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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版法規專輯:道路交通事故(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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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版法規專輯:道路交通事故(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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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權威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央級法律圖書專業出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威出版機構。
精選法規--收錄常用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條文規定。
專業解讀--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
實用附錄--提煉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名人/編輯推薦

法規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實用附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保險公司對事故車損實務理賠參考流程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額計算公式。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2005年8月29日)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
(2009年7月22日)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9年12月7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2009年9月14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10年10月27日)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2000年2月13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08年8月17日)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2008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節錄)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 18667-2002)
(2002年3月11日)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GA/T 521 -2004)
(2004年11月19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21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9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2011年9月19日)
……
實用附錄

書摘/試閱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于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布,并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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