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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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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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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如何避免醫病關係對立,引發醫療糾紛,最後只能走上法院解決?
釐清醫療責任,確立醫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最有效也是唯一的辦法!

在病人權利意識抬頭的今天,醫療糾紛時有所聞。然醫學並非精密的科學,且醫學具有某程度的實驗性與不確定性,病人治療的過程與結果,經常不是醫師所能控制與掌握的。醫療事故涉及醫學知識、不可知的風險評估、醫院的設備與器材、醫師的知識背景與技術及病人本身體質的特殊性,要認定醫療事故之責任歸屬並非易事。
本書以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為研究主軸,透過對法院及醫療實務發生之實際案例的檢視,參酌各家學說見解,探討醫療事故發生後,醫師可能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並藉以剖析臺灣醫療糾紛現況,試圖建構維持醫病雙方利益平衡、相互關心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作者簡介

陳聰富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紐約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醫學院社會醫學科合聘教授,兼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處學務長。教授科目為: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英美侵權行為法、醫療法、比較契約法。
主要著作有:《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元照,2004年)、《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元照,2004年)、《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2008年)、《民法概要(第七版)》(元照,2011年)等專書及多篇論文。

醫療糾紛在臺灣甚為常見,在人民權利意識高漲的時代,病人權利意識抬頭,醫師與病人的關係,由傳統的家父長式照護關係,演變為契約上醫療給付與報酬給付的對價關係。由於醫療事故涉及病人之健康或生命,容易引起醫病關係的激烈對立。病人經常認為造成不良醫療結果的醫師為庸醫,而醫師則認為主張權利的病人為刁民。其實,在庸醫與刁民之間,多數醫師係屬良醫,多數病人對於醫師的照護感懷於心。為促進融洽的醫病關係,雙方在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分配,應該具有同理心與慈悲心,始能化解雙方的僵局。
法律人經常提倡「依法審判」或「依法行政」,認為是保護人民權利,實現正義的重要原則。但是當醫學界開始高喊「依法看病」及「依法轉診」時,應該檢討的,不僅在於醫學界,整個社會氛圍及法律制度都應該深刻反省。
本書以醫療事故所生的民事責任為討論主題,兼及於醫療人權及醫師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討論的範圍,乃醫療事故所生的各種法律責任,希望對醫療事故訴訟,提供法學理論,作為實務參考。
醫者,乃執行偉大救人志業之人。醫者,救一人,救一家人。我的母親,數十年來深受病痛之苦,自我年少開始,每日面對一個殘弱的母親,無能為力。讓人欣慰的是,她受到許多良善醫師的照顧,使我對醫者一直心存感激。希望這本書,以一位病人家屬的感恩心情,能對醫界有些許貢獻。

目次

第一章 序論
壹、醫療傷害事故與法律責任
貳、醫療法規之解釋爭議
參、醫療事故之民刑事責任爭議
肆、本書研究之議題

第二章 醫療人權之實踐
壹、序言
貳、醫療人權之意義與法律基礎
參、醫療人權之受益權
肆、醫療人權之防禦權(自由基本權)
伍、結語

第三章 醫師之行政管制
壹、序言
貳、醫師之身分管制
參、醫師之行為管制
肆、醫師之制裁處分
伍、行政救濟程序
陸、結語

第四章 醫療行為與犯罪行為
壹、序言
貳、醫療行為之意義
參、醫療行為是否為傷害罪之傷害行為
肆、告知後同意之刑法上效果
伍、醫療輔助行為
陸、刑事責任合理化之爭議
柒、結語

第五章 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
壹、序言
貳、契約之成立與終止
參、醫療契約之性質
肆、醫療契約當事人
伍、特殊契約條款
陸、醫療給付提供者之給付義務
柒、病人之給付義務
捌、債務不履行責任
玖、結語

第六章 告知後同意與醫師說明義務
壹、序言
貳、醫師說明義務之意義與類型
參、告知後同意之法律性質
肆、告知後同意之法律效果
伍、告知義務之履行
陸、病人之同意能力
柒、未告知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捌、拒絕醫療與告知後拒絕
玖、結語

第七章 醫療事故歸責原則與補償制度
壹、序言
貳、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適用爭議
參、民法第191條之3之適用
肆、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適用
伍、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
陸、醫療損害賠償制度之再建構
柒、結語

第八章 醫療民事責任之過失判定
壹、序言
貳、兩則法院判決
參、醫療常規與理性醫師之注意標準
肆、醫療水準與理性醫師之注意義務
伍、醫療臨床指引與醫療鑑定意見
陸、醫療過失責任之判斷
柒、結語

