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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2(第10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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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2(第10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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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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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第10版)(2012年)》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確立的核心課程體系和司法考試的大綱要求,結合當前的主流法學教材,收錄教學關聯法規,分成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共十一編。每編之中,再根據實際教學進度,劃分為若干專題,實現法規研讀和課堂教學的同速進步。
結合法學核心課程的教學要求,參照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大綱,對各核心課程的主體法規,給出簡明扼要的“教學及司考重點”提示,為您細致安排學習進度和準備司法考試提供重要參考,使您在學習法律的第一刻同步備考司法考試。關注法律職業未來
專設法律職業編,為您展示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律師、企業法律顧問五大法律職業的法律生存狀態,明示司法考試的具體要求和運作流程,為您邁入法律職業未來,提供水到渠成的法律引導。
全書收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規范文件150余件,180余萬字,囊括了法律本科教育所有重要的法律文本,充分體現了我們以廣大學生為核心、提供卓越法規出版服務的專業追求。

名人/編輯推薦

《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第10版)(2012年)》編輯推薦:通過法規學習法律,通過法律走向未來。最新增補:行政強制法、著作權發知識條例、公司法解釋(三)和婚姻法解釋(三)。

目次

通過法規學習法律
憲法編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根據歷
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3.14)
(二)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三)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3.14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3.5)
(四)國家機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10.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6.12.2修訂)
(五)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201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201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3.31)
(六)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3.15)
反分裂國家法(2005.3.14)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編
(一)行政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4,27)
(二)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8.27)
(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8.28)
(四)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6.30)
(五)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8.27修正)
(六)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4.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7.4)
(七)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0.4.29修正)

刑法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3.14修訂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12.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1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21003.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10.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1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2011.4.27)

刑事訴訟法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3.1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1.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9.2)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12.16修訂)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和第四百零七條的通知(1999.9.21)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07.1n25修正)

民法編
(一)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二)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8.27修正)
(三)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
(四)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
民事訴訟法編
經濟法編
商法編
知識產權法編
國際法編
通過法律走向未來法律職業編

書摘/試閱

第四十條【地方人大的常設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常委會的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過八千萬的省不超過八十五人;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五十一人;
(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三十五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前款規定,按人口多少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按人口多少確定。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確定後,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內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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