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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原理精解·案例與適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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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原理精解·案例與適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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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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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頒布實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于1999年12月制定頒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為《合同法》的順利實施和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具體的法律依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同糾紛呈現出類型廣、數量多、增速快、法律關係復雜、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迫切需要做出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反復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于2009年2月9日通過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這對于統一裁判尺度,正確平衡各方利益關係,妥當處理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共有30個條文,都是關於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沒有涉及合同法分則。與《合同法·總則》編排結構相對應,該司法解釋按照邏輯順序分別從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五個方面對合同法進行了解釋。該司法解釋在若干具體制度上有重大突破,表現為確認了情勢變更原則、清償抵充制度、懸賞廣告行為,區分了可撤銷格式條款和無效格式條款,將強制性規定限縮解釋為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對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撤銷權做了擴張解釋,明確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對交易習慣予以界定等,這些都進一步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這個司法解釋深入總結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有益經驗,吸收了理論研究的積極成果,借鑒了國外先進的立法例,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司法審判和民事活動提供了更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範。

目次

第一條 【合同成立要件與合同漏洞補充】
第二條 【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三條 【懸賞廣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 【合同簽訂方式】
第六條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
第七條 【交易習慣】
第八條 【締約過失責任】
第九條 【格式條款的撤銷】
第十條 【格式條款的無效】
第十一條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
第十三條 【表見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的追償權】
第十四條 【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多重買賣合同買受人的違約責任請求權】
第十六條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第十七條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十八條 【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
第十九條 【“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明顯不合理的高價”的認定】
第二十條 【債務清償抵充順序】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利息和費用的清償順序】
第二十二條 【違反后合同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債權不得抵銷約定的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解除、債務抵銷的異議期間】
第二十五條 【提存的成立時間和效果】
第二十六條 【情勢變更原則】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違約金的增加】
第二十九條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及調整】
第三十條 【本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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