第九章 醫療事故之因果關係
壹、序言
貳、子宮頸癌案
參、因果關係之理論與應用
肆、一般醫療事故案件
伍、機會喪失案件
陸、比例因果關係說
柒、疫學因果關係說
捌、特殊體質與因果關係
玖、結語

第十章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
壹、序言
貳、手術麻醉成植物人案
參、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肆、舉證責任減輕:證據評價規則
伍、舉證責任轉換
陸、結語

第十一章 醫療機構法人組織責任
壹、序言
貳、現行醫療事故責任制度之檢討
參、醫療事故之發生原因與組織瑕疵
肆、醫療機構型態之變遷
伍、醫療管理與病人安全
陸、醫療機構之管理人責任
柒、結語

第十二章 臺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現況與檢討
壹、序言
貳、醫療訴訟之實境與困境
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肆、醫療紛爭解決機制之法案研議
伍、結語

第十三章 結論

參考文獻
中日文參考文獻
西文參考文獻
索引
事項索引
判決暨案例索引

書摘/試閱

醫療法規涉及之法律議題,涵蓋範圍廣泛,無論民事法、刑事法或行政法等領域,均有所規範。依據不同面向,醫療法律呈現不同議題的重點。例如,在病人與醫療提供者之間,醫病關係之成立與權利義務關係成為主要議題。在病人與國家之間,國家保護人民健康、提供全民醫療服務之義務,對於國民健康福祉具有重要性。在國家與醫護人員之間,國家為維護醫療品質,對於醫護人員之執業進行嚴格管制;自生醫科技發展後,國家藉由制定特別法規,積極介入生醫發展及國民健康之照護。
基於上述法律議題之各種面向,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所需面對之法律責任,亦具有各種不同類型。在法律上,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基於醫療行為所生之傷害事故,可能面臨各種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法上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等。
就行政法上責任而言,行政法對於醫療人員課處之裁罰,包含行政秩序罰及懲戒罰。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基於一般統治關係,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據法律規定,所科處之罰鍰、申誡、沒入等行政處罰,以維持行政秩序,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至於懲戒罰,係指專門職業人員(如醫師、護理師)之懲戒委員會,對於違背執業上義務,所科處之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資格證書等懲戒處分。
就民刑事責任而言,所謂民事責任,通常係指被告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刑事責任則指,對被告之犯罪行為,國家課與(課予)刑事處罰,科以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處分。
在醫療法律案件,經常同時涉及各種法律規範。舉例言之,在民國96年6月間,臺東醫院精神科主任陳醫師涉嫌詐領健保費案,被告涉嫌以遊民為對象,將正常人「鑑定」為精神病人,再進行強制治療行為,使其乘機不停開藥拿回扣,金額高達六千多萬元。上百名原本神智正常、沒病的遊民,因定時吃精神病用藥,而發生腦筋呆滯,無法與人正常對話之現象。經查,從94年10月份起的一年半內,被告購入101萬顆抗憂鬱藥KINLOFT,使用於病人之治療,不法所得高達近二億元,檢察官具體求刑三十年。
在本案,陳醫師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在行政法上責任,有如下數端:
(1) 陳醫師將正常人「鑑定」為病人,予以藥物治療,其執行職務違背醫學倫理,並構成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依醫師法第25條規定,應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陳醫師因而可能被科處警告、停業,甚至被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資格證書。
(2) 陳醫師將遊民鑑定為精神病人予以診察治療,據而請領健保費,係屬詐領健保費之案件,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此項罰鍰之處分,即為行政法上之處罰。
(3) 再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陳醫師係「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健保局對陳醫師之醫療服務機構得予停約一至三個月,又本件屬於情節重大,依第38條規定,得予以終止特約之處分。
在刑事責任方面,本案陳醫師詐領健保費等行為,觸犯之刑責如下:
(1)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陳醫師詐領健保局之健保費,構成本條規定之詐欺取財罪。
(2) 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陳醫師不僅構成本條之偽造文書罪,並加以行使,而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3) 陳醫師若將正常人鑑定為病人後,不僅予以藥物治療,且違反精神衛生法之規定,予以強制住院治療,則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陳醫師因而構成強制罪或私行拘禁罪。
(4) 陳醫師故意以精神病人藥物給予正常人服用,致正常人發生腦筋呆滯,無法與人正常對話之現象,構成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傷害罪。
在民事責任方面,陳醫師故意以精神病人藥物給予正常人服用,致正常人發生腦筋呆滯、無法與人正常對話之現象,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從而,受害之病人得據此請求陳醫師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依據上述案例分析可知,醫療事件涉及之法律責任甚為廣泛,被告應負之責任同時兼及行政法上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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