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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新論 (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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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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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新論》對于犯罪既遂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深入的探討,在體系結構上共分五章。各章的主要內容是:第一章就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圍、犯罪既遂與相關概念的關係以及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的設置模式進行了探討。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犯罪既遂是指行為在成立犯罪的基礎上進展到法定完成狀態的犯罪形態;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過形式的犯罪之中;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形態之一;犯罪既遂的判斷不能脫離犯罪構成;犯罪既遂條件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刑法分則中的具體犯罪以犯罪既遂為模式予以設定。
第二章就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進行了討論。通過對刑法理論中三種爭議觀點的述評,提倡犯罪構成客觀要件要素齊備說。
第三章、第四章就基本犯的既遂形態進行了討論。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根據既遂的犯罪構成中是否包括結果要素,可以將基本犯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沒有必要再進行形式犯與實質犯的劃分;對于實害犯應界定成以特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這里的“構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區分罪與非罪的要素,也包括區分完成罪與未完成罪的要素,還包括區分基本罪與重罪的要素;危險犯與其相對應的實害犯之間是一種基本犯與結果加重犯的關係;數額犯、情節犯、目的犯是根據犯罪構成的定量因素的類型的不同對基本犯的既遂形態所作的另一層次的劃分;數額犯、情節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態;目的犯的既遂與特定目的的實現沒有關係。
第五章就派生犯的既遂形態進行了探討。通過研究,得出以下結論:派生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結果加重犯、數額加重犯、情節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態;加重犯既遂的判斷標準是:基本犯的構成要件的齊備+加重因素的具備。

作者簡介

王志祥,男。1971年6月生,河南南陽人。1993年畢業于河南師範大學,獲文學學士學位;1996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自2004年10月至2006年IOA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嘶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曾在河北大學任教10余年。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暨比較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近年來,在《法學家》、《法商研究》、 《法律科學》、《中國刑事法雜志》、《政治與法律》、《河北法學》、《刑法論叢》、《刑法評論》、《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報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出版各類著作20余部。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外國刑法、比較刑法。

目次

導語
第一章 犯罪既遂概述
第一節 犯罪既遂的概念與存在范圍
第二節 犯罪既遂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第三節 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的設置模式

第二章 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
第一節 關於犯罪既遂判斷標準的爭議觀點概覽
第二節 對犯罪目的實現說和犯罪結果發生說的批判
第三節 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之辨正與改造

第三章 基本犯的既遂形態之一
第一節 既遂形態類型的劃分方法
第二節 基本犯既遂形態的基本類型

第四章 基本犯的既遂形態之二
第一節 犯罪構成的定量因素與基本犯的既遂
第二節 數額犯
第三節 情節犯
第四節 目的犯

第五章 派生犯的既遂形態
第一節 派生犯的既遂形態概說
第二節 結果加重犯
第三節 數額加重犯
第四節 情節加重犯
第五節 包容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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