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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上下)(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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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上下)(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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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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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內容簡介:資料全面,《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通過對中國從清末到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及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完整回顧,呈現中國行政訴訟法制度在各個階段的發展狀況,歷史感強,資料豐富,有相當多的資料屬于首次發掘和首次公開。《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在寫作過程中參考了兩萬余篇國內外的文章和著作,資料性非常強。理論深刻,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理論一般偏向于法條釋義,而《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對行政訴訟法的基礎理論進行了全新的構架,尤其是擺脫了長期附屬于民事訴訟法的理論缺陷,是一本真正意義上的中國行政訴訟法理論書籍。實用性強,《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從實務工作者的角度出發,相當多的內容涉及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對相關問題進行理論闡述和比較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是實務界,尤其是行政審判法官和行政執法人員的重要參考書。具有中國特色,《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主要是從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角度進行闡述,在對國外相關制度進行橫向比較的基礎上,針對中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提出解決中國特色問題的方式和方法。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具有原創法和比較法的性質。權威性強,《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項司法解釋、請示答復等,進行了幾乎無遺漏的闡述。《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作者是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官,參與了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項重大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起草和制定,是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直接見證者。作者相當多的觀點體現在司法解釋中,權威性較強。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博士生導師,入選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成員,并擔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個人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系發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行政法治》、《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等。合著或參加編寫《行政爭訟法概論》、《行政程序法概論》、《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憲法小百科》、《中國行政監督機制》、《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當代行政訴訟基本問題》、《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法教程》等著作四十余部。參與編寫《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教材二十余種。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求是》、《人民論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余篇。梁鳳云,1974年生,山西盂縣人,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1993年至1997年就讀于西北政法學院行政法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8年至2001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行政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畢業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2006年獲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在攻讀博士研究生期間,榮獲中國政法大學科研創新一等獎、一等獎學金等。個人專著有:《行政訴訟判決研究》(博士論文)、《行政訴訟判決之選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等。合著有: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指定教材《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良性循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出版)、《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國家賠償法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主編:《行政訴訟法證據案例與評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行政訴訟證據判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行政法論叢》、《行政法學研究》、《公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五十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2版)(套裝上下卷)》2011年第二版,根據新法全新修訂,中國行政訴訟法領域權威讀本,全新構架行政訴訟法基礎理論,全面闡述司法實務中的重點、難點,全面融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第二版修訂情況一、根據法律(例如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修訂的情況對相關的內容作了修訂。二、根據修訂後的法規對相關內容作了調整。例如,《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後取消了復議前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拆遷裁決等。三、根據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的規定作了補充和完善。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作了相應補充。四、對個別重復之處刪繁就簡,對語義錯訛之處進行修正。任何克服人類自身弱點、缺陷的制度的建構不僅需要經歷一個艱難的過程,而且需要付出較多的代價。行政訴訟制度的建構更是如此。但是,我們堅信,一項制度只要它真正有利于實現人類的福祉,有利于人類自身的完善和發展,有利于人類整體價值的實現,它終究會走向成熟和完善,并具有長久的生命力。——江必新

目次

基礎理論編第一章 行政訴訟和行政訴訟法第二章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第三章 行政訴訟的目標模式及其實現第四章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第五章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受案范圍編第六章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概述第七章 可訴性行政行為第八章 不可訴行為訴訟主體編第九章 法院第十章 行政訴訟原告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被告第十二章 行政訴訟第三人第十三章 訴訟代理人訴訟證據編第十四章 行政訴訟證據概述第十五章 舉證責任第十六章 證據的提供要求、調取和保全第十七章 質證第十八章 認證訴訟程序編第十九章 起訴和受理第二十章 第一審程序第二十一章 第二審程序第二十二章 審判監督程序第二十三章 對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第二十四章 期間、送達和費用法律適用編第二十五章 法律適用基礎理論第二十六章 “依據法律、法規”的理論與實踐第二十七章 “參照規章”的理論與實踐第二十八章 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第二十九章 法律規范沖突的選擇適用第三十章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解釋方法行政裁判編第三十一章 行政訴訟判決概述第三十二章 形成類判決第三十三章 給付類判決第三十四章 確認類判決第三十五章 裁定第三十六章 決定執行活動編第三十七章 行政訴訟執行概述第三十八章 行政訴訟生效裁判的執行第三十九章 非訴行政執行主題詞索引法律法規索引司法解釋索引

書摘/試閱

(3)行政主體不能作為原告。在有些普通法國家,行政機關沒有對公民或者組織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果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機關只能通過提起“執行訴訟”的方式使行政相對人服從其決定。因此,在這些國家,行政主體可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在我國,有些行政機關(例如公安、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煙草專賣等部門)擁有一定的強制手段。對沒有強制手段的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法律通常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我國的行政機關沒有必要以原告的資格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亦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就管轄權作出裁判。在我國,根據《憲法》和相關組織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并不通過法院來解決,而是通過上級行政機關來解決。但從現實大量行政合同爭議來看,行政主體不能作原告的制度有其明顯的局限性。這個問題有必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加以解決。(4)法院對行政機關或者自治組織內部的獎懲、任免、紀律處分等決定一般沒有管轄權。有些國家由于沒有獨立的監察部門,或者由于行政訴訟主管機構在形式上隸屬于行政機關,因此,行政訴訟主管機構對行政處分及任免決定亦有一定程度的管轄權。還有一些國家認為,上述事項屬于行政內部管理的職權,且法院對此事項并不具有專長,不宜納入行政訴訟范圍之中。公職人員如果對行政處分不服,不可向主管行政訴訟的機構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行政機關內部設有監察部門,公職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人事部門提出,故不再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此外,對于職業團體性質的自治組織對組織成員作出紀律處分等行為,大多數國家的法院也不受理。但是,如果上述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份權,如開除、除名時,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5)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在有些國家,特別是在行政訴訟的發軔期,由于受“國王不得為非”、“政府不會有過”、“主權絕對正確”等傳統觀念的影響,或者規定行政訴訟只能由國家公職人員為被告,或者以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為共同被告。這實際上是要求公職人員對其公務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其不合理性顯而易見。我國行政訴訟起步較晚,當時主權豁免原則在世界范圍內已被否定。因而,我國的行政訴訟以行政主體為被告。即使是在公職人員故意致人損害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如果其行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的,也只能以行政主體為被告。但是,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之後,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該行政主體有權責令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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