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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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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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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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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整編.應用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最新升級版)》編寫的原則是:1.權威。選取的文本均為國家公佈的正式文本。2.實用。按照勞動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排序,相關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後面,並且歸納了便於讀者學習和理解法條的條文主旨。3.簡明。收錄最重要、最實用的勞動法律文件,減少篇幅,方便攜帶和查找,也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整編.應用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最新升級版)》物美價廉。.

作者簡介

時建中,男,河北省康保縣人,法學博士(1998年)。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競爭法網創辦人。兼任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商務部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貿易與競爭政策議題談判專家諮詢組成員(召集人)、國務院法制辦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專家小組專家。公開發表的與反壟斷法有關的科研成果有:反壟斷法草案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規定、試評我國《反壟斷法(草案)》有關壟斷協議的規定、私人訴訟與我國反壟斷法目標的實現、新發展觀下的經濟法與地區封鎖型行政壟斷的規制(合著)、經濟性壟斷案件調查程序探討、電信市場發展與競爭立法關係:國外的經驗及啟示、掠奪性定價的經濟學分析和法律對策、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競爭法垘本》(譯)、專利許可協議中限制競爭條款的反壟斷法規制等。主持過與反壟斷法有關的課題有:司法部“反壟斷法比較研究及我國的對策”、商務部“關於打破地區封鎖和市場壟斷,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課題、國務院法制辦“反壟斷立法有關制度及其發展趨勢比較研究”等。曾榮獲司法部“九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司法部“九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優秀論文獎(未分等級)、司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98年青年優秀論文一等獎、13省市自治區第20次經濟法學術研討會優秀論文一等獎。2006年12月被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評為“我最喜歡的十位教師”。曾赴美國、英國、比利時、印度、德國、歐盟委員會、世貿組織等國家和國際組織進行反壟斷法學術交流和立法考察。.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典(升級版)》適合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士辦案使用廣大勞動者運用勞動法維權使用法學教師、學生上課和考試使用機關、企事業單位學習培訓使用。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年8月27日)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實施《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1995年4月27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2010年1月2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1月1日)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1995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9月13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覆議辦法(2010年3月16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

書摘/試閱



第五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工不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職工名冊)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計算)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合法協商)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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