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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 (Ero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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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 (Ero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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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收錄筆者1996年至2007年間有關大中華地區法律及性別情慾公義政治互動的中文文章。
內容觸及婚姻法/婚外情、女性權益/平等機會、原居民傳統、性罪行、家庭暴力、色情、性工作及性傾向歧視。筆者在分析論述時,既著重法學理論分析,亦重視實際法律運作;一方面運用當代歐美社會──法律哲學,另一方面也強調本土在地化的需要。其中精彩內容包括:
「快樂有罪?——後現代情慾物語」:企圖由後現代哲學分析近代中國內地及香港婚姻法對婚姻形式的規定要求。
「本土傳統 = 歧視豁免權?」:討論反歧視法律,將研讀聚焦在香港「新界男原居民傳統vs歐美平權理念」、「中華文化vs外來文化」等虛擬二元上。
「本土性別政治的重建」:借探討應付家庭暴力的法律機制,再一次研究把海外法改經驗移植本土的可能。
「因為禁、所以愛」:分別從女性主義、後現代文化理論及心理分析的角度解讀香港色情現象及法律政治的互動。
筆者在書中企圖藉探究拆解「法律崇拜」、「法律中立」等神話的同時,可以再現法律機制如何與其他專業系統(如宗教醫療社會工作)協力建構性別情慾大話/敘事,製造他者複製壓迫。
然而,法律又可否轉身成為反抗力量?外地法律改革理論經驗又能否/如何在華人地區落實?

作者簡介

趙文宗

香港大學榮譽法律學士,華威大學(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蘇格蘭士嘉夫格賴特大學(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法律碩士。1996年加入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任助理教授;之後分別任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高級培訓顧問、澳洲達爾文大學(Charles Darwin University)法學院講師及占姆士庫克大學(James Cook University)法學院講師。現職香港樹仁大學法律副教授兼法律與商業系系主任。中文著作包括:
2013年世界華人法哲學大會文集(2013)(許章潤合編著)、現代佛教與華人社會(2012)(劉宇光合編著)、兒童•醫療•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2012)(編)、中華性/別──年齡機器(2011)(編著)、香港實用婚姻法(2011)(何志權合著)、社會福利與法律應用——溝通與充權(2010初版、2011增訂再版、2012第三版)(洪雪蓮、莊耀洸合編著)、中華法哲學發展——全球化與本地化之間(2010)(編著)、中國內地/香港婚姻法及調解:比較與實務(2009)(阮陳淑怡、李秀華合著)、性工作與公義:法律與政策(2009)(嚴月蓮合編著)、兒童性侵犯:聆聽與尊重(2009)(編著)、跨境家庭:踰越與對話(2008)(陳高凌合編著)、迷糊‧情慾‧法律(2006)、中國內地/香港婚姻法實務(2001初版、2004再版、2005內地版)(林滿馨、李秀華合著)、香港法律與社會工作(2000)(林滿馨合編著)、「衣櫃」性史:英美港同志運動史(1995)(周華山合著)、色情現象:我看見色情看見我(1993)(周華山合著)

