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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及會計相關業務(工商、金融、稅收、統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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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及會計相關業務(工商、金融、稅收、統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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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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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企業設立及會計相關業務(工商、金融、稅收、統計)》是全國高職高專教育規劃教材。《企業設立及會計相關業務(工商、金融、稅收、統計)》內容主要包括:工商業務、金融業務、稅收業務、統計業務四大模塊。工商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公司變更、企業工商年檢、公司注銷等業務。金融業務包括:銀行開戶許可證辦理、銀行業務單據填制、企業貸款、銀行賬戶注銷等業務。稅收業務包括: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發票相關、增值稅納稅申報、增值稅出口退稅申報、地稅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等業務。統計業務包括:企業主要統計報表等相關知識與工作流程。
《企業設立及會計相關業務(工商、金融、稅收、統計)》適用于高等職業院校、高等專科學校、成人高校、民辦高校及本科院校舉辦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會計類專業及其他相關專業的教學,也可供五年制高職、中職學生使用,并可作為社會從業人士的參考讀物。

名人/編輯推薦

《企業設立及會計相關業務(工商、金融、稅收、統計)》是全國高職高專教育規劃教材之一。

目次

項目一 工商業務
任務1 公司設立業務
任務1.1 申請公司設立
任務1.2 核準公司設立
任務2 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業務
任務2.1 申請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任務2.2 核準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
任務3 公司變更業務
任務3.1 申請公司變更
任務3.2 核準公司變更
任務4 企業工商年檢業務
任務5 公司注銷業務

項目二 銀行業務
任務1 銀行開戶許可證辦理業務
任務1.1 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任務1.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任務1.3 稅務登記證
任務1.4 組織機構代碼證
任務1.5 驗資報告
任務1.6 出資人身份證
任務1.7 銀行開戶許可證(核準發放)
任務2 銀行業務單據填制業務
任務2.1 現金存款憑證
任務2.2 銀行存款憑證
任務2.3 現金支票樣本
任務2.4 轉賬支票樣本
任務2.5 托收憑證
任務3 企業貸款業務
任務3.1 企業貸款申請
任務3.2 董事會關于申請銀行貸款的會議決議
任務3.3 貸款卡
任務3.4 授權書
任務3.5 協議書(或供、銷合同)
任務3.6 保證合同
任務3.7 借款合同
任務3.8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任務3.9 資產負債表
任務3.1 0利潤表
任務3.1 1完稅憑證
任務4 銀行賬戶注銷業務
任務4.1 銀行開戶許可證
任務4.2 法人身份證
任務4.3 單位公章和法人章
任務4.4 銀行賬戶注銷情況說明及委托書

項目三 涉稅業務
任務1 稅務登記業務
任務1.1 稅務登記相關法律法規
任務1.2 稅務登記設立業務
任務1.3 稅務登記變更業務
任務1.4 稅務登記注銷業務
任務2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業務
任務2.1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相關法律法規
任務2.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辦理流程
任務2.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料
任務2.4 核準發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任務3 發票相關業務
任務3.1 發票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任務3.2 發票業務流程
任務3.3 發票業務資料
任務4 增值稅納稅申報業務
任務4.1 增值稅納稅申報業務相關法律及其釋疑
任務4.2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
任務4.3 小規模納稅人(工商企業)納稅申報
任務5 增值稅出口退稅申報
任務5.1 出口退稅制度
任務5.2 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申報.
任務5.3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任務6 地稅納稅申報
任務6.1 營業稅納稅申報
任務6.2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申報
任務6.3 教育費附加申報
任務7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業務
任務7.1 學習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任務7.2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申報
任務8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業務
任務8.1 學習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任務8.2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項目四 統計業務
任務1 統計業務說明
任務2 企業總產值、銷售產值計算表
任務3 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
任務4 企業產銷總值、產量
任務5 企業能源進、消、存
任務6 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銷售和庫存額
任務7 批發和零售企業主要經濟指標

書摘/試閱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和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第九十條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二條本法施行前頒布的稅收法律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十四條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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