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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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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海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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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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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臺灣地區海洋問題研究》主要內容包括:海洋政策和立法、海洋管理體制、海洋執法現狀、海洋自然保護區及管理、臺灣與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關係研究。.

作者簡介

李明傑,1970年生,北京延慶人,研究員。目前在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從事海洋政策、海洋權益研究工作,參加並主持多個國家、部委和地方研究課題,發表論文多篇,獲得2004年度海洋創新成果獎二等獎。自2007年開始關注臺灣的海洋問題,先後主持了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中國海監總隊、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有關涉台海洋問題的3項研究課題,發表相關論文和內部研究報告4篇。.

名人/編輯推薦

《臺灣地區海洋問題研究》對目前臺灣的海洋政策和立法、海洋管理體制、海上執法等相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使讀者對臺灣目前的海洋管理、海洋立法和海洋執法的現狀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目次

第一章 海洋政策和立法第一節 海洋政策一、南海政策綱領二、國家海洋政策綱領三、2001版海洋白皮書四、2004年版海洋政策白皮書五、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六、馬英九蕭萬長的競選海洋政策第二節 海洋立法一、海洋基本立法二、漁業法規三、海上交通法規四、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五、海岸管理法規六、海域安全和海巡法規第三節 海洋政策和立法的特點一、“循序漸進”式健全完善海洋政策二、“各方重視”型推進海洋事業發展三、“措施與行動並舉”宣示主權第四節 國民黨與民進黨的海洋政策特點一、國民黨一次執政期海洋政策特點二、民進黨執政期海洋政策特點三、國民黨重新執政後海洋政策的特點第二章 海洋管理體制第一節 涉海部門及其職責一、“內政部” 二、“經濟部” 三、“外交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 六、其他部門第二節 海洋管理體制面臨的問題一、開發缺乏整體與前瞻性規劃二、相關涉海部門之間缺乏聯繫三、海洋法律制度仍需要完善四、海洋執法存在一定問題第三章 海洋執法現狀第一節 執法機構概況一、海巡署的成立二、海巡署的任務三、海巡署的執法範圍四、海巡署的人員和機構設置五、司法警察權第二節 執法活動一、緝私與非法入出境案件二、違反環保案件三、漁業巡護案件四、違反航政案件四、涉外及兩岸事務案件六、海上聚眾活動案件第三節 執法措施一、登臨二、檢查三、緊追四、驅離五、實時強制第四節 法律責任一、刑事處罰二、行政處罰三、民事責任第五節 海巡署與相關部門的協調第六節 典型案例分析一、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阿瑪斯”案和“Front Tobago”號二、涉外漁業執法--日本“第五十八正丸號”非法捕撈案三、兩岸海上執法管轄衝突--“財富一號”案第四章 海洋自然保護區及管理第一節 臺灣海洋保護區現狀第二節 臺灣有關海洋保護區的立法和管理機制第五章 海上救助體制第一節 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二節 海上搜救體制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二、“行政院”國家搜救協調中心三、“交通部”海難救護委員會四、海岸巡防署五、軍隊海難搜救單位六、商港災害應變處理中心第三節 海難搜救力量一、海巡署二、軍隊三、民間海難搜救機構四、學術單位第四節 海上救助面臨的問題一、執行海難救助作業所需的空中搜救設備明顯不足二、缺乏海難救助作業所需的專業救難船隻三、海難搜救力量無法形成合力第六章 臺灣人民維護海洋權益的鬥爭第一節 古代台灣維護海洋權益鬥爭一、清代以前臺灣維護海洋權益的鬥爭二、清代臺灣維護海洋權益的鬥爭第二節 維護釣魚島主權鬥爭一、20世紀70年代第一次保釣運動二、20世紀90年代第二次保釣運動三、21世紀初台日漁業衝突第三節 維護南海主權一、駐軍南沙二、制定南海政策綱領三、撤軍換防太平島四、目前臺灣關於南海“九段線”的表述第七章 海洋權益主張第一節 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及權益主張一、領海及鄰接區法二、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管理辦法三、禁限制水域第二節 關於專屬經濟區法律制度及權益主張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二、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四、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三節 關於大陸架法律制度及權益主張一、參加和批准《大陸架公約》及關於大陸架的主張與實踐二、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三、大陸礁層鋪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四、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五、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第八章 臺灣與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關係研究第一節 臺灣在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地位和作用一、臺灣是中國通向太平洋的門戶二、臺灣島是中國南北海上交通線上的咽喉地帶三、臺灣是中國維護海洋權益和核心利益的關鍵環節第二節 影響臺灣維護海洋權益的因素一、台獨因素二、美國因素三、日本因素第三節 兩岸未來共同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合作研究一、兩岸海洋領域合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二、提升兩岸海洋領域合作的重大意義參考文獻附件附件1 南海政策綱領附件2 國家海洋政策綱領附件3 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附件4 馬蕭競選的海洋政策附件5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附件6 臺灣就釣魚島問題發表的聲明附件7 臺灣就南海問題發表的聲明附件8 臺灣就大陸架問題發表的聲明附件9 2009年臺灣修正領海基線公告.

書摘/試閱



一百四十五、對于進入管轄海域內航行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認為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時,或限制、禁止水域內,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大陸船員違反法令時,得強制驅離管轄海域。
一百四十六、實施驅離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針對違法行為進行拍照、攝影搜證,必要時進行登臨檢查。
(二)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三)告知驅離之理由。
(四)對違法船舶發出驅離命令。
(五)確定被驅離對象已離境。
(六)建立書面資料相關記錄,以供日后查處左證。
一百四十七、實施驅離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驅離應對本國以外之船舶為之。
(二)驅離時應注意本身船舶之安全,加強船艏、艉警戒,實施警戒部署,避免對方船舶之惡意碰撞。
(三)應明確告知驅離之理由。
(四)外國船舶、大陸船舶、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驅離,均應驅離至二十四海里外。
一百四十八、大陸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驅離無效,得扣留之:
(一)經驅離原地不動、不理、不走者。
(二)拒絕登船檢查者。
(三)經驅離有明顯假藉收網拖延不走。
(四)經驅離至十二或二十四海里,去而復返者。
(五)經驅離當日復返者。
(六)經驅離第二次以上者。
(七)經驅離而有不合作或敵對行為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依現場情況執行,經驅離無效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徑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于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后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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