增訂再版序
再印行〈色/法〉一書的想法,近十年一直藏在心裡。
初版印行,我即發覺當中錯印處處,十分心痛。原因不用細想追尋,總之,責任在我,不容置疑。
所以,藉入行教書二十年的契機,我決定把這書增訂再印,作為心理補償也好,作為二十年研究回顧也好,總算是還了心願。也借這次重印,我修正了參考文章書目中不完備的資料,刪除來源不可再追溯的資料,特別加入翻譯引述的原文,補充了近年重大法律改革及理論發展,並把焦點放香港;亦特別收入一篇深化討論理論移植的文章。這文章也是我首次運用德勒茲(Deleuze)哲學的嘗試。我亦大幅修訂性工作一文採索討論的方向。
現在,再細閱原文字,感慨萬千:一直批評批判的事物視點,近十年變化不大。是我們不夠努力?是我們改革策略沒有隨時代轉變?還是香港人太固執,明知自己理虧,卻口舌不饒人,生怕聆聽他人意見就是喪失自我主體,於是寧願死佔領自我舒適區,不作改變?這組問題,我們的確需要細想反省。
二十年前,當開始與非政府組織在一些性別機器議題上合作倡議落實改革法律方案,我便一直恪守堅持一個原則——只給予意見,遊說工作從主動不參與。理由簡單直接:研究寫文是我所喜所長,遊說宣傳卻是我缺點短處,且應是弱勢邊緣訴求者自我肯定逐漸充權的必然必經。
但,自八年前從澳洲回港,開始嘗試行政工作,多了機會與法律專業政府官員交流對話,也逐漸明白了解她/他們的行事模式與思索考慮。於是自以為明瞭企圖破舊立新和懷疑嶄新思維兩陣營的底線及語言,頭腦發熱時忽發奇想便努力嘗試把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建議介紹給法律專業,也會盡力將政府及專業界別考慮習慣與社運分子分享。但溝通交流始終不暢順,有時嚴重閉塞,有傷和氣,不歡而散;有時則(刻意)忘記溝通,不瞅不睬,浪費精力。
最令倡議(任何)法律改革人士(包括非政府組織及社運分子)不解的應是:明明道理放在面前,明顯時勢已完全改變,為何建制仍頑拒改變?對此,甯應斌及何春蕤在〈民困愁城〉一書中清楚解釋「穩定」的吸引力;當現代社會以理性主導專業知識(如法律醫療)取代傳統習慣來治理組織群眾,強調珍惜的自然是「井井有序、千篇一律」;所有不穩定未知數(如慾望天災)就須控制減少,「以免自我沒有安全感」(1) ——甯和何就以用餐及葬禮現在都以效率及標準為依歸準則作例子,說明不理性在現代社會遭理性化機器收歸的現象,也反証了不規則無名狀被次等化的大趨勢。可是,不單「理性/不理性」根本難以定義及區分;情緒慾望等不理性更往往經歷遭受理性詮釋翻譯後成為現代文化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
於是德勒茲學派便質疑:一個統一平庸沒個性的主體(包括法律及哲學視角)是否能回應日益加速變化的社會環境脈絡呢?(2) 譬如,現行法律若不可迅速處理網絡世界帶來的改變(如網上欺凌及即時新聞),那法律還有用嗎?布雷多蒂(Braidotti)在〈Nomadic Subjects〉就指出:我們需要的是一份可準確回應嶄新外在因素及內在不停改變的「生命指引」;更重要的是:這份生命指引須不斷自我顛覆並活化中心。(3)換言之,堅持一個表面看來自有永有的主體標準只會謀殺磨滅「創新能力」(Creativity),但正正卻又是這份創新能力令人類可以處理不停湧現的挑戰。(4)
