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律碩士聯考大綱配套輔導全書2013(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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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部分 刑法學
第一篇 刑法學考試指導
一、刑法學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二、刑法學學科考查目標
三、刑法學學科備考指導
四、歷年真題考點、題型、分值分布
五、熱門考點預測
第二篇 刑法學考點精解
第一章 緒論
◆歷年真題命題規律總結與預測
◆大綱知識點邏輯結構圖
◆大綱知識點精解
第一節 刑法概述
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刑法的效力范圍
第二章 犯罪概念
◆歷年真題命題規律總結與預測
◆大綱知識點邏輯結構圖
◆大綱知識點精解
第一節 犯罪的定義
第二節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犯罪構成
◆歷年真題命題規律總結與預測
◆大綱知識點邏輯結構圖
◆大綱知識點精解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
第三節 犯罪客觀方面
第四節 犯罪主體
第五節 犯罪主觀方面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歷年真題命題規律總結與預測
◆大綱知識點邏輯結構圖
◆大綱知識點精解
第一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
第三節 犯罪預備
第四節 犯罪未遂
第五節 犯罪中止
第五章 共同犯罪
◆歷年真題命題規律總結與預測
◆大綱知識點邏輯結構圖
◆大綱知識點精解
第一節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
下編
書摘/試閱
(一)假釋的概念和作用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假釋制度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對于實現我國刑法的任務和目的,促進犯罪分子改造的積極性,鼓勵和推動其改過自新,達到預防犯罪并逐漸減少犯罪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假釋與釋放的區別雖然兩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監禁,使受押人恢復人身自由,但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假釋是有條件地提前釋放,還存在著收監執行余刑的可能;而釋放,無論是宣告無罪釋放、刑罰執行完畢釋放,還是赦免釋放,都是無條件釋放,不存在再執行的問題。
(三)假釋與減刑的區別兩者雖然都是刑罰執行制度,且適用前提有相同之處,但有如下不同:
1.適用范圍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次數不同。假釋只能宣告一次;減刑不受次數的限制,可以減刑一次或數次。
3.法律後果不同。假釋附有考驗期,如果發生法定情形,就撤銷假釋;減刑沒有考驗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減的刑期也不能恢復。
4.適用方法不同。被假釋人當即解除監禁,予以附條件釋放;被減刑人則要視其減刑後是否還剩有余刑,來決定是否釋放,有未執行完的刑期的,仍須在監獄繼續執行。(四)假釋與緩刑的區別兩者雖有許多相同點,均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均有一定的考驗期,均以發生法定情形為撤銷條件,但仍有許多較為明顯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時間不同。假釋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以裁定作出的;緩刑則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的。
3.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中的表現以及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適用緩刑的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4.不執行的刑期不同。假釋必須先執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對尚未執行完的刑期,附條件不執行;緩刑是對原判決的全部刑期都有條件地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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