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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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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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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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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合同法論》是在中國法治的發展與變革大背景下完成的。自1999年10,日頒行以來,《合同法》已歷經十余年司法實踐的檢驗和學術真知的探尋。期間,合同法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似乎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大勢前,稍顯沉寂。但是,學科地位及其于法律體系中的作用畢竟取決于社會現實的需求,合同法作為協調市場經濟中私法主體私益關系的基礎性法律,理論和立法創新借此正積淀、反思、醞釀而蓄勢待發。2007年開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給立法機關和學界化解合同法運行中積累的問題和修復交易鏈條,維護交易安全,提供了轉變理念、創新規范的契機;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4日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代表,合同法再一次能動地回應了社會經濟轉型的期待;當下正在進行的中國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再次為合同法提供規范化的歷史機遇。這些構成了《合同法論》創作的動因。

作者簡介

翟云嶺,男,漢族,1963年7月生,山東榮成人。分別于華東政法大學(原華東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與法學博士學位。現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法學學位委員會主席。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專家,教育部國家精品課評委,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評審專家,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評審專家,遼寧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專家支持系統專家、遼寧省教育廳法律咨詢專家委員會委員,遼寧省重點學科民商法學帶頭人,遼寧省省級教學團隊(民商法學)帶頭人,遼寧省(法學)專業帶頭人,大連仲裁委員會委員、專家咨詢委員會副主任、仲裁員,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等。于法律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中國城市出版社等出版社公開出版獨著及主編、副主編著作9部。主要著作:《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利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獨著)、《合同法總論》(獨著)、《新合同法論》(合著)、《中國經濟法律通論》(主編)、《經濟合同原理與實踐》(主編)、《著作權法簡論》(合著)、《中國民法原理與實務》(副主編);于《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法學家》、《政治與法律》、《法學雜志》、《當代法學》、《法學論壇》等期刊發表論文80余篇。主持包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科研項目、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遼寧省教育廳科研項目、遼寧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基金項目在內的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9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司法部科學基金項目2項。獲遼寧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論文一等獎以及遼寧省杰出青年法學家(代表遼寧省參加中國法學會主辦的全國十大青年法學家評選)、全國優秀仲裁員等榮譽稱號。
郭潔,女,1963年1月生,遼寧省臺安縣人。法學碩士,產業經濟學博士。遼寧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咨詢專家。長期從事中國民法學、自然資源法學的理論研究,在土地法等不動產法領域成果突出。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土地所有權一體保護民事法律制度研究”、“農村發展與農民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司法部法學理論與法治建設項目“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法律規制研究”,教育部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土地資源民事立法研究”、“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法商研究》等法學國家級核心刊物發表論文14篇。出版個人專著3部,其中《中國自然壟斷產業規制權法律控制績效研究》被經濟科學出版社錄入青年經濟學家文庫,專著《土地關系宏觀調控法研究》,開拓了經濟法研究的新領域,在《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發表的相關論文《論土地價格法律規制若干問題研究》,被《新華文摘》2005年第13期全文轉載。在中國法學會創新網統計的民法學論文被引證數前200名排名中,《土地征用補償法律問題探析》排名第89位。曾獲得遼寧省首屆中青年法學專家稱號,被評為全國法律碩士優秀教師,獲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二等獎,第四屆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論文類三等獎。

名人/編輯推薦

《合同法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上編總 論
第一章導論
第一節合同的確定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節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三、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四、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與從合同
六、為訂約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七、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第三節合同法及其適用
一、合同法及其價值取向
二、合同法的構成
三、合同法的適用
第四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含義與功能
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第五節合同的解釋
一、合同解釋的概念
二、合同解釋的原則
三、合同解釋的規則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
二、承諾
第二節合同的成立
一、概說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
三、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節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內容的表現及其分類
二、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節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及其表現
二、合同書面形式的運用及效果
第五節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與由來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有效合同
一、合同的成立與有效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三、合同的生效
第二節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節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第四節效力未定合同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類型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合同履行及其法律意義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意義
第二節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實際履行原則
二、全面履行原則
三、兼顧附隨義務的履行原則
第三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合同空缺條款的履行規則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價格變動的履行規則
第四節涉他合同的履行
一、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
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合同
第五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三、后履行抗辯權
第六節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含義
二、代位權
三、撤銷權
第五章合同的變動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含義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第二節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含義
二、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義務的轉移
四、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第三節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概述
二、合同的解除
三、抵消
四、提存
五、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一節違約責任概述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與免責事由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二節違約行為
一、違約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二、違約行為的形態
第三節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繼續履行
二、賠償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四、定金責任
五、其他救濟措施
……
下編分論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二,當事人的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應對故意及一切過失負責,責任較重;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到的注意義務較低,其僅對故意與重大過失負責,責任較輕。例如,《合同法》第374條、第406條對保管合同、委托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即充分體現了這種區別。
第三,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或相應的限制行為能力;而對于單純獲得利益的無償合同,作為受益人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
第四,合同的效力不同。無償合同,尤其是贈與合同因存在損害他人(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故法律給予較嚴格的限制。例如,特別規定的撤銷權制度與特留份制度。在有些國家,“無償合同中,對當事人的誤解,往往可導致合同無效;而有償合同中,對當事人的誤解能否導致合同無效,則受到更多的限制”。
此外,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在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時,只有受讓人是善意且有償取得該財產的,受讓人方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而無償取得,不能發生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四、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以采取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等特定要求為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合同。此處之特定要求,系指書面、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而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可自行約定形式的合同。
市場經濟追求交易迅速與便捷,故合同以非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
在合同法理論上,對法律就形式要件的規定,系合同的成立要件抑或是生效要件有不同的觀點。起初,筆者同意成立要件的看法:③依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多數學者認為,作為對于書面形式法律效果的例外規定的反面解釋,如果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沒有采用的,合同不成立。但是另有學者表示反對,王軼教授指出,論者未對該條確立的法律規則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屬于充分、必要條件予以論證,即直接運用反對解釋方法得出結論,其說服力尚存疑問。現在,筆者認為生效要件的觀點更為可取。因為合同成立與否僅取決于當事人間是否達成合意,而合同的形式只不過是此種合意的外在表現。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只要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實存在,合同就當然存在。要物合同或實踐性合同,究其實際,不過是對一方意思表示形式的特別要求”。《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對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29日施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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