德勒茲理論當然一方面對盲目反對修法陣營當頭棒喝,另一方面也對倡議修法者有警醒作用:以往倡談修法的策略是否仍有效?在過去數年,我曾看到非政府組織社運人士簡單把反對按她/他們路線圖修法的人惡魔化,不再溝通,認為遊說頑固保守派是浪費時間。我固然明白面對冥頑不靈是如何氣餒,但簡單將質疑者統統貶為敵人,又是否犯上現代社會理性化平庸主題的錯誤?是否同樣忘了內視反省自己生命指引遊說策略的適時創新性?同理,反修法者又是否對自己生命指引過於自信貪婪安逸,拒絕聆聽其他體驗呢?
說回德勒茲理論對回應變化社會的重視。要有效率並準確地回應社會的變化,我們須對時間( Time)及空間(Space)非常敏感。意即:我們須先把宰制歷史化,再從傳統虛擬的桎梏枷鎖中掙脫,創新建立新主體,計劃新顛覆策略及設計逃逸路線。(5) 然後,我們(尤其邊緣弱勢)再藉規劃逃逸路線,建造尋找建造適合自己的主體轉化生成空間、確定反抗點及認清當中權力糾纏。布雷多蒂稱以上整個活動為「圖廊」(Figuration)。(6) 圖廊目的在於顛覆既有宰制的「主宰符號」(Master Signifier)——這也應是修法的目的:新法律須揚棄以往不公義法制的理論中心(如陽物中心異性愛霸權)。
由此我們得知主體機器乃是由潛意識推動的一個過程,當中涉及理智的選擇和不同慾望多重權力之間的「交涉」(Negotiation)。德勒茲式交涉是影響主體轉化生成各種力量的談判。換言之,缺乏對話沒有了解,主體沒法創新:同理,本地非政府組織邊緣弱勢是否可在一直以來倡議修法的(失敗)經驗中,創新建造一些嶄新的遊說策略呢?而反修法者又會否願意放下身段與倡議修法者分享自己憂慮呢?
最後一點,不論是在謀劃策略或準備修法中,「學習」都是必須的。學習意指建立關聯;那就是說:非政府組織與法律專業應要互相了解彼此關心議題及背後緣由。(7) 譬如,為何香港不可有「強制起訴」(Compulsory Prosecution)呢?原來起訴與否是律政司司長的專權。那倡議修法者就必須解釋為何某些罪行須特行特辦。又例如,法律專業須明白一些証人(也是受害人)為何如此恐懼上法庭作供,才可釋除協助受害人組織的疑慮。
簡言之,要法律維護公義,法律須與時並進,準繩地解決每一弱勢社群的關心懸疑。反對支持修法兩者須互相清晰了解彼此的關注,才能創立新的法律及策略。只是囿於以往經驗(「我參加社運二十年,我相信憑我熱情必會勝利。」,「我當律師那麼久,不覺這些問題存在。」);或,意氣用事的宣稱:「只要反對者出現會議,我必會令她難受」「我為何要給他面子,只有他上司的上司來會議我才出席」、「她們可以要求開會,五分鐘我就打發她們」,只會令法律發展停滯,公義不得彰顯。
初版成書時,我感謝了Ned這位前上司。他給我的提點批判,至今受用。雖然大家在不同國家不同城市居住工作,我們仍常有聯絡,大家都依然是好友。
然,與她卻完全分離了。雖居於同一城市,已沒有接觸。她啟發我教育的熱誠,引領我入行。在此,再一次多謝她,祝她生活愉快身體健康。
註釋:
1 甯應斌、何春蕤(2012:329)。
2 Deleuze & Guattari(1986)。
3 Braidotti(2011:5)。
4 Guattari & Rolnik(2008:54)。
5 Braidotti, Rosi(2011:59)。
6 Braidotti, Rosi(2002)。
7 Cutler & MacKenzie(2011:57-58)。

