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偵查實務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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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偵查實務問題研究》從執法理念、犯罪認定、證據研究、偵查策略和工作技能等五個方面,對檢察機關反貪工作中的一些熱點、難點、焦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和探討,《反貪偵查實務問題研究》既有理論深度,又對反貪工作有較強的指導作用。
目次
前言
(執法理念)
當前反貪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傾向
反貪部門須從六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學習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上
講話的體會
關於反貪偵查能力建設的思考
(犯罪認定)
貪汙犯罪認定實務研究
受賄犯罪認定實務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規制與司法實務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中“財產”的查證與計算
(證據研究)
反貪偵查取證原則及適用
貪汙賄賂犯罪證明研究
貪汙賄賂犯罪案件證據的合法性
(偵查策略)
貪汙賄賂案件的審訊策略
反貪偵查決策、指揮及協調
偵查階段律師介入的幾個問題
查辦貪汙賄賂大要案的組織指揮
(工作技能)
職務犯罪偵查主要法律工作文書的製作與規範
職務犯罪案件的卷宗裝訂
(執法理念)
當前反貪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傾向
反貪部門須從六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學習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上
講話的體會
關於反貪偵查能力建設的思考
(犯罪認定)
貪汙犯罪認定實務研究
受賄犯罪認定實務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規制與司法實務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中“財產”的查證與計算
(證據研究)
反貪偵查取證原則及適用
貪汙賄賂犯罪證明研究
貪汙賄賂犯罪案件證據的合法性
(偵查策略)
貪汙賄賂案件的審訊策略
反貪偵查決策、指揮及協調
偵查階段律師介入的幾個問題
查辦貪汙賄賂大要案的組織指揮
(工作技能)
職務犯罪偵查主要法律工作文書的製作與規範
職務犯罪案件的卷宗裝訂
書摘/試閱
(二)國有公司、企業與國家出資企業
國有公司、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的股東全部是由國有股份組成,不是指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也不是指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公司、企業。
(三)對“委派”的理解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指出,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對《座談會紀要》的理解,在委派從事公務構成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情形下,委派方應為有權委派。如果委派方是黨委的話,這裏的黨委應該具備國家機關性質,是黨的中央或地方組織。
我省在辦理滄州任丘中行行長王文光挪用公款一案時,就該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52號《關于被告人王文光、郭旭輝挪用公款請示一案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指出,在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中,國家出資企業有權力和義務任免或建議任免有關人員的職務,以實現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此類人員雖然任免形式不盡一致,但均應認為系受國有單位委派在前述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被告人王文光任中國銀行任丘支行行長一職,系由中國銀行滄州分行黨委研究並報請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黨委同意,由中國銀行滄州分行黨委決定聘任。被告人王文光任職的性質是受委派從事公務。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是對《座談會紀要》的補充,是對“委派”形式的認可。銀行改制後,分支機構的行長是由上級行長聘任的,但在行長聘任前,是經過銀行黨委提名或研究決定。這或是控股股東中央匯金公司的一種制度安排,授權分支機構黨委參與聘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決策,目的是保持在分支機構中國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金融保險類、通信類、能源類國有公司已基本改制成為國有控股公司並實現上市融資,在確定上述央企改制後各省市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時,《批復》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在辦案中,應重點審查任命書或聘任書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書證,如果任職前經過公司黨委提名、推薦、研究決定等,則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對《批復》中所回答的問題進一步明確解釋,體現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11月出臺的《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指出,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中持有個人股份或者同時接受非國有股東委託的,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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