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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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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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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2012)》實現了五個方面的更新:一是更新教材中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包括最近發布(或修訂)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關于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等,做到與現行的法規同步;二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理論和關鍵技術,包括歷次G20會議關于金融改革的內容、投資理論的最新發展、金融工程的核心分析原理、無套利定價、套利基本原則、行業景氣分析、公司償債能力分析等,做到與當前的理論與技術前沿同步;三是更新教材中的有關數據,包括股票、債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各個細分市場、產品、業務、組織的最新數據,做到與當前的市場進程同步;四是更新教材中的有關業務,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借殼上市活動、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分級基金、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等,做到與當前的市場發展同步;五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表述,包括代辦股份轉讓規則、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通常應當披露的資產評估信息、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生產者價格指數、宏觀經濟運行景氣指標、社會融資總額相關內容、外匯占款相關內容、主權債務相關內容等,做到與考生的要求同步。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寫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2012)》共分十二章,內容包括: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并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并上市,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目次

第一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第一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 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第一節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節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報表審計和法律審查
第四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和推薦核準
第五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第一節 中國證監會關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估值和詢價
第三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方式
第四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
第五節 股票的上市保薦
第六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第三節 股票發行公告及發行過程中的有關公告
第四節 股票上市公告書
第五節 創業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并上市
第一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準備工作
第Z—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推薦核準程序
第三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發行方式和發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節 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有關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并上市
第一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準備工作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準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第五節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第九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一節 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第二節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三節 金融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四節 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五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六節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七節 中期票據的發行與承銷
第八節 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
第九節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節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一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章外資股的發行
第一節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
第二節 H股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 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
第五節 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制作
第六節 國際推介與分銷
第十一章公司收購
第一節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 上市公司收購
第三節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四節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
第十二章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第一節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第二節 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后記

書摘/試閱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董事的任免機制。《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序應規范,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董事的職權和義務
1.董事的職權: (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3)簽名權。此項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等上簽名。(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的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②不得侵占公司財產;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④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⑤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⑥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⑦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⑧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⑩其他行為,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第③~⑩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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