參考書目:
甯應斌、何春蕤(2012)民困愁城 台北: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Braidotti, Rosi (2002) Metamorphoses Cambridge, UK: Polity.
Braidotti, Rosi (2011) Normatic Subject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Cutler, Anna & MacKenzia, lain (2011) ‘Bodies of Learning’ in Guillaume, Laura & Hughes, Joe (eds) Deleuze and the Body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Deleuze, Gilles & Guattari, Felix (1986) Nomadology New York: Semiotext(e).
Guattari, Felix & Rolnik, Suely (2008) Molecular Revolution in Brazil Los Angeles: Semiotest(e).


不經不覺,來了澳洲已超過一年。由當初的戰戰兢兢上課,深怕因不了解本土文化說錯話開罪同學,到現在下課後和同學把酒言歡談天說地;由不能適應本地人的工作節奏,到堅持自己日程效率兼容他人生活悠遊。中間轉接最使我感動的是同學朋友同工的關懷支持,也令我深深體會不斷反省自己及接納多元文化的重要。
每個人都問:澳洲學生和香港學生有甚麼分別?其實這種比較根本意義不大——主體是論述產品,而澳港兩地歷史文化脈絡差異,社會教育制度不同,生命成長固然不會一樣,澳洲及香港人各自內部已經不會千人一面,更何況學生?但,澳洲同學有一特點的確有趣,可與大家分享。我辦的課,都是「法學理論」、「人權法律」及「法律、性別及性慾」等「非賺錢」科目,卻從未曾有人問我:「讀這一科有沒有『用』?」我曾問學生為甚麼要選修這幾課,她/他們反問我:「為甚麼不?」、「讀了那麼多法律,總想知為甚麼還有不公平吧?有甚麼特別?」
我還記得,在香港,曾問一個同學畢業後想做甚麼。她說:「還用問?當然是律師!」「為甚麼?」「讀完法律不做律師?浪費點吧?不當律師,如何賺錢?」,「難道這就是香港法律學生律師的生命觀?除了錢以外,公義及顧客感受利益皆屬其次?」我自問。我不(願)相信,所以在城大最後一課,大膽的問同學:「有誰願意在執業後每年做一次Pro Bono(義務官司)?」只有一位舉手。
我無意再造「澳洲/天上vs香港/人間」「達爾文學生/包容vs香港學生/功利」等二元對立——事實上,亦有澳洲同學說出「千萬不要接觸原居民,只有社工才理她/他們!」「要賺錢?到中國教內地英文吧!」等大白人中心思想宣言。然而,澳洲學生那種容許差異的胸襟、願意探求法律價值取向的態度,卻令我開始明白為何在澳洲,法律及法律界人士並不會如此高高在上,也使法律自然和公義掛鈎。這也解釋了為甚麼澳洲法律可以容納各種反歧視法(除反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歧視等法例外,更已立法禁止性傾向/年齡/宗教/易性/種族歧視);為甚麼「法律應否介入家庭暴力」等問題根本不須再討論。為甚麼達爾文家事法庭定期與各團體開會檢討現行法律?為甚麼法官也要參加進修班,增進社會科技知識……
我當然不是認為澳洲法律完美無瑕——澳洲至今仍沒有人權法,原居民還是深受歧視。我亦不主張要把澳洲法律精神全盤硬移植香港,人所共知文化土壤不同結果不一樣的道理。然而,簡簡單單地說老外法律文化不適合港人就拒絕外地經驗是否太固步自封?香港社會為何不去反省為何其他文化那麼著重公義多元,而香港主流卻不是?
法律不一定等於公義,社會也不一定需要公義;但誰又願意活在純粹功利環境嗎?

目次

目錄
增訂再版序

導讀(增訂再版)
快樂有罪?——後現代情慾物語:由中國內地《婚姻法》企圖打擊「婚外情」說起
本土傳統 = 歧視豁免權? ——由後殖民性別公義觀審視香港新界丁屋政策
本土性別政治的重建——香港2008年以前處理虐妻法律的後殖民論述
因為禁、所以愛——香港管制色情法律的後現代論述
「可以向你温柔地說不嗎?」——從「婚內強姦豁免權」論爭審視香港強姦法律
「同」法共舞——論香港反性傾向歧視立法
從「公義」審視現行香港管制性工作法律——「非性化」可行嗎?
邊緣的和諧反抗混雜——香港性╱別公義法律論述
成文法索引
案例索引
人名索引

