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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成(2007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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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成(2007年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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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1979年以來,我國相繼頒行了兩部刑事訴訟法典,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權力行使和權利的保障機制等作出明確曲規定。然而,基于立法語言簡約性、概括性的局限,法律難以全面表達程序實施中對每一個具體問題的要求。法典頒行。基于程序保障的需要,國家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一定刑事訴訟職權的機關分別就法典在本機關的行使、遵行以及法典用語含義等問題,以規則、規定、解釋、批復等形式對法典條文進行了明晰、重述和具體化。1996年刑事訴訟法典施行以來,不同解釋權主體相繼頒行了100余件解釋性文件。而且,1996年法典施行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執行機關發布的數百件各種形式的司法解釋中仍有100余件為各級司法機關所遵行。這些解釋以數十倍于法典本身條文的數量,對法典的適用進行了解釋。法律解釋在起到釋明法律之作用的同時,也淹沒了法典,消蝕了法典所應有的核心地位,使得法律常有被束之高閣之感。浩繁的解釋給法律的研習者、直接適用者乃至普通公民學習法律,帶來了檢索、適用上的諸多困難。同時,也對法典及其解釋按照一定的科學體系和標準加以系統整理提出了內在的要求。 目前,國內對法典及其解釋的整理大體上可被歸納為兩種基本形式:一是以文本為中心的整體列舉;二是以法典為中心的分散列舉。兩者在法典編纂中各具優勢,整體列舉保留了法律文本、解釋文本各自的獨立性和完整性,為使用者提供了文本的全貌,從而易于把握文本的內在邏輯,但其缺陷也相當明顯,因解釋的散在性、解釋內容與法律規定的分離性,使用者不得不時時游歷于不同效力層級的文本之間,去尋找不同文本的差異和具體化的內容。在出現多主體解釋的情況時,問題將更加突出,給刑事訴訟法的研習者、適用者帶來巨大的困難。以法典條文為中心的分散列舉,則克服了解釋與法條的散在性和分離性缺陷,雖在外在形式上分割了相關解釋的內容,但不同解釋主體關于相同問題的解釋被統轄于法典文本之下,便于發現不同解釋主體對于同一問題解釋的內容,易于把握法典文本的抽象原則與解釋規范之間的具體運作關系,在多主體解釋的情況下,便于及時把握不同解釋主體的解釋內容,以從不同訴訟環節確保權利行使的有效性,從而有效解決了解釋的動態性和法典文本的穩定性的關系。 本書在體例上采用了以法典為中心分散列舉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為主干,以相關解釋為文內注的編輯體系,其優勢表現為:一是彰顯法典之核心地位。從規范的性質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釋具有派生性,通過這一編輯體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統一。不同解釋主體就同一問題所做出的解釋,被以法典文本為順序集中于具體條文之下,不同訴訟環節的權利行使及其內容清晰、明確,實現了不同解釋在同一規范下的統一。三是由靜態之法而為動態之法。法典文本體現了靜態之法的全貌,而圍繞法典所進行的解釋則使法典呈現一定動態性。 本書收錄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典頒行以來,特別是1996年法典頒行以來有關法典適用問題的所有主要的有效解釋,在解釋主體的范圍上,超出通常意義上司法解釋主體的范圍,涵括了所有依法履行一定刑事訴訟職權的主體所頒行的解釋和規定的內容。在具體編排順序上,采取了按照效力層級、解釋的全面性和時間順序性的編排原則,高效力層級、具有全面適用性的解釋被置于低效力層級、對具體性問題的解釋之首,體現了由適用的廣泛性到具體性的要求。在具體編排方法上,在法條前精確歸納了該條主旨,便于刑事訴訟法的研習者、適用者全面領會刑事訴訟法典的內容。對被較長法律解釋文段隔斷的法典條文,采用了旁注的方式指示下一法條所在頁碼,利于讀者翻閱。 本書為刑事司法實務工作者乃至廣大公民快速查閱、綜合理解和正確運用刑事訴訟法規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徑,也為刑事訴訟法學教學與科研人員和刑事訴訟法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較中國刑事訴訟法提供了頗有價值的立法和司法資料。對于眾多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學生來說,本書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書。期望通過編者的辛勤努力和創造性勞動,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樹立法典之權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時,為法律的研習者、適用者省卻檢索之苦和時間耗費。 本書得與讀者見面,承蒙法律出版社曾健先生的鼎力支持,在此謹致謝忱。 本書是對2007年3月9日以前我國所有有效刑事訴訟法解釋以法典文本為線索的一次總梳理,伴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本書將不斷以修訂版的形式及時對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以為讀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實現法典適用動態性的要求。對于本書在編輯體例、編輯模式上的不足,以及其他編輯中的疏漏之處,敬請給予批評指正。

目次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2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3條 職權原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5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6條 依靠群眾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原則
第7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8條 法律監督原則
第9條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lO條 兩審終審制
第11條 審判公開原則 保障辯護原則
第12條 法院定罪原則
第13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14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第15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第16條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17條 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18條 職能管轄
第19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20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2l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22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23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24條 地域管轄
第25條 優先、移送管轄
第26條 指定管轄
第27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28條 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
第29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30條 回避的決定
第31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32條 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范圍
第33條 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第34條 指定辯護
第35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36條 辯護人的權利
第37條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38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39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40條 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第41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四編 執行
附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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