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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角下的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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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角下的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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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法新視野研究叢書:國際法視角下的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研究》以歐盟最新的《裡斯本條約》為研究物件,採用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交叉研究的視角,從回顧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機制的發展歷程入手,在論述《裡斯本條約》下歐盟的法律主體資格、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法中的地位、權能的性質和範圍、宗旨與價值等基本問題的基礎上,依照立法、執法和司法的順序分別介紹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決策機制與機構、執行機制與機構、歐盟法院對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司法監督等問題,最後對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做總體評價,並對新形勢下從中國和平崛起的視角分析中歐關係面臨的挑戰和未來的發展做出展望。

作者簡介

周曉明,遼寧撫順人,1981年3月生,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師,主要從事國際法與國際關系交叉研究、對外關系法等研究,主持或參與國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青年基金多項,在國內SCCSI和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近30篇。

名人/編輯推薦

周曉明編著的這本《國際法視角下的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研究》以歐盟最新的《里斯本條約》為研究對象,采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交叉研究的視角,從回顧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機制的發展歷程入手,在論述《里斯本條約》下歐盟的法律主體資格、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法中的地位、權能的性質和范圍、宗旨與價值等基本問題的基礎上,依照立法、執法和司法的順序分別介紹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決策機制與機構、執行機制與機構、歐盟法院對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司法監督等問題,最后對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做總體評價,并對新形勢下從中國和平崛起的視角分析中歐關系面臨的挑戰和未來的發展做出展望。

目次

引 言
第一章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發展歷程
第一節 松散的政治合作時期
一、歐洲政治合作下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二、《單一歐洲法令》下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第二節 三大支柱相結合時期
一、《歐洲聯盟條約》中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二、《阿姆斯特丹條約》中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三、《尼斯條約》中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第三節 《里斯本條約》中的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一、宗旨和目標
二、歐盟權能
三、法律機制
四、決策與執行機制
五、歐盟法院管轄權
六、財政預算與開支
七、靈活性條款
八、評價
第二章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法理基礎
第一節 歐洲聯盟的法律人格
一、國際組織法律人格概述
二、歐盟法律人格的發展歷程
三、《里斯本條約》下的歐盟法律人格
四、結論
第二節 歐洲聯盟的權能
一、歐洲聯盟的權能概說
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權能
第三節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宗旨
一、國際組織宗旨的法律意義
二、歐盟的一般宗旨
三、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特殊宗旨
第四節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體系
一、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體系的特點
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三、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法中的地位
第三章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第一節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制定
一、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機制
二、制定機構
三、表決方法
第二節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執行
一、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
二、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
三、歐洲對外行動署
四、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執行機制評價
第四章 共同外交與安全法律政策的司法監督
第一節 歐盟法院對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司法監督
一、歐盟法院司法監督的法理分析
二、歐盟法院司法監督的實證分析
第二節 《里斯本條約》下歐盟法院的司法監督
一、《里斯本條約》與歐盟法院的新發展
二、對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司法監督
第五章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實踐
第一節 各時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實踐
一、冷戰后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實踐
二、“9·11”事件后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實踐
三、《里斯本條約》后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實踐
第二節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與歐盟對華政策
一、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下歐盟對華政策
二、中歐關系面臨的新挑戰與中國的應對
結語
一、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發展的現實障礙
二、對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展望
參考文獻
附錄一 中英文對照表
附錄二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條約規定對照表

書摘/試閱

根據2007年政府間會議的附加聲明,“歐盟條約以及歐盟在條約基礎上採用的法律就成員國法律而言具有優先性(primacy)”。鑒於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歐盟法律的統一解釋要求在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領域同樣適用首要性原則。歐盟依照同一個目標和原則,建立一個單一的機構體系,歐盟享有和行使獨立的權能,依照《歐洲聯盟條約》(Lisbon)第24條的規定,成員國應該積極且毫無保留地本著忠誠和共同穩固原則在歐盟對外和安全領域遵從歐盟的行動,同時避免做任何影響歐盟利益或減損歐盟對外關係有效連貫性的行為。《歐洲聯盟條約》(Lisbon)第28條規定成員國應在其採取的立場和執行的行動中貫徹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領域的決議。可見,在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領域,成員國的國家主權受到了限制。但是由於歐盟法院在該領域缺乏管轄權,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成員國法院或裁判機構的統一解釋就存在問題。
總之,《裡斯本條約》從法律屬性上明確賦予了歐盟以獨立的國際法律人格;從體系上廢除了原有條約三大支柱的分類,統一規定歐盟對外政策的宗旨和目標;從機構設置上增設了歐洲理事會主席、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和歐盟對外行動署。這些舉措對於增強歐盟對外政策的一致性和強化歐盟對外行動能力,完善和發展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法律機制都產生了重要影響。但《裡斯本條約》並沒有為歐盟一體化畫上圓滿的句號,它只是《歐盟憲法條約》擱淺時所採取的一個過渡且無奈的舉措。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的對外政策中仍是薄弱的環節。其理由在於雖然歐洲一體化的原本目的是政治性的,但是其手段卻是經濟性的,並且手段逐漸侵蝕了目的。成熟聯邦的典型特徵是:以外交政策、國防等方面的“高政治”(highpolitics)為起點,之後才會延伸到基礎設施建設、部門幹預等“低政治”領域。美國就是遵循這一道路,但是歐盟的實踐恰恰相反。歐洲經濟一體化的“低政治”先行;“高政治”則隨後進行。歐洲煤鋼共同體即以“低政治的”部門幹預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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