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簡體曬書節】 單本79折,5本7折,優惠只到5/31,點擊此處看更多!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簡體書)
滿額折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23 元
定價
:NT$ 138 元
優惠價
87120
領券後再享88折起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可得紅利積點:3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漸深入,為提高庭審效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得到了強化。原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攬的情形已經大為改觀。民事審判活動中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提出了證明責任理論,即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敗訴責任。
羅森貝克的規範說是以“法規不適用原則”為證明責任分配的基礎,採取“訴訟中法律效果存否應與實體法主要事實存否的證明相結合”為前提,以“法規不適用原則”作為解決訴訟上真偽不明的方法。法官就主要事實存否,只有在抱以積極確信之時,即只有在主要事實被證明之時,才有可能適用該法規。其結果是“法官對主要事實不存在抱有確信時,以及就其存否無法達到確信的情形均不適用法規”,以此作為解決真偽不明的策略,并成為了支配羅森貝克規範說整體的動脈。當規範說適用于某些具體訴訟中時,由于當事人之間證據分布不均勻或證明困難,往往會導致證明責任分配不公,從而在具體案件中無法實現公平與正義之立法主旨。
目前解決該問題的方法通常局限于證明責任分配領域。證明責任的分配屬于實體法領域,也屬于法律適用問題。民事訴訟中證據分布不均與證明困難則屬于訴訟法領域的問題,從實體法領域中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無疑是緣木求魚。從司法實踐來看,往往只能起到治標而不能治本的作用。
如果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強行改變某一類案件中要件事實分配,顯然又會動搖實體法的立法根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中對于幾類特殊類型的訴訟採取所謂“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這既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同時還可能產生新的證明責任分配不公,從而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與分歧。
筆者通過大量的比較法研究與實證調查后發現,解決問題的關鍵仍應立足于訴訟法領域。即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的研究入手,才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思路與手段。但我國證明標準問題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理論研究成果既不系統,也十分薄弱。研究熱點與方向大多只是以介紹英美法系研究成果為主,缺乏對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的研究。我認為應以大陸法系,特別是德、日兩國在該領域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研究方向為基礎,結合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領域理論研究與立法上的諸多誤區與不足,以彌補我國在該領域研究的空白,從而為我國民事審判立法與實踐提供可資借鑒的理論依據。
本文的研究方向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領域:(一)通過對證明標準基本理論的闡述,指出我國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其理論研究上的諸多誤區,其中在證明標準的概念上應注意,“證明度”具有證明標準與證明主題的蓋然性雙重含義,證明主題的蓋然性在證明與疏明中所要求的證明程度是一致的,但在裁判成熟與否的問題上必須符合證明主題的蓋然性與審理結果的確實性兩個方面的要求。筆者通過引入審理結果確實性圖形,對大陸法系“確信”一詞採取了動態和立體的分析方式,從而更加形象地闡釋和說明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其相關理論。最后提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研究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為論文的進一步深入做了一個較好的鋪墊。
(二)詳細地介紹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的產生與發展,指出了我國理論界對于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上某些不正確的認識與看法。將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進行全方位的比較,指出其差異的根源,通過比較,對于我國在該領域中的錯誤看法加以釋疑。
(三)概括地闡釋了自由心證與證明標準以及證明責任的關係,在德國自由心證原則下,就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不同觀點所引發的具體問題詳細地予以探討,最后提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選擇以及所應注意的問題。
(四)在證明標準減輕法理的構建上,通過對德國表見證明理論與日本大致推定理論的介紹與分析后得出結論:因果關係事實的推定就是證明標準的減輕。筆者認為,證明標準減輕所要解決的問題無非就是證據的分布不均勻與證明困難。針對證據分布不均,應根據情況在降低證明標準的同時,科以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證的義務;而針對證明困難則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效用性理論以減輕存在證明困難的當事人的證明標準。
(五)通過對德國醫療過失訴訟中證明標準減輕理論的分析,指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立法中所謂醫療過失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轉換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對于具體醫療過失訴訟領域中出現證明責任分配不公的問題,如果單純從修改實體法的立法規定出發,是不能夠徹底加以解決的,必須從訴訟法領域尋求解決問題的手段。因此,從根本上講,這屬于訴訟法領域的問題,應在筆者所構建的證明標準減輕法理中通過證明標準減輕來加以解決。最后,筆者以案件事實的解明義務說為基礎,提出了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修改與完善的意見。
(六)大陸法系證明責任規範否定說和證明責任規範肯定說與證明標準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系。證明責任規範肯定說所依據的“實體法理解的前提 ”——法律效果與主要事實的存否相結合,對大陸法系選擇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證明標準具有理論上的說服力。通過蓋然性證明圖形能夠予以較好的理解和說明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不同學說幾乎均是從實體法規範出發,且立足于雙方當事人公平的責任分配角度,力求獲得一致性的證明責任分配法規範之適用。
以上六個研究方向,基本上涵蓋了所有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問題。該書對屬于訴訟領域中法律適用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問題的詳細論述,目的在于使該理論能夠活用于具體訴訟中,從而使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民事審判實務中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該文還可進一步增進對證明標準、自由心證以及證明責任相關問題在理論上的認識深度,使我國事實認定理論更趨于完善,以起到提高和完善我國民事證據立法的作用。

作者簡介

吳杰,1970年3月生,四川省簡陽縣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教研室教師,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2年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獲經濟法學士學位。1997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學,先后于2000年和2004年分別獲得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碩士和博士學位。主編《民事訴訟法訴訟證據編》、《仲裁法精要與依據指引》等多部著作,參與撰寫《民事訴訟法學》、《律師公證與仲裁教程》等多部教材,在《現代法學》、《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十余篇,參與并完成國家和重慶市課題各一項。

