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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07年1月-12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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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07年1月-12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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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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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08年1月-12月)》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08年1月-12月)》逐年編輯出版,每年一冊,收集當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還選收了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章。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08年1月-12月)》按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刑法類、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類分類,每大類下再按內容設二級類目。類目中排列順序為: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內按公布的時間先後排列。 四、本冊根據內容按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分類,收集了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公布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8件,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32件,法規性文件69件,選收了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章24件作為附件,共計133件。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匯編(2008年1月-12月)》按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刑法類、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類分類,每大類下再按內容設二級類目。類目中排列順序為: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內按公布的時間先後排列。

目次

編輯說明一、民法商法類知識產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2008年6月5日國發[2008]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任務分工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國辦發[2008]127號)商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二、行政法類總類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08年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公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2008年1月5日國辦發[2008]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2008年3月3日中發(2008]5號)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2008年3月21日國發(2008]11號)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2008年3月21日國發[2008]12號)國務院關于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通知(2008年3月21日國發【2008】1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2008年3月23日國發[2008]1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2008年工作要點的通知(2008年3月29日國發[2008]1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檔案局關于做好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檔案交接與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8年4月3日國辦發[2008]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4月29日國辦發[2008]3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2008年5月12日國發[2008]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法律清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8日國辦發[2008]10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2008年l0月17日國辦發[2008]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抓好工作落實的意見(2008年10月27日國辦發[2008]120號)外交國防公安民政人事民族事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計劃生育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地震三、經濟法類總類、經濟體制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稅務金融外匯管理國土資源能源交通郵電信息水利農林牧漁商業對外貿易經濟合用物價四、社會法類特殊保障社會保險勞動用工

書摘/試閱

一、民法商法類 知識產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五、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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