究專家克里斯夫·弗里曼教授在1987年首次提出國家創新系統的這一概念。他通過對日本經濟成績的分析,指出國家創新系統是由公共和私人部門機構組成的網絡,他們的活動及其相互作用開創、引入、改革和擴散了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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