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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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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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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為了配合民法典的學習、宣傳和實施,幫助讀者及時準確理解民法典的內容,全國人*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參與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系列圖書。本套書分為7冊,包括總則編釋義、物權編釋義、合同編釋義、人格權編釋義、婚姻家庭編釋義、繼承編釋義、侵權責任編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釋義》按照釋義編寫體例,採用逐條解讀的方式,通過提煉條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見、介紹立法經驗、例舉示範案例等形式,深刻闡釋民法典全部內容,力求全面、準確反映立法原意。

作者簡介

黃薇,曾任全國人*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現任全國人*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曾參與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名人/編輯推薦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編纂民法典,是對我國現行的、制定於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的民法典。
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民法典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民商事領域各項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民商事活動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行為規則和基本遵循;進一步健全了我國現代產權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營造更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編纂民法典,是增進人民福祉、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對保護網絡虛擬財產作出規定、細化網絡侵權責任、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民法典全面響應新時代人民群眾法治需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聚焦經濟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全面加強了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形成更加規範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充分彰顯了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目次

目錄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僅供參考。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依據】
第十一條【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十二條【效力範圍】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
第十七條【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式】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
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負擔義務不免除】
第三十八條【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則】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成立的條件】
第五十九條【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六條【法人公示登記制度】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分立後相關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活動的要求、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因破產而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搆及其責任承擔】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及範圍】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及其職權】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及其職權】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第八十四條【限制不當利用關聯關係】
第八十五條【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應承擔的道德和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範圍】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範圍】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程式】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參照適用】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利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特徵及類型】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智能財產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資料、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不得濫用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託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複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與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責任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承擔】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法定或約定】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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