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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論集(2012 總第21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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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論集(2012 總第21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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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論集(2012總第21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封閉公司之制度走向
The General Tendency of Legislation of Special Corporate Rules for the Close Compalues
論閉鎖公司的立法模式——從外商投資企業法談起
股權激勵機制與知識經濟下的公司人合性創新——我國公司法制結構性缺失的思考
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與產權市場法制完善
有限責任公司制度應該取消
對我國公司分類模式的思考——從法律適用的視角
Diversifica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Under the 2008 Revised Draft to the Korean Commercial Code——Focusing 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Special Ownerslup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s of Close Corporations——The American Experience
封閉式公司的幾個法律問題
公司並購制度完善
公司負責人之注意義務與經營判斷法則——以明基並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為例
敵意並購下目標公司董事的受任人(受託)義務——以開發金控敵意並購金鼎證券為例
臺灣地區“企業並購法”若干問題之探討
論合併中股東保護的法理
(日)布井千博著
日本企業重建型MBO的法律問題
(日)酒井太郎著
中國跨境並購的蓬勃發展與相關法律制度建構
關于商法上的營業轉讓的若干法律問題
法國SEB集團收購蘇泊爾案分析
公司並購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企業並購與反壟斷審查規制之分析
企業破產重整的認知及運行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
Japan’s Love for Derivative Actions:Revisiting Irrationality as a Rational Explanation for Shareholder Litigation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與董事之責任
公司集團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Contractual or Legal Rules for Groups of Companies?
股東賬簿閱覽權之跨越行使——企業集團內部監控法制之整合研究
Liability of the Parent Company for Debts of its Subsidiary——The Dutch Approach to Veil Piercing
論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三重法律關系的路徑透視
日本法中母子公司法制度的現狀與立法趨勢
公司資本及其相關制度的改革
日本公司法上股份的類別及我國的引入
論類別股和類別權
公司資本制度:國際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關於公司確定資本制度的幾點思考
關於超額配售制度的法律思考
論中國職工持股模式的法律完善
我國首批創業板上市公司實證研究報告
累積投票制法律問題研究——兼評我國新《公司法》第106條之規定
職工持股法律問題探討
董事義務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How Do Directors Decide?
Reforming the Structure of Directors’Duties: Lessons from the UK
董事的報酬規制與責任的輕減:報酬統治的現狀與展望
由公司機關地位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責任與義務
論公司高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的賠償責任及其裁判規則
《公司法》第148條第1款“勤勉義務”規定的司法裁判標準探析
Directors' Duties of Care-Issues of Classification,Solvency and Business Judgment and the Dangers of Legal Transplants
Delaware Dissolves the Glue of Capitalism: Exonerating from Claims oflncompetence Those Wbo Manage Otber People's Money
執行官(officer)制度的再照明——以2008年商法修正案為中心
公司法中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信義義務的法律適用研究——以北京市法院2005~2007年間的相關案例為樣本的實證研究
論董事問責標準的三元化
董事義務在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存續及其規制
銀信理財合作中的信託公司義務

書摘/試閱



對於轉軌經濟的中國大陸而言,閉鎖公司的定位與立法更容易引發爭議。原因之一:公司法正式立法是最近10多年的事,因此各界對於公司——包括閉鎖公司——的概念,仍相當陌生。舉例言之,“閉鎖公司”與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何異同?至今仍眾說紛紜。原因之二:中國在公司法正式出臺前,早已頒布外商投資企業法,允許合資設立類似公司的商業組織,其中許多類似於“有限責任公司”型態,但卻又存有相當差異(如規定不設置股東會以及賦予章程特殊地位),不時出現矛盾。因此,究竟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商業組織應如何與公司法接軌成為學界爭議的焦點。由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同時具有“行政法”、“公司法”與“合同法”的特色,更使此一爭議難以厘清。
有鑒于此,本文擬從外商投資企業法談起,探討中國大陸公司法有關閉鎖公司的立法方向。換言之,如何於法制上為閉鎖公司設計一套完善的組織規範,即為本文關注之核心問題。第貳部分先為閉鎖公司定位,強調它的中間屬性。第參部分再探討閉鎖公司的具體特徵,並剖析它在實務上之特殊需求。第肆部分將焦點置於改革開放的基石——外商投資企業法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嘗試厘清此種組織型態在運作上的困難。第伍部分則分析目前公司法下“有限責任公司”的問題,並與國外“閉鎖公司”立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下“有限責任公司”法制相比較,主張應大力改革現行體制。第陸部分討論各種閉鎖公司立法方案,並評析其利弊得失。
文末為結語,作者主張應修法停止有限責任公司的新設,並增訂閉鎖公司的專章,使市場參與者適用一套合理可行的規則。此外作者建議將外商投資企業法中有關“商業組織”之規定抽離,納入修訂後公司法中有“閉鎖公司專章”的規范,使外商投資企業法回歸“行政法”與“投資法”的角色。如此一來,具有各種不同需求的市場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依循一套現代化的閉鎖公司法制。
貳、閉鎖公司的定位——合夥契約與大型公司的中間類型
從經濟角度來看,商業組織的核心法則是“資產分割”。資產分割是指市場上交易之主體,為達成經濟上的特定目的,透過法律強制規定的配合,將其特定資產劃分出來,使得該特定資產之權利義務關系與該主體本身之權利義務關系分離,該特定資產因分割而具有獨立性,例如公司法上“有限責任”的規定,即是資產分割的具體表徵。除了“公司”以外,其他法律關系如“合夥”與“信託”等,也都具有資產分割的特性。惟應注意,資產分割這項核心法則必須透過法律的強制規定去貫徹,這是因為強制規定可發揮某種“公示作用”,使得資產分割可以產生對世效力。以此觀之,合夥、信託與公司均可歸類為商業組織。
閉鎖公司與一般商業組織相同,亦具有“資產分割”——包括有限責任——的特性。一般而言,閉鎖公司具有某些特性,包括股東人數少、股權不公開交易、以及股東與經營者重迭等。閉鎖公司為公司的一種,它的股東自得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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