書摘/試閱

導讀(增訂再版)
本書收錄筆者近年在中文學術期刊發表的文章。既可各自成篇,卻又互相聯繫——文章都以華人文化社會為論述框架,均以性/慾法律政治議題為論述焦點。全書以「批判社會─法律研究」(Critical Socio-Legal Studies)方法貫連:這套法律哲學的研讀方法將法律帶出技術培訓的沉悶死局,把法律教研目光帶到揭露當下法律不義,尋求箇中原因並建議改變辦法的活潑層面。筆者堅信,運用跨學科(如哲學、社會學、中華研究、性別研究、文化研究及法律等)的研讀方法,從多角度質疑詰問法制法例法庭判決與社會的共舞政治,是完善法律建構公義的必經階段。本書的重心是性/慾政治與法律互動,但其中建構理論卻適用於其他社會法律問題的分析。
本書旨在審視法律如何建構/反抗性/慾歧視暴力:藉後現代論述權力理論及心理分析學說,指出唯一真理不變主體永恆慾望的不可能——當一時一地的所謂正確人生劇本(如白人本位男權宰制及「異性戀愛→異性婚姻→異性性交→異性生育」序列)為了繼續其獨尊地位時,它唯有不停找尋製造他者(如非白人、女子、性工作者及非異性愛者):只有通過二元對立世界觀,自抬身價,「真理」神話才可延續。然而,後現代哲學又提醒我們,神話霸權不會完整無缺完美無瑕,只要我們利用當中不穩矛盾空間,使用合適反抗策略,霸權不可能永遠唯我獨尊。只有經過不停的反省顛覆,多元政治公義才能再現。筆者也明白批判社會——法律研究乃歐美文化產品,強行移植大中華文化土壤,只會「張冠李戴」水土不服,本地文化遭邊緣化及後殖民霸權再現;故此,本書一再強調外來理論海外法改經驗本土在地化策略的重要。
理論抽象,唯有落實分析實質法律問題,理論才有價值。本書第一章「快樂有罪?——後現代情慾物語:由中國內地《婚姻法》企圖打擊『婚外情』說起」就企圖由後現代哲學分析近代中國內地及香港婚姻法對婚姻形式的規定要求。20世紀90年代以來,「婚外情」不斷被邊緣問題化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社會問題,兩地要求立法嚴打婚外情的呼聲不絕於耳。然而,堅持保衛「一妻一夫」的主流論述始終未能解答「為何只有一妻一夫才是最優越的情感組合?」迷思。在這一章,筆者希望借後現代多元論述的理念,來審視質疑一妻一夫霸權的建構程式;並嘗試分析兩個問題:(一)我們可否窮盡情感世界裡的愛慾組合故事模式?(二)在悠久的禁制下,為何一妻一夫外的情慾組合仍可長存?
「本土傳統=歧視豁免權?——由後殖民性別公義觀審視香港新界丁屋政策」一文繼續討論反歧視法律,將研讀聚焦在香港「新界男原居民傳統vs歐美平權理念」「中華文化vs外來文明」等虛擬二元上。香港普通法法制特別保障新界原居民土地傳統利益,丁屋政策是其中之一。即使該傳統明顯歧視女性,複製原居民/城市人二分,新界(男)原居民仍拒絕放棄這權利。他們認為這是祖先於19世紀抵抗英國殖民者的戰利品;加上中華(漢族)文化神聖不可侵犯,並非舶來文明可改變,更是抗拒殖民政府的有效工具。本文先從比較法的視點,指出新界原居民所處社會脈絡的獨特點;再由後殖民學說角度,解析以下問題:為甚麼原居民必定是弱勢族群?為甚麼原居民傳統就可有效反抗殖民文化?原居民傳統是否鋼板一塊,沒有差異不能反省?最後,筆者嘗試把羅爾斯(Rawls)的公義論及康奈爾(Cornell)的性別公義理論本土化,希望為分析新界原居民土地傳統提體建構一個性別公義理論框架。
在「本土性別政治的重建——香港2008年以前處理虐妻法律的後殖民論述」中,筆者借探討應付家庭暴力的法律機制,再一次研究把海外法改經驗移植本土的可能。香港現行防治虐妻的法律著重懲罰施虐者、或將前者與受害人分離。本文質疑此法律取向是否應付虐妻問題的有效方法;再由後現代哲學角度審視主流女性主義虐妻研究,指出單元不變性別身分前設的荒謬。作者特別強調主體和行為的互動政治及身分作為論述產品的轉塑可能。在此氛圍內,「強制輔導」毋寧是改動(男)性別行為/主體的可行機制。筆者更強調:任何處理家庭暴力的機制均須與香港本土文化相融和才可發揮作用:強制輔導一方面避免立時完全破壞家庭人倫,另一方面又可以改動施虐者行為/主體。因此,強制輔導可以說是企圖重建家庭和諧的機制,和後現代性論及(本地)中華儒家文化的觀點相貫相交。然而,強制輔導不是靈丹妙藥,若缺乏其他專業合作,它的效力便會成疑。
