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簡體書)
商品簡介
因此,《敲罪司法認定疑難問題研究》意在實現對敲罪的精細化研究,在明析敲罪基本構成要件要素的前提下。指導司法實踐定罪量刑,并在此基礎指出刑事立法的不足,進而提出立法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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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一)言語型敲罪的一般表現形式
1.揚言暴力型敲
揚言暴力型敲是指,行為人以口頭、書信、電話等形式告知被害人,將要對其本人、親屬或財產實施暴力,使對方陷入恐懼,或者謊稱已經對被害人的親屬或者財產實施了暴力,使對方信以為真并陷入恐懼,從而迫使對方處分財產的行為。在該類案件中并不存在真實的暴力,即或者揚言實施暴力但并未實施,或者聲稱已經實施暴力但實際上并不存在暴力。由于上述情形暴力僅存在于言論上,因此將該類案件歸入言語型敲罪一類。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存在著編造或者冒充某黑社會組織成員,以該組織將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相要挾要求其交付財產的情形,由于在該類案件中威脅、恐嚇仍然是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的主要原因,即使存在著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也不構成罪,而應構成敲罪。而謊稱已經對被害人的親屬或者財產實施了暴力,但實際并未實施暴力,使對方陷入恐懼而交付財物的,也應構成敲罪,其原因與上述法理相同。例如,上海某小學教師陳某,與學生家長吳某因學生家教問題產生糾紛,陳某執意要報復一下吳某。于是陳某在吳某轎車上做了一番手腳后,發短信給吳某稱:“我已在你的車上裝上了爆炸物,給我2萬元,不準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吳某隨后報警。暴警察來到現場后,在排爆時發現轎車上的“金屬物”是一大堆橡皮泥。后陳某被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以涉嫌敲罪刑事拘留。①本案中,陳某雖然采用了欺手段,但其行為本質仍然是以使他人陷入恐懼而交付財物,本案中欺只是使他人產生恐懼的手段,因此其行為應構成敲罪。
同時,并不是所有的揚言實施暴力型敲行為都構成敲罪。非當場的揚言實施暴力財物的行為,由于暴力不可能當場實現,該類行為只能構成敲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針對被害人當面表達了實施嚴重暴力的言論,并且意欲當面實施,足以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其喪失意志決定自由的,有可能構成搶劫罪。其具體區分標準應當根據行為人當時意欲實施的暴力程度、周圍環境、被害人受抑制程度等進行多方面的判定。例如,一天晚上,張某見被害人宋某一人在路上行走,身體單薄,但手提包裹,于是臨時起意,意欲索取錢財。張某攔住宋某的去路說道:“你不知道我是這里的一霸嗎?要想活著從這里出去,把錢留下。”說著還拿出一根棍子在胸前晃來晃去。宋某見對方身強力壯,手持木棍,自己身體單薄,并且四周無人,無法求助。于是說道:“大哥,不要傷害我,你想要什么我給你什么。”后,宋某留下5000元后逃走。在本案中,雖然暴力沒有真正實施,只停留在口頭上,但其行為仍應構成搶劫罪。這是因為,首先,該案中暴力已經不再單純停留在恐嚇階段,而是具有緊迫性,如果被害人不從,暴力必將馬上實施,這不符合敲罪主要依靠恐嚇索取他人財物的特征。其次,敲罪屬于交付類犯罪,即被害人是在意志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交付財物,具有的選擇自由,而本案中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除了舍財保身外別無選擇,沒有任何意志自由。因此其行為應當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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