目次

訴訟法學研究之路
內容提要
第一章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研究現狀及其評析
 一、我國證明標準概念及其評析
 二、我國證明標準基礎理論上的不同觀點
(一)客觀真實說
(二)相對真實說
(三)法律真實說
 三、證明標準相關概念的理解及其評述
(一)證明與疏明
(二)推論確實性與結果確實性
(三)判斷的成熟與判斷的臨界點
(四)證明標準與解明標準
 四、我國證明標準相關理論的評析
 五、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發展概況及其原因分析
 六、結論
第二章 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研究
 一、法定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利益衡量結果確立了主觀確信理論
 二、德國蓋然性理論與主觀確信理論的沖突與整合
(一)德國帝國法院時代以蓋然性說為主導的判例
(二)德國聯邦法院時代實現了從蓋然性說向主觀確信說的轉變
 三、德國主觀確信說與蓋然性說之理論基礎
(一)以確信為中心的學說
(二)以蓋然性為中心的學說
 四、日本證明標準有關判例及其學說
(一)日本有關證明標準問題的判例
(二)日本有關證明標準的學說
 五、結論
第三章 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基礎理論研究
 一、英美法系證明標準概念的表達
 二、英美法系證明標準的判例及其相關學說
 三、英美法系證明標準的理論基礎及其相關學說評述
 四、結論
第四章 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比較研究
 一、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間的差異
 二、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差異之歷史成因
(一)歐洲教會法的產生與形式化證據規則的創立
(二)大陸法系自由評價證據原則的確立與蓋然性理論的拋棄
 三、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制度及其目的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
(一)訴訟模式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二)訴訟目的論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三)陪審制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四、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差異之深層次分析
(一)兩大法系證明標準無差異說
(二)大陸法系重實體、輕程序傳統與民事證明標準差異
(三)大陸法系民事證明標準與抑制訴訟、減少成本以及制約法官權力
(四)大陸法系民事證明標準有助于增強裁決的可接受性
 五、我國理論界在民事證明標準問題上的幾個誤區
(一)誤區一,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接近真實之證明標準是對客觀真實的追求
(二)誤區二,接近真實的證明標準可增加裁判真實性和正確性
(三)誤區三,以英美法系蓋然性理論攻擊大陸法系確信真實理論
(四)誤區四,法定證據主義不是中國審判方式改革之出路
 六、結論
第五章 自由心證與證明標準
 一、德國自由心證主義立法規定及其由來
 二、自由心證(證據評價)、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三者的關係
(一)自由心證(證據評價)與證明責任的關係
(二)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證據評價)的關係
(三)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的關係
 三、自由心證主義與證明標準的確定
 四、證明標準學說與表見證明和間接反證之關係
 五、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選擇及其觀點
 六、結論
第六章 民事證明標準減輕之法理基礎研究
 一、德國證明標準減輕理論之研究——以表見證明為中心
(一)表見證明適用的相關領域及其判例
(二)德國表見證明的學說
(三)表見證明學說的述評
(四)目前德國表見證明理論的現狀及其再構成
(五)德國表見證明的判例歸納與總結
 二、日本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減輕的法理研究——以大致推定為中心
(一)日本有關過失的大致推定的判例
(二)日本過失推定的評論
(三)日本因果關係推定的判例
(四)日本有關因果關係推定判例之分析
 三、證明標準減輕法理之解構
(一)過失的推定
(二)因果關係的事實推定
 四、證明標準減輕法理之初步構建與我國民事證據立法之完善
(一)我國民事證據立法發展概況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之分析
 五、結論
第七章 案件事實解明義務與證明標準
 一、案件事實解明義務問題的引入——從德國醫療過失訴訟判例分析入手
(一)德國相關醫療過失判例介紹
(二)判例之評述
(三)德國醫療過失訴訟之證明妨害的法基礎
(四)從德國醫療過失訴訟判例出發分析證明妨害的要件
(五)德國醫療過失訴訟的證明妨害的分析對我國醫療過失訴訟相關規定的啟示
 二、案件事實解明義務的理論與學說的分析
(一)案件事實解明義務概述
(二)案件事實解明責任說與案件事實解明義務說
 三、案件事實解明義務與證明標準
(一)蓋然性證明與主觀證明責任的變化
(二)證明標準減輕與證明責任轉換
(三)減輕通常證明標準之情況
(四)德國證明妨害判例
(五)日本證明妨害判例
 四、德國設立案件事實解明義務的相關立法建議
(一)德國現行法中有關證明妨害的規定
(二)德國民事訴訟法委員會的立法提案
(三)德國學者斯圖拉(Sturner)對委員會提案的批判與立法提案
 五、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的修改建議
 六、結論
第八章 民事證明責任與民事證明標準之關係
 一、證明責任理論之概觀
(一)證明責任效果與機能
(二)證明責任規範存在與否的論證
 二、證明責任規範與證明標準問題
(一)否定證明責任規範說
(二)肯定證明責任規範說
 三、依據證明標準相關理論就證明責任規範否定說與肯定說的分析與評述
(一)證明責任規範否定說與證明標準之分析
(二)證明責任規範肯定說與證明標準之分析
 四、證明責任分配與證明標準
(一)“完全性說”證明責任分配與蓋然性證明圖形分析
(二)“不適用法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與蓋然性證明圖形分析
(三)“證明責任規範肯定說”證明責任分配與蓋然性證明圖形分析
 五、萊納克(Reinecke)證明責任分配觀點與蓋然性分配標準
(一)萊納克(Reinecke)證明責任分配觀點的概述
(二)萊納克(Reinecke)證明責任分配觀點的缺陷
 六、證明責任轉換與證明標準關係
(一)證明責任特別規定與證明責任轉換
(二)證明標準減輕所引起的證明標準的轉換
 七、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120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