「因為禁、所以愛——香港後現代色情論述」分別從女性主義、後現代文化理論及心理分析的角度解讀香港色情現象及法律政治的互動。自《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1986年出台以來,控制色情法律的前設已成為石化真理不可改變:色情本質腐壞影響力超強,無知(青少年)讀者一定受其污染做出各種惡行(如強姦),所以政府和法律必須插手干預,減少色情資訊的流通。然而政府立法者反色情論者卻始終不能解答以下幾個問題:為甚麼色情文本只有一種永恆解讀,且必定淫褻及不雅?在主流強大頻繁宣傳教育下,為甚麼(青少年)讀者明知色情是淫褻不雅的,卻又總是趨之若鶩?為甚麼從未有反色情法律成功的例子?女性是否一定反對色情?筆者在指出文本多重閱讀可能和讀者主體「幻想」多變之餘,亦探討色情挑戰顛覆主流直男權建制的力量及可能。
「『可以向你溫柔地說不嗎?』——從『婚內強姦豁免權』論爭審視香港強姦法律」、「『同』法共舞——論香港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及「從『公義』審視現行香港管制性工作法律——『非性化』可行嗎?」三章探索的問題雖不一樣,卻同樣檢驗將福柯(Foucault)的「非性化」(Desexualization)建議在香港落實的可能。非性化源自褔柯有關強姦的討論。「『可以向你溫柔地說不嗎?』——從『婚內強姦豁免權』論爭審視香港強姦法律」以香港立法會於2002年不知不覺地取消「婚內強姦豁免權」為介入點,質疑那是否就代表香港現行的強姦法不再歧視受害婦女?香港本土文化又會否成為落實「婚內強姦」罪行的障礙呢?本文會先指出香港強姦法不公義的地方及再強調法律改革均須與本土文化相融合,否則不單任何修訂只會淪為虛幌,且會令法律殖民暴力再現。
「『同』法共舞——論香港反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注香港立法禁止性傾向的企圖,希望可以解答以下問題:立新法是否唯一成立反性傾向歧視平權法律的途徑呢?外地案例對本地現有法律的詮釋又有何影響?假如平權法律通過以後,性傾向歧視是否就會迅速自動消失?筆者亦借討論2005年Leung William Roy訴香港律政司司長一案,闡釋平權法律的功用、限制和問題。文章又提出質問:非性化是否所有問題的答案?筆者並以台灣同志運動為例,探討同志平權運動與法律革新改造如何互動。
「從『公義』審視現行香港管制性工作法律——『非性化』可行嗎?」以重新建構香港管制性工作者法律歷史脈絡為介入點,除澄清及填補過去有關論述的含糊及漏洞外,更希望藉此審視(一)歐美白人基督天主教原教旨主義及反性工作女性主義如何再造複製香港本土女性工作者自有永有的主體;及(二)該項主體建築工程如何強化香港本土女性工作者面對的壓迫歧視。筆者亦會以羅爾斯/康奈爾的公義綸審視福柯後現代理論能否成功顛覆與香港本土女性工作者邊緣病態化相互鞏固的異性愛男性本位性慾霸權,並深入研究以法律非性化作為本土女性工作者反抗策略的可能。
本書最後一章「邊緣的和諧反抗混雜——香港性/別公義論述」為增訂新版的新加文章,文章先指出為何傳統在現今社會依然有巨大影響力,再深入探討為何「和諧」會成為中華漢族(儒家法律)文明的重中之重,更會以批判角度分析各種傳統思想對主體築基的不同審視︰再從而強調移植海外文化對建構本土性別公義的重要。
總括而言,筆者以質疑異性愛男性中心霸權為全書氛圍,挑戰異性愛情慾生活劇本神聖唯一的地方,揭露法律不公義的各式各樣場景;又強調不可放棄法律,並應發掘法律論述的反抗空間,運用適當策略反過來鬆動社會法律的主流宰制,擴展多元族群發聲渠道。筆者認為參考外地理論、法改及案例非常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研究這些經驗能否順利本地化,和中華文化融和。法律日新月異,本書各文已盡量就近期改變作出適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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