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在緒言中,本書的原作者闡述了調查并撰寫該文的目的、意義和方法。作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向來缺少規制社會經濟關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來,西風東漸,現代意義上的工商經營組織--公司的引進,改變了中國單丁以個人獨資或合伙經營來組織社會經濟的落后局面。特別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經濟的基本大法--《中華民國民法》的頒行,極大沖擊了中國固有的商業習慣,而中國傳統社會的民間商業習慣不可能隨著一部民法出現,瞬間自我調整,長久交易習慣巨大的慣性必將與剛剛出臺的制定法產生了多方面的沖突。本書作者就是從一個側面將這種沖突展現在我們面前的,這就是關于合伙股東的民事責任,其民法規定與商業習慣之間存在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中華民國民法》第六百八一條關于股東的“連帶責任”的條文。就 該條文,上海市商會等曾極力向政府呈請修正,以適應中國社會當時之商業習慣。
本書第一章簡述了當時中國商界合伙組織的習慣稱謂、組織模式、合伙契約模式等,并根據相當翔實的資料說明,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期,在民法、公司法等法律相繼出臺后,合伙仍是當時中國工商界最重要的經營組織形式,除便于大規模集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的公司類型極少為當時商人所采用。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習慣于傳統合伙經營模式的商人,對當時新民法對合伙責任承擔模式的重構自然產生了抵觸心理,而由此出現的商會呈請修改民法規定的活動,其社會影響是不容低估的。
第二章重點闡述了一般合伙股東的責任。原書通過檢討現行民法之連帶責任的規定、判例及其根據的習慣與按股分擔責任的習俗的對立,來闡述于償付合伙之債務發生不足額時,各合伙員(股東)之責任負擔”;并通過“根據判例去研究業務執行人與合伙員及第三者的責任關 系”來闡述“因執行合伙之業務而產生的業務執行人的責任”。“并參酌日本學者發表的關于合伙的論文,把這些責任所根據的根木觀念,作綜合的探討,因而闡明股東責任之茬法律上的性質,此點可以說是本文的重心。”
在第三章,原書作者“搜集新聞紙上‘退伙聲明’--近來多利用作對第三者回避‘股東責任’的手段——的流弊所以發生的原因,來檢討所謂退伙的法律關系。”
在第四章,本書作者近乎全文援引了當時商界人士設計的,旨在緩解當時民法與民間習慣的沖突的民法及商法上的具體救濟策--分擔無限公司方案及其法理分析,并對該方案的反對論點同時予以介紹。
在第五章,作者也近乎實錄般地將當時關于合伙組織引人商業登記制度的商界立法建議和盤托出,呈現在讀者面前。
最后,在第六章,作者進行了簡要的總述,提出:中國傳統商界的合伙習慣,在劇烈變動的中國社會缺乏國家統一法律規制的局面下,實際起到了“法的根據”的作用;而中國的合伙習慣產生于家族經濟中,帶有許多家族關系色彩,并具有天然的自治色彩,慣行的絕對的“契約自由”,與現代商法的基本觀念是不一致的;習慣于傳統合伙經營模式的中國商人對公司這種現代的工商組織模式并不樂于接受。而所有這些都有待于在工商經濟長期發展中形成的商事習慣逐步確立,并使現代商法觀念深入人心后,民法中商法化的條款最終才能為中國的商人所接受。
目次
第一章 總說
第二章 合伙中股東之責任
第一節 危險分擔與報償責任
第二節 股東責任的內容
第三節 關于執行業務的股東責任
[附錄] 關于合伙債務的判例
第三章 退伙
第一節 退伙聲明之流弊
第二節 退伙之法律關系
[附錄] 關于退伙的判例
第四章 分擔無限公司章程之增設及反對論
第一節 增設分擔無限公司章程之必要
第二節 分擔無限公司草案內容
第三節 分擔無限公司的反對論
第五章 商業登記制度
第一節 對商業登記制度的要求
第二節 商業登記制度之可否
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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