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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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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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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發生在20世紀20年的湖南省憲自治運動乃至“聯省自治”運動,實質上是在中國探索和追求聯邦主義的政治體制。民初湖南省憲自治運動旨在國家分裂的背景下尋求中國省級層面局部實行地方自治——聯省自治——國家統一,最終實現國家層面的憲政。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背景的新世紀,實現憲政、保障人權是國人政治生活的重大主題。《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研究》以史鑒今,其經驗與教訓對當今中國憲政事業的借鑒價值,顯然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簡介

丁德昌,男,1971年5月出生,湖南省常德人,法學博士。湖南文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在《法學論壇》、《行政論壇》、《求索》、《江漢論壇》、《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等核心和省級期刊上發表論文三十多篇,其中《村民自治的異化及其法律治理》于2007年1月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摘。主編或副主編編著5部。主持省部級課題2項,參與省部級課題5項。

目次

總序
導論

第一章 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的歷史時空
第一節 專制危機與清末憲政
一、清末專制統治危機
二、清末憲政運動
第二節 清末民初湖南社會圖景
一、清末民初湖南經濟狀況
二、清末民初湖南政治環境
三、清末民初湖南文化圖景
第三節 湖南省憲自治的理論基石
一、立憲主義
二、聯邦主義
三、民治主義
四、地方主義

第二章 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的歷史進程
第一節 湖南省憲自治之濫觴
一、維新變法時期的湖南地方自治
二、民國創立前後的湖南地方自治
三、清末民初湖南地方自治興起的原因
第二節 湖南省憲自治的歷史進程
一、自治之緣起
二、省憲之創制
三、省選與護憲
四、省憲之修改
五、省憲之廢止

第三章 《湖南省憲法》創制、內容與基本精神
第一節 《湖南省憲法》創制中的爭議焦點
一、《湖南省憲法》命名的正當性爭議
二、《湖南省憲法》草案的制憲主體爭議
三、“省長制”和“合議制”之爭
四、省議員名額分配的路界之爭
第二節 《湖南省憲法》的主要內容與憲政精神
一、《湖南省憲法》的主要內容
二、《湖南省憲法》的基本精神
第三節 《湖南省憲法》與《浙江省憲法》之比較
一、《湖南省憲法》和《浙江省憲法》之相似性
二、《湖南省憲法》和《浙江省憲法》之相異性
三、《湖南省憲法》與《浙江省憲法》異同之原因

第四章 民初湖南省憲自治選舉
第一節 民初湖南省憲選舉組織與基本制度
一、民初湖南省憲自治選舉組織
二、湖南省憲自治選舉的基本制度
第二節 湖南民初地方自治選舉運行機制
一、選舉資格
二、選舉方法與程序
三、選舉法律漏洞之解釋
第三節 民初湖南省憲自治選舉實踐及影響因素
一、民初湖南省憲選舉實踐運行
二、民初省憲自治選舉影響因素分析

第五章 紳權與民初湖南省憲自治
第一節 紳權的基本內涵及近代轉型
一、紳士和紳權的基本內涵
二、近代社會紳權的歷史轉型
三、湖南紳權在晚清的崛起與分離
第二節 紳權在湖南省憲自治中的運作
一、新紳士:內涵和基本特征
二、新紳士:省憲自治的生力軍
三、紳權在湖南省憲自治中的運作平臺
第三節 熊希齡:湖南省憲自治中新紳士個案研究
一、熊希齡生平簡介
二、熊希齡與清末湖南地方自治
三、熊希齡與民初湖南省憲自治

第六章 長沙《大公報》與民初湖南省憲自治
第一節 長沙《大公報》的憲政品格
一、長沙《大公報》的憲政品格
二、長沙《大公報》憲政品格的成因
第二節 長沙《大公報》在湖南省憲自治中的歷史角色
一、省憲自治思想的傳播者
二、自治省憲精義的闡釋者
三、省憲自治的導航者
四、自治歷程的記錄者
五、省憲自治的監督者
第三節 為權利而斗爭:長沙《大公報》自我維權
一、長沙《大公報》被勒令停刊案的歷史回溯
二、長沙《大公報》的維權反思

第七章 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的現實反思
第一節 湖南省憲自治的失敗原因
一、話語沖突:國家統一與憲政民主的話語矛盾
二、理論認識的誤區:聯邦即分裂
三、專制傳統:憲政自治的“攔路虎”
四、軍閥政治:憲政德性的嚴重缺失
五、憲政啟蒙缺失:民主共和思想尚未深入人心
六、公民社會的基礎缺失,權利文化嚴重缺位
第二節 湖南省憲自治的憲政價值
一、民初湖南省憲自治是近代聯邦建國的最早試驗
二、湖南省憲自治是民初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啟蒙
三、促進公民意識的初步覺醒,推動公民社會的萌生
四、民初湖南省憲自治是超大型社會民主的最初嘗試
第三節 民初湖南省憲自治的現實鏡鑒
一、擴大地方權限是中央和地方關系改革的基本趨向
二、和平統一穩定的政治環境是憲政自治的前提條件
三、民主必須與法治相結合是憲政的基本條件
四、權威推動是憲政實現的有力保障
五、公民社會的勃興是憲政文明的基石
六、憲政啟蒙是憲政運動的基礎工程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二)政制之爭:審查會與學者的回應
學者制定的省憲草案在審查會內部和社會上引起強烈的反響和爭論。省憲草案中規定的省長責任內閣制引起審查會內部強烈的論爭。在審查中,關于政制的采用大體分為兩派。以王克家為首的審查員包括朱侶云、胡曜和楊守康等主張合議制。主張合議制的審查員為了增強聲勢,組織“省憲研究會”,會員約有三四十人。?在省憲審查預備會上,合議派代表陶聖烈認為,政治改良視潮流而定,近世趨重民治,應以全民參政為目標。批評省長制,“與近世潮流相反,而以合議欺人。”因為“草案稱省長未虛位,而規定統帥軍隊,任免文武官吏,解散省議會,權力之大,莫與倫比。”審查員成先杰從憲法的真諦在于限制政府權力著眼,認為草案條文,是“由代議制退化為獨裁制,違反進化原則。”并且認為,“內閣制須以政黨為基礎,政黨強固,內閣亦固。英法都是采用內閣制,英有大政黨,而結果良。法無大政黨,而結果烈。”他堅決反對內閣制,認為“中國九年內閣制,成效如此,湖南已無實驗余地。”?
王克家認為,“湖南作為中華民國自治省中的一個,依省的組織,應廢除省長,保留省務院。”王克家認為省長制有很多弊端,歸結起來主要有:
其一,省務院長和廳長的副署權虛置,“省長有任免文武官吏全權,省務員即為省長任免之僚屬,而僚屬迎合長官,副署安有價值?”其二,省議會的同意權虛設,“原案省議會對于院長之同意,限三日內不置可否,即為默認,且否決不得逾二次。此種同意權,何異虛設?”其三,原案有省長包庇之嫌,“原案議會不信任省務員,非省務員辭職,即省長解散省議會,實授省長縱庇僚屬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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