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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曰,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并高票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實施十五年來,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家庭教育問題,學校保護問題以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問題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需要從法律制度上予以回應和解決,以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制度,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此外。我國已經加入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務院也已經頒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這些文件中的精神和其中的一些內容也需重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得到體現,這些都是此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考慮的主要內容。 為了配合對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的有關同志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解》。第一章由黃海華撰稿,第二章由劉海濤撰稿,第三章由張曉瑩撰稿,第四章由鄭全紅、田林、李輝、曹陽撰稿,第五章由田林、李輝撰稿,第六章、第七章由黃薇撰稿。完稿后,由黃薇統稿,最后由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同志審閱定稿。 本書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本法每一條的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這部法律。由于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權利]
第四條 [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七條 [國家機關的責任]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責任]
第九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監護職責]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
第十二條 [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和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第十四條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權]
第十五條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第十六條 [委托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教育的方針政策]
第十八條 [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
第十九條 [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不得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二條 [保障學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專門學校]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保育、教育]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護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保障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 [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學校文化體育設施和社區公益性上網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第三十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三十四條 [禁止製作或傳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產品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酒危害]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 [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
第四十條 [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社會救助]
第四十四條 [衛生保健和預防接種]
第四十五條 [發展托幼事業]
第四十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
第四十七條 [就業幫助]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救濟途徑]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 [保護主體]
第五十一條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利和家庭權利]
第五十三條 [撤消監護資格]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針和原則]
第五十五條 [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訊問和詢問的保護性規定]
第五十七條 [羈押、服刑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第五十八條 [媒體報道的限制]
第五十九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的行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監護人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教育機構及其員工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製作或向未成年人傳播非法出版物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法生產、銷售未成年人產品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煙酒經營者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童工以及違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責任]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非法表演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施行日期]
附錄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未成年人的定義]
第三條 [未成年人的權利]
第四條 [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七條 [國家機關的責任]
第八條 [社會團體的責任]
第九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監護職責]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
第十二條 [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和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第十四條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權]
第十五條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第十六條 [委托監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教育的方針政策]
第十八條 [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
第十九條 [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不得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二條 [保障學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專門學校]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保育、教育]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護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保障受教育權]
第二十九條 [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學校文化體育設施和社區公益性上網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第三十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三十四條 [禁止製作或傳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產品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酒危害]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 [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
第四十條 [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 [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社會救助]
第四十四條 [衛生保健和預防接種]
第四十五條 [發展托幼事業]
第四十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
第四十七條 [就業幫助]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救濟途徑]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 [保護主體]
第五十一條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利和家庭權利]
第五十三條 [撤消監護資格]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針和原則]
第五十五條 [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訊問和詢問的保護性規定]
第五十七條 [羈押、服刑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第五十八條 [媒體報道的限制]
第五十九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的行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監護人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教育機構及其員工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製作或向未成年人傳播非法出版物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法生產、銷售未成年人產品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煙酒經營者違法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童工以及違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責任]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非法表演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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