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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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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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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1957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9月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于1994年5月12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4年lO月22日首次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于2005年6月26日再次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8月28日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將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我們追蹤、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動向與修改內容已經很長時間了。之所以特別關注該立法,是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警察行政執法極其重要。在正式的征求意見中,我們也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修改與完善的意見。總體來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以往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特別是社區居民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如生活噪音、飼養寵物等,都作出了恰當的規定。但是,在我們看來,該法仍然有不少缺憾。
在本書的組織撰寫中,我特別希望能夠緊密結合長期治安處罰執法經驗。反映其中棘手問題和難點問題,弄清罪與非罪、此違法行為與彼違法行為、違法與不違法之間的界限,寫出濃濃的實踐韻味。這對于我們從事警察法學研究的學者、研究生來講,應該具有比較得天獨厚的條件,因為在長期的治安管理與處罰實踐中,基層反映出來的問題已經比較多,有關這方面的研究也不少,非常值得我們去認真梳理和進一步研究。治安管理處罰法頒布之后,我應邀到很多地方和單位作講座,并且給警銜班作專題報告,在與基層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交流以及諮詢中,我了解了很多實施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因此,在本書中對基層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提出的問題作了回應。當然,最后在統稿過程中,我時時感到,大家雖然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沒有真正達到我原先的預期。而且,書中錯誤也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在本書的體例上,我沒有完全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體例,而是將每類違法行為分別作為一編,詳加研究,將量罰和程序部分另外作為一編。而且,是採取專題研究的形式,不要求體例上與法律相一致,而是通過一個個“點”的研究,最終形成“面”的格局。
需要說明的是,我始終覺得治安管理處罰與刑法之間的理論基礎並不完全一致,而且,我們的研究要更加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所以,比如,在具體違法行為的構成上,我沒有完全採取刑法的責任構成四要件說,一般不談客體問題,因為客體太虛,對治安處罰的量罰沒有很大意義。很多情況下也不談主觀方面,因為治安違法行為多為秩序犯,只要客觀上有破壞秩序的行為,就足以構成。因此,在實際執法中,除非法律明確要求必須查明主觀狀態,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只要查實當事人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管其是否明知該行為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的,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否持故意或過失心態,都一律處罰。不宜過多地糾纏于主觀問題。對主體問題,也是突出特殊主體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均為一般主體,沒有反復介紹的必要。再比如,預備、未遂問題,由于治安上的違法行為危害輕微,所以,對于預備行為一般不處罰,對未遂行為則應比照既遂酌情減輕處罰。
還需要解釋的是,在量罰和程序一編中,治安管理處罰法實際上大量吸收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很多內容。我本人曾經有過一本專著《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若干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其中一些專題也被編輯到“量罰與程序”一編中,當然,也作了相應的修改。另外,還吸收了公安部正在草擬之中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證據規定》中的一些主要動向。
在本書的附錄中,我將近些年來我就治安管理處罰法立法問題接受媒體的一些采訪,以及我本人撰寫的一些有關文章一并收入進去,其中有些觀點和內容能夠為本書正文起到很好的注釋和補充作用。

作者簡介

余凌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三級警監,憲法與行政法學科帶頭人,安全防范系副主任,享受公安部部級津貼。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1989年于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1997年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曾被聘為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研究助理(1998年2月-1999年1月),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2年3月-2003年3月),在英國布萊姆希爾警察學院接受高級警官培訓(2004年11-12月)。
個人著有《行政自由裁量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警察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等5部學術專著。曾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家》、《中外法學》、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 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40余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項目、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公安部部級重點課題、司法部課題等多項課題。
獲得首屆中國青年法律學術獎“法鼎獎”(2005)、北京市第八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4年)、全英劍橋中國學生學者聯誼會第十八屆委員會授予的學術成果獎(2002年)等獎項。多次參加國家立法起草或論證工作。
在中央電視臺綜合頻道“今日說法”、新聞頻道“法治在線”、“東方時空”、公安部“中國警務報道”、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新聞觀潮”等欄目上做過大量法制宣傳工作。

目次

第一編 概述:原則、量罰、處罰程序與執行
一、一般原則
二、治安調解
三、行政管束
四、處罰種類
五、處罰的競合、合併
六、從輕、減輕、不予處罰和從重處罰
七、管轄
八、證據的種類與要求
九、傳喚與盤查
十、檢查
十一、扣押、沒收和收繳
十二、鑑定、檢測與估價
十三、當場處罰程序
十四、一般程序
十五、聽證程序
十六、處罰的送達
十七、罰款的執行
十八、拘留的執行
十九、擔保人與擔保金制度
第二編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行為
六、強行進入場內,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七、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八、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九、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十、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十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十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十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十四、尋釁滋事行為
十五、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十六、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行為
十七、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的行為
十八、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十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第三編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行為
二、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行為
三、非法攜帶管制器具的行為
四、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的行為
五、盜竊、損毀電力、電信設施的行為
六、盜竊、損毀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
七、盜竊、損毀水利、防汛工程設施的行為
八、盜竊、損毀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檢測設施的行為
九、破壞界碑、界樁等邊境標志設施或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行為
十、妨害國(邊)境管理的行為
十一、盜竊、損毀、擅自移動航空設施的行為
十二、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行為
十三、不聽勸阻使用影響航空器導航系統器具、工具的行為
十四、破壞鐵路設施和安全標志的行為
十五、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向列車投擲物品的行為
十六、破壞鐵路路基和鐵路橋樑、涵洞的行為
十七、私設道口或平交過道的行為
十八、影響火車行車安全的行為
十九、違法安裝、使用電網的行為
二十、違反道路施工安全規定的行為
二十一、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二十二、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行為
二十三、舉辦大型活動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二十四、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定而拒不改正的行為
第四編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行為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勞動的行為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五、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
六、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
七、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
八、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九、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
十、誣告陷害行為
十一、妨礙作證、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
十二、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
十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
十四、故意傷害行為
十五、猥褻他人、在公共場所故意赤身裸體的行為
十六、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十七、遺棄行為
十八、強迫交易的行為
十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
二十、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的行為
二十一、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行為
二十二、盜竊行為
二十三、詐騙行為
二十四、哄搶行為
二十五、搶奪行為
二十六、敲詐勒索行為
二十七、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五編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一、妨害公務的行為
二、招搖撞騙的行為
三、偽造、變造或者其他侵犯印章、公文、證件、證明文件、有價票證、船舶戶牌等的行為
四、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島嶼的行為
五、違反社團、特種行業管理規定非法活動、經營的行為
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
七、旅館業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房屋出租人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十、違反典當、廢舊金屬收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一、妨害行政執法活動的行為
十二、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十三、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其提供條件的行為
十四、妨害文物管理的行為
十五、偷開他人機動車或者無證駕駛、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行為
十六、破壞他人墳墓、尸體或者以尸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十七、賣淫、嫖娼或者拉客招嫖的行為
十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行為
十九、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或者利用網絡、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
二十、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組織或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的行為
二十一、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賭博的行為
二十二、非法種植、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或者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行為
二十三、非法持有、提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毒品的行為
二十四、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二十五、服務業人員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者通風報信的行為
二十六、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附錄 媒體采訪與發表的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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